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關於中國憲法學的學術使命與功能的演變

2021-07-15 10:11:19 字數 5663 閱讀 3787

中國憲法學的學術使命與功能的演變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們雖然在2023年憲法上規定了基本權利,但沒有從社會與價值觀的角度系統地挖掘基本權利的文化意義,也沒有系統地思考基本權利話語的中國化問題。20世紀80年代初,憲法學著作中有關基本權利的論述與研究是比較少的。如2023年吳家麟教授主編的《憲法學》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設為一編,但其內容只佔全書篇幅的12%。

[27]當時,學術界普遍的看法是,憲法是國家的「總綱領、總章程」,強調其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中的工具性價值,憲法學界關注了憲法總論、國家制度等方面的內容,而忽略了其在人權保障方面的終極性價值。

基本權利理論的系統化研究開始於20世紀90年代,其學術起點是基本權利概念與特別行政區居民基本權利的分析 [28],而體系化的研究則始於2023年以後。2023年後基本權利研究出現了專題化與理論化的趨勢。隨著國外憲法學理論的大量借鑑與吸收,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基本權利理論與相關的判例通過翻譯等形式影響了我國憲法學界。

2023年最高法院作出「齊玉苓」一案的司法解釋後,圍繞基本權利效力、憲法與私法、教育權的憲法救濟、憲法與司法關係等問題引發了學術爭議。但值得我們反思的問題是,當憲政、憲法、自由、權利等詞彙成為大眾化話語的時候,我們似乎只是描述其語言本身的意義,很少從語言背後的價值去體驗或感悟其內涵。比如,基本權利範疇問題上,我們介紹了大量的國外理論,但學術概念的歷史背景、與特定憲法體制之間的關係等問題缺乏必要的學術判斷,習慣於用國外的學術術語描述與分析中國的憲法現象。

在基本權利性質上,有的時候我們確立了「對抗性」價值,而忽略了憲法文化的差異性,也就是「對抗性」背後的「協調性」元素,同時沒有很好地思考西方國家在基本權利傳統上呈現出的多樣性。同樣,在憲法和憲政概念的理解上,我們關注了基於憲法公共性而產生的普世性價值,而缺少對概念存在的社會特殊性價值的關注。

2023年人權條款入憲後,人權與基本權利關係重新作為新的學術命題轉化為憲法學的視野之中,於是,長期沉寂在文字的基本權利走向實踐形態,給憲法學界帶來了新的學術課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這是我國憲政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不僅會對我國的價值權和人權觀產生積極的影響,而且對我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體系也將產生重要的影響」。人權條款的入憲使得我國憲法中原有的基本權利體系具有了極大的開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權利體系的主體範圍和內容。

這種開放性主要體現在:第一,人權條款入憲拓寬了我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的主體範圍。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本權利的主體是公民。

在人權條款入憲後,憲法中的人權的主體就變成了「人」,不僅僅是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等。這樣一來,基本權利的主體範圍也隨之擴大。第二,人權條款的入憲拓寬了我國憲法中的人權內容。

我國憲法以明示的方法列舉了公民的26項基本權利。但是,是否公民的基本權利僅僅限於憲法所列舉的這26項,學術界仍存有爭論,但是,從人權的價值性以及基本權利體系的開放性上看,對此應該做擴大解釋,將沒有寫入憲法但是對人的尊嚴與價值又密不可分的那部分權利——如生命權、罷工權、遷徙自由、訴權等——從人權條款中解發布來。因此,從憲法的基本權利體系演進到人權體系,既反映了我們的人權觀和憲法觀的深刻變化,同時也表徵了憲法學的發展與進步。

(五) 憲法學成熟的標誌:綜合性的憲法學方**

任何一門學科體系的更新與理論研究的突破首先表現在研究方法上的創新與發展。合理的研究方法有利於科學地揭示學科體系內部的不同原理與不同範疇之間的關係,有利於反映知識體系的價值關係與事實關係。傳統中國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呈現出單一的特點,學科內容與具體表述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方法本身的科學性問題一直困擾著學者們的研究工作。

自2023年憲法實施以來,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大量的憲法問題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事實與研究方法之間出現的矛盾促使學者們從方**的角度重新反思憲法學研究的過程與成果。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過分強調了憲法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把憲法現象簡單地解釋為階級現象,強調憲法的意識形態性,忽視了憲法現象中存在的公共性價值問題。誠然,階級分析方法作為傳統憲法學上耳熟能詳的一種研究方法,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因素,但是,階級分析方法畢竟只是眾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中的一種,並不是唯一的研究方法。

