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帶薪休假管理制度

2021-07-02 00:13:05 字數 1212 閱讀 139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員工的休假權利,確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與公司訂立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員工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年休假期限

第一條新進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二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第三條新進員工符合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當年年休假天數按照在公司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四條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公司剩餘日曆天數/365天)×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五條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七條員工的累計工作年限由綜合管理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1)每年12月31日前對員工的累計工作年限進行確認。累計工作年限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尾數滿半年的按1年計算。

(2)當年新進員工的累計年限根據員工提供的社保繳費記錄/綜合保險繳費記錄等證明材料計算。

第三章年休假管理

第一條年休假的申請

員工在乙個自然年度內集中請假超過3天,需提前乙個月填寫《員工年休假計畫申請表》,審核通過後方可休假。

第二條年休假的審批

員工的年休假先由綜合部批准,批准後報送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三條員工在乙個自然年度內沒有使用完的年假,公司按天數支付員工基本工資。

第四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員工本人的月基本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2天)進行折算。

第五條公司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員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員工未經批准擅自休假或年休假超期的,作曠工處理。

第四章其他

第一條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條本辦法經工會審議,報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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