南京合同詐騙罪律師 合同詐騙罪緩刑成功案例三

2021-07-22 15:20:19 字數 2278 閱讀 4764

全國十大律師事務所專業刑事律師團隊,長期以來**了大量刑事案件,以良好的辯護效果獲得社會各界的認可。

團隊一貫秉承「專業打造誠信品質」的服務理念和誠信勤勉的職業精神,形成了良好的社會口碑。在長期執業過程中,以精湛的業務、高度負責的敬業精神、良好的**效果,深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好評,並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際、業際關係。

聯絡人:李律師

聯絡**:150********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玄刑初字第265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23年5月20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高中文化,南京多成專案資料技術分析師事務所****員工。2023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以玄檢訴刑訴(2013)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於2023年8月7日以簡易程式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決定適用普通程式並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忠文出庭支援公訴。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南京多成專案資料技術分析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另案處理),借用南京市鼓樓區旭誠投資管理諮詢中心資質,以該公司名義,在報紙上刊登辦理貸款的廣告,並安排其公司員工被告人王某某負責業務,於同年10月至11月間騙取需要貸款的被害單位人民幣49000元。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證明以上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定性均不持異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認罪態度較好,已退出贓款等,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3年7月,南京多成專案資料技術分析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多成公司,另案處理)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另案處理),借用南京市鼓樓區旭誠投資管理諮詢中心(以下簡稱旭誠投資中心)資質,明知無能力為他人辦理貸款,仍以旭誠投資中心名義,在報紙上刊登可辦理貸款的廣告,倪某某安排多成公司員工被告人王某某負責旭誠投資中心業務,與被害單位簽訂貸款協議,騙取被害單位交納考察費,並將被害單位騙至多成公司做資料分析報告,騙取被害單位交納資料分析報告費,之後搪塞被害單位不予貸款且不退還交納的費用。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3年10月底至11月初,劉某某介紹江蘇艾特馬新材料科技****到旭誠投資中心貸款,被告人王某某以需要交納考察費為名,騙取該公司人民幣2000元,後王某某又將該公司騙至多成公司作資料分析報告,倪某某以作資料報告為名騙取該公司人民幣20000元。

2、2023年11月,劉某某介紹江蘇鑄盾防護裝置****到旭誠投資中心貸款,被告人王某某以需要交納考察費為名,騙取該公司2000元人民幣,後王某某又將該公司騙至多成公司作資料分析報告,倪某某以作資料報告為名騙取該公司人民幣250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人民幣49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供認不諱。本案事實還有證人吳某、劉某某等的證言,辨認筆錄,專案合作意向書、專案編寫協議、收款收據、收條、名片、工商資料等書證,被告人王某某的歸案經過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合法有效,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認為,南京多成專案資料技術分析師事務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犯罪數額較大,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夥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應予以支援。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經查,被告人王某某積極參與犯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但不宜區分主從犯,在量刑時可以酌情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已退出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為維護國家對合同的管理秩序,保護公司的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乙個月內繳納)。

二、退賠款人民幣49000元,分別發還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乙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孫家鳳

人民陪審員竇玉齡

人民陪審員孫曉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黃俊波

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和構成

二 本罪的構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 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 1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2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 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 為。刑法規定了五種犯罪行為方式。3 本罪的主體是一...

民事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分析

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糾紛是常常發生的,糾紛發生後大家應冷靜積極合法的處理糾紛以免使事態嚴重化。筆者撰寫此文,從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罪的聯絡與區別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力求為大家在處理糾紛時能提供乙個防範法律風險的方法。1 什麼是民事欺詐 民事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

張某的合同詐騙罪控告狀

控告人 張某,男,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 省 市 聯絡 139 被控告人 郭 男,歲,漢族,現任 省 市 族自治縣林業局副局長,住某省 市 族自治縣 被控告人 陸 女,歲,漢族,無業,住 被控告人 孫 男,歲,漢族,無業,住 請求事項 1 請求公安局機關依法立案 偵查被控告人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