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6-30 08:25:00 字數 1545 閱讀 4950

3.4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

3.4.1 公司兩級**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發放。建立健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片(帳)、嚴格履行發放手續,執行發放標準。

3.4.2 各礦山按時向裝備能源部提出勞動防護用品領用計畫,到貨後按時提取。要嚴格控制防護用品費用指標,不得突破,不經批准超出部分不得進入成本。

3.4.3 屬於標準中所列的通用防護用品(如工作服、防護鞋等)由個人領取保管和使用。

標準中未列入的特殊防護用品如:安全網、安全帶、絕緣手套、絕緣靴、防毒面具、通風面罩等,各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計畫,經安全環保部審批,由裝備能源部統一購買。上述物品由車間統一管理,落實責任防止丟失、損壞,定期進行效能檢驗,防止因效能降低而造成事故。

3.5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3.5.1 全體員工(包括外用工)進入生產、施工現場都要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

外來參觀、實習與檢查工作的人員若需進入生產、施工現場,由接待單位提供防護用品,接待單位負責檢查、督促其合理使用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進入生產與施工現場。

3.5.2 工作前班組長要檢查本班組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情況。班組安全活動要學習勞動防護用品知識,並強調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重要性。

3.5.3 各級領導和安全人員要監督檢查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要在組織生產(工作)的同時,認真抓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

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要在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方面起表率作用。

3.5.4 所有員工都有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穿戴的權力和義務。員工要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

3.6 幾項具體規定

3.6.1 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要嚴格執行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3.6.2 對身兼兩個以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按其主要從事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並補充其它工種所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補充的部分應作為備用或借用,延長使用時間,不得重**放。

3.6.3 根據員工所在崗位不同,發給不同效能的防護服(包括防護帽、防護鞋)。

高溫明火崗位,發阻燃服;有酸、鹼的崗位,發耐酸、鹼工作服;液化氣站、汽油庫等易燃易爆場所,發防靜電服;油處理、油庫等接觸油場所,發耐油防護鞋。

3.6.4 生產與基建交叉,生產與檢修同時進行的崗位,生產操作人員要發給安全帽。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的人員可發給防寒安全帽。

3.6.5 機關人員參加勞動或其它臨時性工作,需要補充供給勞動防護用品的,由負責組織的部門事先提出防護用品計畫,經安全環保部審批,按工作性質和時間長短酌情發給,並建立臺帳。

3.6.6 各單位所使用的民工、臨時工等應按標準發放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3.6.7 員工調出公司,應退回未到期的勞動防護用品或折價交款。員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勞動防護用品卡片隨調令轉調入單位。員工變更工種(工作)時,按新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3.6.8 員工因學習、外借、外出、傷病、休假、產假等原因脫離崗位乙個月及其以上者,停發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脫離崗位人員的防護服、防護鞋等按脫崗時間延長使用期。

3.6.9 對員工變賣勞動防護用品或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屢教不改者,可根據情節延長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期限

編制:於宗捷李鑑

審核:胡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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