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的意見

2021-07-15 07:45:34 字數 1999 閱讀 2390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質檢法[2004]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是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依法查處特種裝置行政違法行為,對於貫徹實施《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保證特種裝置安全監管到位,防止和減少特種裝置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了認真貫徹《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加強和規範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現就實施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實施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的主管機關和執法主體。按照統一執法的原則,其內設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法制工作機構和所屬的專職執法機構、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在具體履行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分工協作、權責一致。

二、安全監察機構在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中具體負責:擬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特種裝置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活動,按規定發出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對需暫扣、撤銷特種裝置行政許可證書的案件按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移交專職執法機構立案查處;對舉報投訴、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裝置事件進行調查處理;通知檢驗檢測機構對逾期未檢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裝置依法進行強制檢驗;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將安全監察機構辦理的安全監督檢查記錄、暫扣或者吊銷行政許可證書以及專職執法機構報送的相關內容等情況,錄入特種裝置動態監督管理資訊化系統。

三、專職執法機構在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中具體負責:對安全監察機構移交的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督檢查的計畫和安排,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並對檢查發現的特種裝置行政違法行為實施現場處罰或者立案處罰;發現需要發出安全監察指令、需要進行強制檢驗和依法應當整改的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通知安全監察機構作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做好特種裝置行政處罰相關工作,具體負責:依法對特種裝置進行強制檢驗,並將檢驗檢測工作中發現的特種裝置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立即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及特種裝置使用登記地的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按照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在行政處罰工作中提出的要求開展檢驗;為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援。

五、法制工作機構在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中具體負責:承辦特種裝置重大案件審理的日常工作;辦理特種裝置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特種裝置案件聽證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裝置案件辦理質量和依法行政情況。

六、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中從事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專業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行政執法資格。在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出示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員證,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

七、實施特種裝置行政處罰,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規定,確保行政案件管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告知權利、聽證、執行、結案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規定的程式。

八、實施特種裝置行政處罰,應當使用統一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文書。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在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記錄現場監督檢查情況,以及安全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應當使用總局統一制定的《特種裝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見附件)。

九、在特種裝置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特種裝置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在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發現被檢查單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十一、開展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必須以防止和減少特種裝置事故為目標,正確行使特種裝置行政處罰權,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以罰代管或者以管代罰,嚴禁下達罰款指標或者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標準,切實維護質檢部門良好的行業形象。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特種裝置行政處罰工作,探索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的具體執法方式。遇到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總局報告。

附件:1.特種裝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

2.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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