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2021-07-15 21:26:14 字數 4625 閱讀 9034

工務維修規則

2010-07-12 08:49:23|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鐵運[2006]177號部令發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行車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則。

第1.0.2條保證安全生產是工務部門的基本職責。各級工務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掌握安全生產規律,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作業紀律和勞動紀律,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裝置,落實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

第1.0.3條凡發生與工務有關的事故,工務部門應縝密調查,科學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訓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1.0.4條凡在營業線路上進行與工務裝置相關的工程施工和作業,均應遵守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鐵路局可根據需要自行制定,報鐵道部備案。

第二章行車安全

第一節施工

施工組織與管理

第2.1.1條營業線施工係指影響營業線裝置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各種施工,分為施工作業和維修作業。

施工作業必須納入月度施工計畫,並在車站辦理封鎖或慢行手續。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線路及站場裝置技術改造,增建雙線、新線引入、電氣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線路、站場的橋梁、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訊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的施工。

(3)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影響限界、路基穩定的各種施工及爆破作業。

(4)線路大、中修,路基、橋隧大修。

維修作業是指作業前後不改變行車速度的營業線施工。維修作業應納入維修天窗計畫,並在車站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2.1.2條營業線施工等級分為**。

i級施工:對運輸影響較大的大型站場改造、新線引入;主要幹線換(移)梁、更換正線道岔、上跨(對運輸影響較大的下穿)鐵路結構物等施工。

ⅱ級施工:

(1)主要幹線封鎖線路3h以上,影響信聯閉4 h以上的施工;

(2)其他幹線封鎖線路4 h以上、影響信聯閉6h以上的施工。

ⅲ級施工:除i級、ⅱ級施工以外的各類施工。

第2.1.3條天窗分為施工天窗和維修天窗。維修天窗原則上應安排在昼間,並滿足作業軌溫條件。

施工天窗:線橋大、中修及大型機械作業不應少於180min。

維修天窗:應根據維修作業需要合理安排。

第2.1.4條多個單位綜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區間作業時,必須提前確定施工主體單位、明確施工負責人,並制定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2.1.5條在營業線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與工務裝置管理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第2.1.6條影響道岔或訊號使用的施工,必須提前與電務部門聯絡,填寫工電配合通知書。

影響超偏載檢測裝置、通訊、客(貨)車執行安全監測裝置和接觸網等裝置正常使用的施工,必須與相關裝置管理單位聯絡,由其配合人員負責拆除和恢復各自裝置。

第2.1.7條工務裝置管理單位應派安全監護人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質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隱患時應責令施工單位立即糾正,填發「施工安全整改通知書」(見附錄一);發現危及行車安全時,必須果斷採取限速或封鎖線路措施,並責令其停工,填發「營業線施工停工通知書」(見附錄二)。

第2.1.8條進行線路、橋隧等裝置施工時,應根據工作內容和影響行車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規定指定專人擔任施工負責人:

1.影響路基穩定的開挖路基、建築物基坑,整治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橋隧建築物,拆鋪便線(橋)和臨時架空結構,更換或鋪設防水層,整修隧道襯砌等較複雜的大型施工,由段級領導擔任。

2.需辦理封鎖手續,設定移動停車訊號防護,線路開通後需限制列車速度的施工,由職務不低於車間主任的人員擔任。

3.需辦理封鎖手續,設定移動停車訊號防護,線路開通後不限制列車速度的施工,由職務不低於工長的人員擔任。

4.需辦理慢行手續,設定移動減速訊號防護,限制列車速度的施工,由職務不低於車間主任的人員擔任。

5.設定作業標防護的作業和使用輕型車輛及小車時,由工(班)長擔任。

6.在區間裝、卸軌料及砂石料的作業,由職務不低於工長的人員擔任。

7.特殊情況下,上述作業可由段長指派勝任的人員擔任。

第2.1.9條施工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開工前,應有針對性的對全體施工人員(含勞務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

2.指派的防護員必須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員工持證上崗。

3.施工前,應按審定的方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認訊號備品、機具、材料齊全完好,安全關鍵崗位和配合人員已就位,封鎖或慢行命令無差錯,防護已設好,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可發布施工命令。

4.施工中,應嚴格按審定的方案作業,隨時掌握進度與質量,監督施工人員執行各項安全規定,消除不安全因素,並保持與防護員之間的聯絡。

5.線路開通前,應認真進行質量檢查,確認線路裝置狀態達到放行列車條件、材料機具不侵入限界,並做好記錄。

6.列車通過後,應組織複查整修,確認線路、橋隧等裝置質量達到規定要求並做好記錄後,方准收工。

第2.1.10條限速地點是否設定專人巡查,由裝置管理單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2.1.11條凡未辦理驗交的線路、橋隧等裝置,由施工單位負責巡查養護,保證行車安全。

