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認可方案

2021-07-22 06:53:56 字數 4873 閱讀 4458

本檔案中,用術語「應」表示相應條款是強制性的。

1 目的與適用範圍

1.1 本檔案提出了對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所應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指南,適用

於 cnas 對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的認可工作。

1.2 本檔案 r 部分是對《認證機構認可規則》(cnas-rc01)的補充規定和進一步說明。

1.3 本檔案 c 部分是對《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cnas-cc21,等同採用 gb/t27065-2004)、《〈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應用指南》(cnas-cc22,等同採用 iaf gd5 :2006)的補充要求。

1.4 本檔案 g 部分是對《產品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範圍管理實施指南》(cnas-gc21)的補充。

1.5 除本檔案的特殊規定或要求外,cnas 制定的認可規則和產品認證機構的認可準則和指南均適用,應同時滿足這些檔案的要求。

注:本檔案的 r 部分、c 部分和 g 部分分別是對 cnas 認可規則(r 和 rc)類、認可準則(cc)類和認可指南(gc)類的補充,其效力等同於相應類別的認可規範檔案。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檔案的引用而成為本檔案的條款。以下引用的檔案,註明日期的,僅引用的版本適用;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適用。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2004]第 67 號)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cnca—og—001)

《認證機構認可規則》 (cnas-rc01)

《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 (cnas-cc21)

《〈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應用指南》 (cnas-cc22)

《有機產品》 (gb/t19630.1~19630.4-2005)

3 術語和定義

本檔案採用 cnas-cc21:2006 和 cnas-cc22:2007 中的有關術語和定義及下列術語和定義。cnas-sc22:2009 第 3 頁共 8 頁

發布日期:2009 年 5 月 10 日實施日期:2009 年 8 月 10 日

3.1 以往認證結果的承認指認證機構接受其他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的程式,以使其認證的供方能夠使用或進一步加工該產品。

3.2 生產或加工的分包

指供方利用第三方來完成特定的生產或加工任務。

3.3 供方負責確保產品滿足,並持續滿足認證要求的組織。

3.4 銷售證由認證機構頒發的檔案,宣告特定批次或交付的貨物來自獲得有機認證的生產單元。

4 r 部分

r1 認可程式

r1.1 認可申請

r1.1.1 申請認可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已按《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cnas-cc21)、《〈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應用指南》(cnas-cc22)及本檔案的要求建立了形成檔案的質量管理體系,並已有效執行至少 6 個月。

r1.2 評審cnas 依據認可規範對申請人實施評審,評價申請人的認證能力及其運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評審包括檔案評審、辦公室評審和見證評審。

r1.2.1 檔案評審cnas 根據認可評審方案指派認可評審組長或評審員負責對申請人的認可申請檔案、質量管理體系檔案及認證實施規則類檔案進行評審。

r1.2.2 見證評審

1) 見證評審的數量

通常情況下,每個中類見證 1 個專案。如果只申請野生採集,則需要單獨對野生

採集實施見證,否則野生採集可以由其他類別替代。

2) 見證評審的檢查專案

a)種植:被檢查專案應處在田間生長階段或在田間尚未收穫的階段(不包括儲藏階段);

b) 養殖:被檢查專案應處在飼養階段;

c) 加工:被檢查專案應處在加工過程中,能看到加工該產品的現場生產活動。

r2 認可決定和認可證書

r2.1 cnas 向申請人頒發有 cnas 授權人簽章的認可證書,在認可證書的附件上註明cnas-sc22:2009 第 4 頁共 8 頁

發布日期:2009 年 5 月 10 日實施日期:2009 年 8 月 10 日

獲准認可的領域、認可準則、認證業務範圍(認證產品類別、認證實施規則名稱)、

適用的認證依據等。認可證書的有效期為四年。

r3 認證業務範圍的認可

cnas 對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範圍的認可分類見本檔案 g 部分。

對於有機產品認證範圍的認可,除有機產品加工部分認可到大類外,其餘認可到

中類。5 c 部分

c1 認證機構

c1.1 組織

c1.1.1 在應用 cnas-cc21 條款 4.2e)及 cnas-cc22 條款 g.4.2.14 時,參與的利益方

成員至少包括供方、消費者、合格評定專家、農業專家和環保專家。

c1.2 運作

c1.2.1 在中國境內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檔案的有關規定。

c1.2.2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對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實施有機認證,應當依據《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 gb/t19630.1~19630.4-2005《有機產品》。

c1.2.3 認證機構應遵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且應在此基礎上結合本檔案的要求制定並發布認證機構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類檔案。

c1.2.4 認證機構制定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應滿足 cnas-cc21 條款 4.

1.3 和cnas-cc22 條款 g.4.

1.3~g.4.

1.5,g.4.

3.2,g.4.

3.3 的要求。

c1.3 分包

c1.3.1 除滿足 cnas-cc21 條款 4.