在認識到傳統憲法學階級分析方法的侷限性之後,學者們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比較典型的有童之偉教授提出的社會權利或法權論的研究方法,主張以社會權利或者法權作為理論分析的邏輯起點; [29]劉驚海、趙肖筠提出的規範分析、心理分析和比較分析的方法,主張應該加強憲法學的實證性研究; [30]鄒平學教授提出的經濟分析方法,以經濟—憲政的全方位思維來認識憲政的經濟性和蘊含的經濟邏輯等。 [31]在分析憲法學研究方法時,林來梵教授指出,「某一學科的研究方法不僅取決於該學科本身的任務之所在,而且還取決於該種任務的具體狀況。」由於憲法學的核心任務在於「剖析憲法學規範本身」,因而,「所謂的憲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憲法規範的認識手段」。

[32]

近年來隨著憲法學研究法方法的深入,又出現了文字主義、憲法解釋主義、憲法實證主義等研究方法。與研究方法的更新相適應,學術界開始研究憲法經濟學、憲法社會學、憲法哲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史學、憲法人類學等分支學科,使方法的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但總體上講,憲法學方**方面,仍有不少需要反思的問題:

方**的反思與憲法學歷史環境關係的研究上,我們還沒有系統地梳理方**演進的學術史,方**的理論缺乏系統性;在方**研究中,憲法文字與憲法正當性之間的關係還沒有得到合理的學術解釋;在方**演進中,如何把握憲法變遷與憲法實踐之間的關係上,憲法方**的實踐性價值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在定量與定性研究方面,比較習慣於定性問題的研究,定量化的研究缺乏系統的方法體系與基礎 [33];在方**的理念上,如何把握方**中體現的學術理性是仍值得**的問題;在比較的視角上,學術界仍然把巨集觀研究作為基本學術傾向,不善於運用具體微觀問題的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的學術傾向上,仍過分依賴於西方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對適合自身社會結構與傳統的方**體系的建構缺乏系統的理論反思等。

三.憲法學的開放性:本土性與國際性

30年來,中國憲法學界在學術淵源與主體性方面進行了艱苦的學術探索,努力在本土性與國際性之間保持合理平衡,力求既適應國際化的要求,又要保持適度的國際性。

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特別是以82憲法的修改與實施為契機,憲法學界更多地把學術目光轉向國外,注意以比較的方法研究各種憲法現象,並自覺地把中國憲法體制置於世界巨集觀的憲法體系之中,尋求憲政的共性與個性。學術界出版了龔祥瑞教授的《比較憲法與行政法》、張光博教授的《比較憲法綱要》、何華輝教授的《比較憲法學》、趙樹民教授的《比較憲法學新論》、李步雲教授主編的《憲法比較研究》、王光輝教授的《比較憲法學》、宋玉波教授著的《民主政制比較研究》、沈宗靈教授的《比較憲法》、韓大元教授主編《比較憲法學》等比較憲法學方面的著作。30年來出版的外國憲法的著作和教材約4o多部,並有相當多的研究外國憲法的**問世。

如羅豪才、吳拮英教授著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與政治制度》、李昌道教授編著的《美國憲法史稿》、陳寶音教授的《國外社會主義憲**》、張千帆教授著的《西方憲政體系》(上冊、下冊)、劉向文教授等著的《俄羅斯聯邦憲政制度》、趙寶雲教授著的《西方五國憲法通論》、鄭全鹹教授著的《資本主義國家憲**》等產生了一定學術影響。另外,根據中國憲政實踐的發展與世界憲政理論發展的新趨勢,學者們注意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譯成中文出版。主要採取兩種形式:

一是通過叢書的形式出版,如《憲政譯叢》、《公法叢書》等;二是作為單行本出版的吳新平等譯的《美國憲法釋義》、劉瑞祥等譯的《美國憲法概論》、王文利等譯的《憲法學教程》、黎建飛譯的《美國憲法解釋與判例》等。這些譯著不僅給國外學術界帶來了外國憲法發展的新的動態與研究資訊,而且對於中國學者從世界的眼光觀察憲法問題提供了有益的研究方法。外國憲法的理論研究和譯著的出版是在憲法學者和其他學科的學者共同參與下進行的,表明了不同學科的學者們對憲政問題所給予的關注。

[34]

大量的域外憲法譯作的出版是中國憲法學發展走向國際化的標誌之一。在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任何乙個國家的憲政建設與憲法發展都不能脫離世界發展趨勢而單獨進行,在這個意義上,眾多的域外憲法資源的引入對於我國憲政建設與憲法發展起到了一定的借鑑作用。然而,作為文化的一種表達方式,憲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一樣,也都是本國、本民族的民族精神的集中體現。