工務裝置管理單位應按本規則第2.1.7條規定,加強對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

放行列車條件

第2.1.12條施工地段放行列車時,軌道靜態幾何尺寸偏差不得超過經常保養(速度υmax=120km/h)容許偏差管理值。

列車速度υmax>45 km/h時,工務裝置狀態符合鐵路線路、橋隧修理有關規定。列車限速υmax≤45 km/h時,線路狀態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軌枕盒內及軌枕頭部道碴不少於1/3。

2.枕底道碴串實。

3.軌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釘或扣件:

(1)鋼軌接頭兩根軌枕和橋枕上道釘、扣件齊全、有效;

(2)半徑小於或等於800 m曲線地段,混凝土軌枕可每隔1根擰緊3根,木枕可每隔1根釘緊6根;

(3)半徑大於800m曲線及直線地段,混凝土軌枕可每隔2根擰緊1根,木枕可每隔1根釘緊1根。

5.接頭螺栓:每個接頭至少擰緊4個(每端2個)。

6.鉤螺栓:每隔3根橋枕擰緊1根。

7.起道(含墊碴)順坡率不小於200倍。

8.凍害墊板平台兩端的順坡率不小於200倍。

第2.1.13條施工作業過程中,裝置管理單位應對封鎖前準備、施工中控制、線路開通和逐步提速等關鍵環節進行監控,對線路開通、速度變更執行施工單位和裝置管理單位共同檢查簽認制度。

第2.1.14條施工作業地段線路開通後,列車限速應按速度階梯逐步提高。

施工作業開通後的限速地段,為逐步提高行車速度,可使用能隨時撤出線路的輕便小型機具進行線路整修。線路整修時,必須設駐站聯絡員、現場防護員和作業地點兩端的防護員。

第2.1.15條線路大、中修,在封鎖施工前」υmax≤45km/h的慢行時間內,允許每隔6根軌枕(板結地段4根)挖開1根軌枕底的道碴,但必須保持兩側軌枕底的道碴不鬆動。

機械清篩,在封鎖施工前υmax≤45 km/h的慢行時間內,允許移動相鄰兩根軌枕擴大間距。將道床挖至清篩深度,並使清篩機底梁導槽處鋼軌支墊牢固。

第2.1.16條在進行鋼梁修理或上蓋板塗裝時,可根據施工需要移動橋枕,但移動後,每根橋枕的鉤螺栓、道釘或分開式扣件應齊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條保證枕木間距不變化;移動後的橋枕中心間距不應超過550 mm,個別情況也不得超過600 mm,而接頭處橋枕淨距不得超過210 mm。

如橋枕狀態不良,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執行。行車速度100km/h以上的區段,橋枕淨距大於210mm的鋼梁橋客車限速100 km/h,貨車限速60 km/h。施工期間,列車限速不得超過45km/h。

第2.1.17條故障處理後的放行列車條件由工務段現場負責人決定。

第二節施工防護

防護條件

第2.2.1條下列作業應辦理封鎖施工手續,設定移動停車訊號防護,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限速條件如表2.2.1。

封鎖施工速度條件表表2.2.1(附件1)

第2.2.2條下列作業辦理封鎖施工手續,設定移動停車訊號防護,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速度正常,線路允許速度υmax>160 km/h地段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首列速度不得超過160 km/h:

1.單根更換鋼軌;

2.更換絕緣接頭夾板;

3.更換或整修道岔尖軌、基本軌、轍叉、護軌、扳道器、轉轍連線杆、可動心軌道岔轍叉的長心軌、可動心軌凸緣與接頭鐵聯結螺栓;

4.更換、方正軌枕連續不超過2根;

5.**路上焊接鋼軌,焊補、打磨鋼軌(不含手提砂輪打磨機)及整治接頭錯牙;

6.**路上使用直軌器、平軌機調直鋼軌;

7.**路上使用軌縫調整器調整軌縫而不插入短軌頭;

8.翻修道口鋪面(不動基礎);

9.成段清篩枕盒道碴;

10.成段進行扣件、夾板螺栓塗油;

11.成段改道、撤墊板、更換鐵墊板、更換和整正軌下膠墊;

12.使用有礙行車的小型養路機械;

13.大型養路機械維修作業;

14.清理危石、伐樹影響行車安全時;

15.鋼梁上蓋板塗裝;

16.安裝更換防磨墊板;

17.更換橋上護軌;

18.清除隧道襯砌表面煙塵;

19.隧道拱頂漏水整治;

20.隧道襯砌裂損加固;

21.清理修補隧道內縱向排水溝;

22.隧道除冰;

23.橋梁施工進行試頂需要起動梁身並回落原位;

24.抬起鋼軌,單根抽換橋枕;

25.撥正支座,支座墊砂漿厚度在50 mm及以下時;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鐵運 2006 177號部令發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1 多單位綜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區間作業時必須提前確定施工主體單位 明確施工負責人 2 營業線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與工務裝置管理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3 影響道岔或訊號使用的施工,必須提前與電務部門聯絡,填寫工電配合通知書 4 工務裝置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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