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措施窮盡標準及其把

2021-07-16 16:37:10 字數 4732 閱讀 4030

徐松青孫詠張祖聯

民事強制執行是以強制實現業已確定的權利關係,維護司法權威為目標的,內容和物件明確,因此,執行程式有一項基本原則,即非依法不得停止原則。執行程式一旦啟動,執行機關就應主動窮盡強制執行措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以確保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實現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力救濟,這是執行機關的職責所在。由此,在執行實踐中就提出了執行措施的窮盡標準問題。

一、什麼是執行措施窮盡標準

執行措施需窮盡適用是由民事強制執行程式固有的目的、價值、功能和作用決定的,是執行程式為實現其程式和結果正當性的必然要求。具體地講就是指執行機關在執行程式中應依法採取一切方法、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申請執行人已確定的債權,取得最佳的效果,從而為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實現提供慎重的程式保障。衡量執行機關在執行措施適用上是否窮盡的標尺,就是執行措施窮盡標準。

強制執行,有的實施單一的執行程式就可以達到執行目的;有的則要同時或先後實施數個或數種執行程式才能達到。前述所稱數個執行程式是指針對特定執行標的物(包括財產和人身)展開的執行程式;而數種執行程式則是指依特定執行方法如查封、扣押、拍賣等(通稱執行措施)展開的相應執行程式;它們在執行理論上被統稱為個別執行程式。

筆者認為,執行程式實際上可以視為就是由這些個別執行程式組成的,執行措施窮盡實際上就是這些個別執行程式的窮盡。由此,在執行程式中執行措施窮盡適用就具體體現為以下四個層次的要求:一是執行中,執行機關對於可以採取執行措施的所有特定標的物(包括財產和人身)均應依法啟動個別執行程式;二是針對某一標的物,各種特定的執行措施被窮盡;三是每一種執行措施往往又包含許多執行方法和手段,比如查封就包括現場查封、到權利登記機關查封等方法,現場查封又有張貼封條或張貼查封公告兩種方法,這些執行方法和手段有時對於同一標的物必須都要使用,有時則只需使用其中部分,因此執行機關也需根據個案實際窮盡使用這些方法。

四是在實施某種個別執行程式時,執行機關要做到程式合法、完備,非依法不予停止,否則就是該項執行措施未實施到位。上述四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執行措施窮盡標準的主要內涵。執行機關在執行措施適用中達到上述要求的,即為達到窮盡標準。

二、執行措施窮盡標準的特徵

執行措施適用的窮盡標準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

1、合法性。執行措施窮盡標準的實質就是要求執行機關在某種情況下必須要全面、正確地實施相應的執行措施,因此窮盡標準的核心是執行措施。,如懸賞執行、限制高消費等等,都不得與現行法律相牴觸,因此執行措施窮盡標準就必然要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凡違法的執行措施不得實施。

2、差異性。即不同執行內容的執行措施窮盡標準具有差異性。執行內容有金錢債權、物的交付請求權、行為請求權之分。

針對不同的執行內容,執行機關需要採取的執行措施有較大差別,由此決定了在執行不同的執行內容時,執行措施的窮盡標準是不同的。

3、具體性。執行程式中執行機關到底需要採取哪一種執行措施,需適用到什麼程度,其窮盡標準是相對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而言的。有些執行措施在所有案件的執行程式中是必須窮盡的,比如傳送執行通知、調查等,但大多數執行措施則要根據具體案情、執行需要或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再決定是否採取,有的還必須在法定條件成就時方能採取,比如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搜查等;如果不採取,執行人員就是未做到措施窮盡。

4、開放性。執行的整個過程需要執行機關一系列的執行行為方能完成。而其中諸如傳送執行通知、開展執行調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排除或處罰妨害執行的行為以及說服教育、統籌協調等行為,都不屬於嚴格意義上執行措施的範疇。

但它們在執行程式中卻各俱功能,是執行機關實現債權必不可少的措施、方法和手段;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科技的不斷進步,新的執行方法、手段還將不斷出現。因此,執行機關要做到執行措施窮盡適用的話,應不僅僅限於嚴格意義上的執行措施,還應包括其他很多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執行方法和手段。由此可以看出執行措施窮盡標準具有開放性的特徵,要研究執行措施窮盡標準,必須對執行措施、方法和手段作廣義理解,由此所確定的執行措施窮盡標準就更加嚴密和周延。

三、不同執行內容的執行措施窮盡標準

不同的執行內容其執行措施窮盡標準不同,具體我們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考查:

1、金錢債權類案件的執行措施窮盡標準。此標準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把握:

(1)準備工作實施完畢。該階段中執行機關主要應窮盡以下執行措施:

①傳送執行通知。依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案件受理後執行機關應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傳送執行通知的目的和作用在於告知被執行人執行程式已啟動,並敦促其盡快履行債務,從後者來看可以將其視為一種間接執行措施。