憲法文字的這種本土性特徵就意味著任何國外的憲法學知識資源、憲政建設的成功經驗都必須轉化為本土的憲法文化、憲法資源才能融入本國的憲法血液之中,從而成為本國憲法發展的乙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域外憲法著作翻譯的數量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國憲法學發展的國際化程度,但在實際意義上,這種單純數量上的增長和憲法的成熟程度之間並沒有必然的對應關係。因此,我們在域外憲法資源的引入和介紹方面,應該持有一種開放的心態,積極汲取世界上憲政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把這些域外的憲法發展經驗真正轉化為本土憲法文化中的乙個組成部分。

從總體上考察,在學術脈絡與自主性方面,我們仍有不少反思的問題。回顧中國憲法學發展歷史時,我們不得不面臨乙個基本問題,即在西方強大的文化攻勢下,中國憲法學儘管努力保持其學術的自主性,但畢竟其學術努力是有限的,在如何保持其學術自主性問題上,不少學者仍徘徊在學術的事實與價值之間, 在「憲法學中國化」形式與程度上留下了太多的遺憾。伴隨著「西學東漸」而成長起來的中國憲法學一開始就缺乏自主發展的環境與傳統,特別是「富國強兵」理念雖滿足了制憲、行憲的政治需求,但對學術自主性帶來了明顯的負面影響。

比如,在憲法學的域外資源借鑑上,往往被人忽視的問題是,中國憲法學的發展需要什麼樣的國外憲法資源?也就是說,在浩如煙海的外國憲法著作面前,我們是應該毫無保留的予以全盤引進,還是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有意識的甄別篩選?如果是後一種情況,那麼這個標準又該如何設定呢?

我們需要反思哪些問題呢?

第一,我們在引入域外憲法學著作的時候,我們的研究視野更多地集中在西方的憲政發達國家,而對非西方國家憲政經驗缺乏必要的關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憲法學研究中的「西方中心主義」的學術傾向 [35]。事實上,從我國憲政發展的文化屬性來看,一些非西方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如日本、南韓、新加坡等國家,可能對我國憲政發展的借鑑意義更大一些。因而,在關注西方憲政發達國家發展經驗的同時,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亞洲立憲主義國家經驗進行關注,就顯得尤為必要。

第二,在學習西方憲政經驗時,呈現出明顯的國別性傾向。如在外國憲法學知識引入方面,就體現為翻譯著作數量上的不平衡。總體上,美國的數量是最多的,其次是英國的,然後是法國、德國、日本等國,而其他西方國家經驗的介紹相對少一些。

這種國別上的數量失衡現象是非常值得耐人尋味的。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是,我們在吸收、汲取西方憲政經驗的同時,需不需要進行有意識的根據某種特定的標準進行甄別、篩選?如果需要的話,這種標準的設定又需要考慮那些因素呢?

是根據本民族的憲法文化與憲法傳統來予以設定,還是根據某一國家的國力影響來予以考慮呢?

第三,在借鑑域外憲法學經驗時,我們沒有很好地處理外國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與我國憲法文化和傳統的相容性問題。從法律文化上來看,我國屬於受傳統的大陸法系的影響較大,基本屬於大陸法系法律文化的傳統,其主要特點是議會至上、成文法傳統、司法權功能受限。以此出發,我們在引進外國憲法資源的時候應該立足於我國法律傳統,不僅要研究英美法,同時也要研究大陸法系的憲法傳統。

而目前我們學習的物件主要是英美法系的憲法傳統,大量的精力用在介紹英美尤其是美國的憲法學上。當然,這並不表示我們不應該學習美國憲法學,也不是否認美國憲法在我國憲法學發展中的學術影響,但這裡值得思考的問題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憲法文化與憲法傳統在多大程度上能與我國的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契合?乙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司法審查制度在美國的成功,是否意味著司法審查制度在我國的也必然會成功?

是否意味著在我國的憲法解釋制度必然也要選擇美國的由最高法院來解釋的司法解釋模式?美國憲政制度的成功經驗是否可以作為我國憲政建設的指南而直接加以應用?如果不能直接加以應用,那麼我們又該如何對美國的憲政經驗進行改造,使之內化為我們的憲政發展基因而發展壯大?

因此,在介紹外國憲法的時候,我們必須要考慮憲法文字和憲法傳統的異質性所造成的憲法經驗的不相容性,必須要從我國憲法發展和憲政建設的實踐出發,有意識的、有選擇性的對外國憲法的引入進行整體上的規劃介紹,在立足本國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的基礎上,充分的吸收和借鑑世界上的多元化的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兼收幷蓄,從而建立自己的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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