4 的要求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分包其有機產品認證的相關業務(檢查、檢測)應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目錄範圍內選擇分包機構。

c1.4 質量管理體系

c1.4.1 認證機構應按照 cnas-cc21、cnas-cc22 及本檔案的要求建立並實施形成檔案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且滿足相關要求。

c1.5 記錄

c1.5.1 認證機構應儲存並及時更新與供方有關的資訊,如檢查報告、產品說明、分包方名錄等。

c1.5.2 記錄應充分、全面,並為認證決定提供詳實的資訊。

c1.5.3 所有記錄應得到安全的儲存,且為供方保密。電子記錄應定期備份。

c2 認證機構人員

c2.1 認證機構應有充足的、具備相應能力的人員來運作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認證機構應有措施確保人員具備與認證範圍相關的知識,如:農業技術、加工裝置、地理知識等。

c2.2 為確保評價和認證實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認證機構應規定人員能力的最低準則。準則應包括與認證範圍相關的教育、培訓、技術知識、工作經驗的最低要求。

c2.3 認證機構應培訓所有人員(檢查人員、其他認證人員包括相關委員會的委員等),確保這些人員具備並持續更新相應的技術知識和有機認證工作經驗。特別是認證機構應:

a) 針對各類人員實施相應的培訓;

b) 根據人員的表現來評價其能力,以確定培訓需求;

c) 確保新進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

c3 認證申請

c3.1 認證機構應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檔案資料至少包括:

a) 申請人的合法經營資質檔案,如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租賃合同等;當申請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或加工者時,申請人還需提交與各方簽訂的書面合同;

b) 申請人及有機生產、加工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或生產者名稱、位址、****、產地(基地)或加工場所的名稱、產地(基地)或加工場所情況;過去三年間的生產歷史,包括對農事、病蟲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穫情況的描述;生產、加工規模,包括品種、面積、產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請和獲得其他有機產品認證情況;

c) 產地(基地)區域範圍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圖、地塊分布圖、地塊圖、面積、緩衝帶,周圍臨近地塊的使用情況的說明等;加工場所周邊環境描述、廠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d) 申請認證的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計畫,包括品種、面積、預計產量、加工產品品種、預計加工量、銷售產品品種和計畫銷售量、銷售去向等;

e) 產地(基地)、加工場所相關環境質量的證明材料;

f) 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g) 保證執行有機產品標準的宣告;

h) 有機生產、加工的管理體系檔案。

c4 評價準備

c4.1 為便於檢查員為檢查作適當的準備,認證機構應向檢查員提供充分的資訊,這cnas-sc22:2009 第 6 頁共 8 頁

發布日期:2009 年 5 月 10 日實施日期:2009 年 8 月 10 日

些資訊至少包括:申請書、活動或過程的描述、地圖(行政區域圖、地塊分布圖)和/或廠區平面圖、設施圖、生產規程、使用的投入品,適用時,還包括以往的情況、檢查發現及曾接受處罰情況等。

c5 評價

c5.1 檢查

c5.1.1 認證機構的檢查活動應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檢查供方的生產或加工體系,包括檢查農場、裝置、貯藏設施等,必要時包括非有機生產或加工部分;

2)驗證供方提供的資訊;

3)識別和調查有風險的區域;

4)記錄和帳目的檢查(生產/銷售衡算、投入/產出衡算、確保產品或原料能追溯到其**商而進行的加工或處理過程的追蹤體系審核);

5)當標準或認證機構的要求發生變化時,驗證變化的要求是否供方已有效實施;

6)必要時,根據取樣規定進行取樣;

7)針對不符合所採取糾正措施情況的驗證。

c5.1.2 認證機構應對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及包裝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檢查。如果供方將部分生產或加工活動分包給其他供方來完成,認證機構還應對其分包的生產過程進行檢查。

c5.1.3 如果獲證的供方擬將部分生產活動分包,應預先通知認證機構,並且在認證機構對其分包方實施了檢查和確認後,供方才能將生產活動分包。

c5.1.4 認證機構應明確要求供方應當對其分包的生產和加工負全責。

c5.1.5 初次檢查的範圍基地的檢查範圍應不少於 2/3 的生產活動範圍,對於多農戶參加的有機生產,訪問的農戶數量不應少於農戶總數的平方根,且隨機訪問農戶數量不應少於農戶總數的平方根的 10%;

有機產品認證要求

總要求1 申請認證的物件是界定清晰 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農業生產單元 加工單元 2 有機產品生產或 和加工場所應遠離城區 工礦區 交通主幹線 工業汙染源 生活垃圾場等 3 在生產 加工 包裝 貯運 銷售過程中不使用轉基因技術和離子輻射技術及其產品 4 從常規產品生產體系過渡到有機產品生產體系應實施相...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1.目的和範圍 1.1為規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1.2本規則規定了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 以下簡稱認證機構 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程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1.3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2011年第34號 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規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保證認證活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和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等法規 規章的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對2005年6月發布的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11號公告,以下簡稱舊版認證實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