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2021-06-29 20:37:05 字數 2942 閱讀 2620

***x公司

1 目的

為確保公司產品質量符合規定的要求,規範各項與產品質量有關的工作,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2 範圍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公司原材料、外協件的驗收、半成品的驗收、產品出廠檢驗、不合格品的處置、資料、記錄的管理等。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有關產品質量工作的管理。

3 內容

3.1 原材料、外協件的驗收

3.1.1 為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公司實行定點分供方的方法來採購元器件和外協作加工。《元器件供貨商、協作加工單位名冊》每年制定發布,由採購部門實行。

3.1.2 原材料、外協件驗收採用批次抽樣檢驗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檢驗專案及抽樣方案按《元器件、外協件檢驗標準》。

3.1.3 採購部門在採購回原材料、外協件後,應通知檢驗部門進行入廠檢驗。

檢驗部門在接到通知後,應按《元器件、外協件檢驗標準》中規定的檢驗專案和方案對申請檢驗的貨品進行檢驗,並根據檢驗的結果作出合格與否的判定,作好相應的記錄。

3.1.4 當入廠檢驗結論為合格時,檢驗部門應在入庫存單的驗收欄簽字,以表明同意入庫存,庫房管理部門方能辦理入庫存手續。

3.1.5 當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時,按本管理制度3.4條中的規定執行。

3.1.6 庫房管理部門應對經檢驗合格的原材料、外協件作好進出庫存的標識和記錄,確保貯存環境條件符合規定的要求。

3.2 半成品的驗收

3.2.1 為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公司實行定點協作加工單位的方法進行各產品電路板的焊接加工。《元器件供貨商、協作加工單位名冊》每年制定發布,由生產部門實行。

3.2.2 半成品電路板檢驗採用全檢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檢驗專案及方法按相應產品《檢驗規程》進行。

3.2.3 在半成品電路板加工完畢時,生產部門應將填寫好的「產品周轉單」與半成品電路板一起送交檢驗部門進行檢驗。

3.2.4 檢驗部門應對每一送檢的半成品電路板作上唯一的序號標識,按相應產品《檢驗規程》進行檢驗,並作好檢驗記錄。

3.2.5 檢驗部門應根據檢驗的結果,在「產品周轉單」上填寫好相應的內容(如:合格數量、不合格數量、檢驗員簽名、檢驗日期等)。

3.2.6 經檢驗合格、需進行產品**的半成品電路板,檢驗部門應將「產品周轉單」同合格半成品一起送交生產部門;經檢驗合格、需入庫的半成品電路板,檢驗部門應將合格半成品送交庫房管理部門辦理入庫手續,並儲存好「產品周轉單」。

3.2.7 經檢驗不合格的半成品電路板,檢驗部門應按本管理制度3.4條中的規定執行。

3.3 產品出廠檢驗

3.3.1 生產部門在進行產品**時,應對每一台(件)產品作上唯一的序號標識,並記錄該產品序號所對應的半成品電路板序號,作好記錄。

3.3.2 產品出廠檢驗採用全檢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檢驗專案及方法按相應產品《檢驗規程》進行。

3.3.3 產品**完成時,生產部門應將填寫好的「產品周轉單」與產品一起送交檢驗部門進行檢驗。

3.3.4 檢驗部門應按相應產品《檢驗規程》進行檢驗,並作好檢驗記錄。

3.3.5 檢驗部門應根據檢驗的結果,在「產品周轉單」上填寫好相應的內容(如:合格數量、不合格數量、檢驗員簽名、檢驗日期等),並儲存好「產品周轉單」。

3.3.6 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檢驗部門應在每一台(件)產品貼上「合格證」,送交庫房管理部門辦理入庫手續。

3.3.7 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檢驗部門應按本管理制度3.4條中的規定執行。

3.4 不合格品的處置

3.4.1 不合格原材料、外協件的處置

3.4.1.1 對批次檢驗結論合格的樣本中的不合格品,檢驗部門應退回採購部門。採購部門應與供貨商、外協加工單位聯絡,並予以調換。

3.4.1.

2 對批次檢驗結論不合格的原材料、外協件,檢驗部門應通知採購部門。只有當下列條件都滿足可辦理「臨時違反申請」外,採購部門應對不合格批的原材料、外協件作退貨處理。

a)因非技術指標(如:外觀、不影響安裝的尺寸等)不合格;

b)對產品最終效能指標無影響;

c)生產急需來不及重新採購、檢驗;

採購部門填寫好「臨時違反申請」後,應送檢驗部門會簽、技術部門審批。

3.4.1.3 不合格原材料、外協件最終處理前,庫房管理部門應作好標識、隔離,以防止誤用。

3.4.2 不合格半成品的處置

3.4.2.1經檢驗不合格的半成品,檢驗部門應填寫「產品維修單」,與不合格半成品一起送交維修部門。

3.4.2.2 維修部門在維修完成後,按下述兩種情況處理:

a)經維修後排除了不合格的,應在「產品維修單」上記錄不合格原因、解決措施,並與維修好的半成品一起送交檢驗部門;

b)已無法維修和/或維修價值的,按3.4.4條執行。

3.4.2.3 經維修後的半成品,檢驗部門應重新進行檢驗,並作好記錄。

3.4.3 不合格產品的處置

3.4.3.

1 生產中的不合格產品,由檢驗部門填寫「產品維修單」,與不合格產品一起送交維修部門;已發出公司的不合格產品,由客戶服務部門填寫「產品維修單」,與不合格產品一起送交維修部門。

3.4.3.2 維修部門在維修完成後,按下述兩種情況處理:

a)經維修後排除了不合格的,應在「產品維修單」上記錄不合格原因、解決措施,並與維修好的半成品一起送交檢驗部門;

b)已無法維修和/或維修價值的,按3.4.4條執行。

3.4.3.3 經維修後的產品,檢驗部門應重新進行檢驗,並作好記錄。

3.4.4 當半成品、產品需報廢時,維修部門應填寫「產品報廢單」,須經技術部門審核、總經理批准。

維修部門應將報廢情況通知相關部門,將「產品報廢單」同報廢半成品、產品一起送交庫房管理部門。

3.4.5 庫房管理部門應對不合格半成品、產品和報廢半成品、產品,庫房管理部門應作好標識、隔離,以防止誤用,並作好記錄。

3.5 資料、記錄的管理

3.5.1 各相關部門應作好與產品質量相應的記錄,並儲存好相關資料,以便查閱。

3.5.3 除非另有規定,上述資料、記錄的儲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4 其它說明

4.1 本管理制度由管理部提出。

4.2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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