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2021-07-03 06:12:42 字數 5245 閱讀 3451

附件編號:cnca-n-009:2011

2011-12-01 發布2012-03-01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錄1.目的和範圍

2.認證機構要求

3.認證人員要求

4.認證依據

5.認證程式

6.認證後管理

7.再認證

8.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的管理

9.資訊報告

10.認證收費

附件:1.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基本格式

2.有機轉換產品認證證書基本格式

3.有機產品銷售證格式

4.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編碼規則

5.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編碼規則

1.目的和範圍

1.1為規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規定了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程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對從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簽署了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備忘錄或協議的國家/地區進口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備忘錄或協議的相關規定。

1.4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認證機構要求

2.1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並獲得國家認監委的批准。

2.2 認證機構應在獲得國家認監委批准後的12個月內,向國家認監委提交其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符合本規則和gb/t 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的證明檔案。認證機構在未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前,每個批准認證範圍頒發認證證書數量不得超過5張。

3.認證人員要求

3.1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個人素質;具有相關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接受過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食品安全及認證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3.2有機產品認證檢查員應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執業註冊資質。

3.3認證機構應對本機構的認證檢查員的能力做出評價,以滿足實施相應認證範圍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需要。

4.認證依據

gb/t 19630《有機產品》

5.認證程式

5.1認證申請

5.1.1認證委託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註冊登記的法人資格;

(2)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

(3)生產、加工的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範的要求;

(4)建立和實施了檔案化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並有效執行3個月以上;

(5)申請認證的產品種類應在國家認監委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

(6)在五年內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7)在一年內,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5.1.2認證委託人應提交的檔案和資料:

(1)認證委託人的合法經營資質檔案影印件,如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證、土地使用權證明及合同等。

(2)認證委託人及其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基本情況:

a) 認證委託人名稱、位址、****;當認證委託人不是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者時,生產、加工者的名稱、位址、****;

b) 生產單元或加工場所概況;

c) 申請認證產品名稱、品種及其生產規模包括面積、產量、數量、加工量等;同一生產單元內非申請認證產品和非有機方式生產的產品的基本資訊;

d) 過去三年間的生產歷史,如植物生產的病蟲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穫等農事活動描述;野生植物採集情況的描述;動物、水產養殖的飼養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動物運輸和屠宰等情況的描述;

e) 申請和獲得其它認證的情況。

(3)產地(基地)區域範圍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塊分布、緩衝帶及產地周圍臨近地塊的使用情況等;加工場所周邊環境描述、廠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4)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規劃,包括對生產、加工環境適宜性的評價,對生產方式、加工工藝和流程的說明及證明材料,農藥、肥料、食品新增劑等投入物質的管理制度以及質量保證、標識與追溯體系建立、有機生產加工風險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計畫,上一年度銷售量、銷售額和主要銷售市場等。

(6)承諾守法誠信,接受行政監管部門及認證機構監督和檢查,保證提供材料真實、執行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範的宣告。

(7)有機生產、加工的管理體系檔案。

(8)有機轉換計畫(適用時)。

(9)當認證委託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者時,認證委託人與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簽訂的書面合同影印件。

(10)其它相關材料。

5.2認證受理

5.2.1認證機構應至少公開以下資訊:

(1)認證資質範圍及有效期;

(2)認證程式和認證要求;

(3)認證依據;

(4)認證收費標準;

(5)認證機構和認證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6)認證機構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程式;

(7)批准、登出、變更、暫停、恢復和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式;

(8)獲證組織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認證證書和認證機構標識或名稱的要求;

(9)獲證組織正確宣傳的要求。

5.2.2申請評審

對符合5.1要求的認證委託人,認證機構應根據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程式等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檔案和資料進行評審並儲存評審記錄,以確保:

(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檔案並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認證委託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於申請的認證範圍,認證委託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5.2.3評審結果處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認證申請。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5.3現場檢查準備與實施

5.3.1根據所申請產品的對應的認證範圍,認證機構應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每個檢查組應至少有一名相應認證範圍註冊資質的專業檢查員。

對同一認證委託人的同一生產單元不能連續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檢查員實施檢查。

5.3.2檢查任務

認證機構在現場檢查前應向檢查組下達檢查任務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認證委託人的****、位址等;