傳送執行通知體現了執行程式的公開和對被執行人權利的保護與人格尊重,是現代司法文明的體現。縱觀國外立法,許多國家與我國有類似的規定。

②窮盡調查措施。執行調查是執行機關採取查封、扣押及凍結措施前必須進行的前期準備工作。作為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執行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它對債權的實現有重大影響。

民事強制執行貴在迅速,調查工作在案件受理後應立即展開。執行調查中包含有許多方法,其具體窮盡標準應是申請執行人認可執行機關通過各種方法調查取得的全部案件事實,並再提供不出其他需調查的線索。執行機關可採取的調查方法主要有:

a.申請執行人查報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機關主要是通過向申請執行人傳送《被執行人財產查報表》和詢問的方法,要求其提供所了解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

由於債權人對查報債務人的財產有積極、主動性,因此上述方法是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重要途徑。

b.傳喚被執行人。執行程式中,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需要傳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法院接受詢問。

但一般應先盡量通過其他途徑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傳喚被執行人宜在查控相關財產後實施,這樣做一則可以防止執行程式被拖延。二則可以防止被執行人趁機躲藏或轉移、隱匿財產。

c.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根據我國現行民訴法第217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最高院《執行規定》)第28條也做了類似規定。實踐中,上海法院採用了要求債務人填寫財產申報表的辦法責令其申報財產,了解其財產狀況。

d.授權調查。授權調查是實踐中總結出來的一種工作方法,又稱委派調查,是指在執行階段,因申請執行人無法獲取相關證據,查報財產線索,經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簽發調查令,以供指定律師向有關單位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制度。

經授權的律師僅能蒐集檔案材料、權利憑證、電子書證、信函電報等書證。授權調查制度對於提高效率,增強公開,提公升申請執行人舉證能力和查報財產線索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e.依職權調查。由於申請執行人查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無法確保其準確性,且往往調查取證能力不足,因此,大多數情況下,需要執行機關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進行核實,同時還需依職權就被執行人的基本財產情況進行調查,並固定有關證據。

執行機關依職權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到被執行人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辦公地,到工商、房地、車管、稅務部門、金融機構和有存貸業務的非金融機構調查其財產情況;當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執行機關還可以通過社保中心、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鄰居、親朋等調查財產情況;如被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需檢視其財務資料,必要時還應向驗資機構查明其註冊資金到位情況,有無被抽逃,等等。

f.搜查。當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或逃匿時,執行機關可以依職權對其人身、住所地、財產或有關證據材料隱匿地或者容器等進行搜尋、查詢,必要時可強制開啟。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執行機關在必要時得行使搜查權。實施搜查的條件是,當被執行人有較大可能隱匿財產時就可適用,而不能理解為被執行人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才能搜查;當要通過搜查找尋藏匿的被執行人時,應在有一定證據證明時方能實施。

g.其他調查手段。現實中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比較複雜,且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也越來越隱蔽。

於是執行機關在實踐中總結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如聽證調查、司法審計等。這些調查方法和手段在查獲執行財產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對金錢執行完畢。執行中,由於對金錢的執行較簡便,一般執行機關應先執行金錢。金錢在執行中分為現金、收入和存款幾種形態。

對現金的執行適用扣押措施;對被執行人的收入則應採取扣留和提取措施;對存款則應採用凍結和扣劃措施。金錢執行到位後,執行機關應及時發還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實施完畢。該個別執行程式中執行機關可以採取的具體方法包括查封、扣押兩項,其作用在於解除被執行人對其一定財產的占有,剝奪其處分權,使執行機關獲得並行使對查封物、扣押物的佔有權、處分權,以便於換價。因此,被執行人的財產未經查封、扣押,不得直接變價,它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該程式要求執行機關做到,凡是能夠換價的財產除法律禁止查封、扣押外,都應在執行名義確定的債權和相關執行費用範圍內予以查封、扣押,除非是無益執行;對於已被他案查封的財產,如有餘額,應實施輪候查封。

(4)財產變價完畢。變價程式又稱換價程式,其重要意義在於,查封物、扣押物不能直接清償申請執行人請求的金錢債權,必須將之換價為金錢,以實現債權。除法律規定可以不進行評估的以外,財產在變價前應進行**評估。

該程式中主要有以下幾項執行措施和方法:

a.拍賣。對執行財產的變價,以首選拍賣為原則。

依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該項執行措施在程式完備上需做到:執行機關第一次拍賣財產流拍的,應依法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並作出裁定;債權人不申請抵債的,應當依法再行拍賣。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債權人仍拒絕接受抵債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對於動產執行機關應解除查封、扣押,退還被執行人;對於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則應於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債的,執行機關應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債權人仍不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解除查封,退還被執行人,但可以採取強制管理等措施的除外。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逾期未付價款,或者以流拍財產抵債但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的,執行機關可以裁定重新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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