(2)檢查依據,包括認證標準、認證實施規則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3)檢查範圍,包括檢查的產品種類、生產加工過程和生產加工基地等;

(4)檢查組成員,檢查的時間要求;

(5)檢查要點,包括管理體系、追蹤體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裝標識等;

(6)上年度認證機構提出的不符合項(適用時)。

5.3.3 檔案評審

在現場檢查前,應對認證委託人的管理體系檔案進行評審,確定其適宜性、充分性及與認證要求的符合性,並儲存評審記錄。

5.3.4檢查計畫

5.3.4.1檢查組應制定檢查計畫,並在現場檢查前得到認證委託人的確認。

認證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檢查方案、計畫有異議的,應至少在現場檢查前2天提出。認證機構應當及時與該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一致後方可實施現場檢查。

5.3.4.2現場檢查時間應當安排在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加工的高風險階段。因生產季等原因,初次現場檢查不能覆蓋所有申請認證產品的,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實施現場補充檢查。

5.3.4.

3應對生產單元的全部生產活動範圍逐一進行現場檢查;多個農戶負責生產(如農業合作社或公司+農戶)的組織應檢查全部農戶。應對所有加工場所實施檢查。需在非生產、加工場所進行二次分裝/分割的,也應對二次分裝/分割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以保證認證產品的完整性。

現場檢查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有機與非有機產品間的**差異;

——組織內農戶間生產體系和種植、養殖品種的相似程度;

——往年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

——組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

——再次加工分裝分割對認證產品完整性的影響(適用時)。

5.3.5檢查實施

根據認證依據的要求對認證委託人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審,核實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委託人按照5.1.2條款所提交的檔案的一致性,確認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依據的符合性。

檢查過程至少應包括:

(1)對生產、加工過程和場所的檢查,如生產單元存在非有機生產或加工時,也應對其非有機部分進行檢查;

(2)對生產、加工管理人員、內部檢查員、操作者的訪談;

(3)對gb/t 19630.4所規定的管理體系檔案與記錄進行審核;

(4)對認證產品的產量與銷售量的彙總核算;

(5)對產品和認證標誌追溯體系、包裝標識情況的評價和驗證;

(6)對內部檢查和持續改進的評估;

(7)對產地和生產加工環境質量狀況的確認,並評估對有機生產、加工的潛在汙染風險;

(8)樣品採集;

(9)對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項採取的糾正和/或糾正措施進行驗證(適用時)。

檢查組在結束檢查前,應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向受檢查方及認證委託人明確並確認存在的不符合項,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5.3.6樣品檢測

5.3.6.1應對申請認證的所有產品進行檢測,並在風險評估基礎上確定檢測專案。認證證書發放前無法採集樣品的,應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檢測。

5.3.6.2認證機構應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

5.3.6.3有機生產或加工中允許使用物質的殘留量應符合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有機生產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質不得檢出。

5.3.7產地環境質量狀況

認證委託人應出具有資質的監(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質量進行的監(檢)測報告以證明其產地的環境質量狀況符合gb/t 19630《有機產品》規定的要求。土壤和水的檢測報告委託方應為認證委託人。

5.3.8有機轉換要求

5.3.8.1未能保持有機認證的生產單元,需重新經過有機轉換才能再次獲得有機認證。

5.3.8.2有機轉換計畫須獲得認證機構批准,並且在開始實施轉換計畫後每年須經認證機構核實、確認。未按轉換計畫完成轉換的生產單元不能獲得認證。

5.3.9投入品

5.3.9.1有機生產或加工過程中允許使用gb/t 19630.1附錄a、附錄b及gb/t 19630.2附錄a、附錄b列出的物質。

5.3.9.

2對未列入gb/t 19630.1附錄a、附錄b或gb/t19630.2附錄a、附錄b的投入品,認證委託人應在使用前向認證機構提交申請,詳細說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請使用投入品的組分、組分**、使用方法、使用條件、使用量以及該物質的分析測試報告(必要時),認證機構應根據gb/t 19630.

1附錄c或gb/t 19630.2附錄c的要求對其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要求的,由認證機構報國家認監委批准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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