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2021-06-28 14:04:31 字數 2368 閱讀 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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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生產管理,落實責任,明確職責,切實將「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落實到各項工作中去,真正把安全生產作為每一位管理幹部和職工的第一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消除現場安全隱患,制止違章作業現象,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特制定《xx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第二條基層區隊每班必須保證有一名隊長現場跟班,每天必須有隊長或機關部室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中、夜班帶班。

第三條礦領導(或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作業種類:井下帶班的作業種類包括採煤、掘進、開拓、通風、維修、井下機電運輸、頂板管理等。

第四條礦領導(或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範圍:基層區隊帶班範圍為本單位所管轄的區域,對本區域內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處理生產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機關部室負責人帶班的範圍為當班井下巡視的所有區域,協調組織好當班井下的生產安全,對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礦領導(或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次數:礦級領導正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8次,副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2次;其中正職每月下井帶班次數不少於1次,副職每月下井帶班次數不少於2次;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2次,每月下井帶班次數不少於3次;機關部室正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12次,

其中下井帶班次數不得少於3次;機關部室副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5次,其中下井帶班次數不得少於4次;基層區隊行政正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2次,其中,下井帶班次數不得少於5次;基層區隊副職每月下井跟班次數不得少於18個。必須嚴格按照本條規定執行,對於完不成下井次數的人員(因事、因公出差除外),當月罰款200元,並扣除當月風險抵押金,年累計有3個月下井次數達不到要求的幹部,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條礦領導(或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工作時間規定:機關部室、基層區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必須與工人同上同下,保證工人三班倒,班班有領導,不得遲上早下,若發現沒有帶

班人,要對當班應該帶班人和行政正職進行處罰,每發現一次罰當班帶班人200元,罰行政正職100元;對遲上早下者每次罰款100元。

第七條礦領導(或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任務和職責許可權:下井帶班的管理人員對當班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礦領導(或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職責,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工程、零星工程的檢查巡視,及時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

第九條帶班人員要隨時掌握負責區域內的安全狀況,及時研究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現場解決不了的問題必須制定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條在巷道貫通、初採初放、排放瓦斯、處理火災、水災、過斷層等重點工程和零星工程,各職能部室和基層單位的行政正職必須到現場指導生產。

第十一條對出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危及生命安全的,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採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值班礦領導報告停產處理,隱患不排除不生產。

第十二條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要在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的同時,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帶班人員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在礦排程室詳細登記,並要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井下帶班管理實行現場交**制度,上一班的人員必須在現場向**的帶班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建立健全井下帶班人員現場交**記錄薄,由排程室負責嚴格考核,對沒有填寫交**記錄的人員,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對交**時因沒有把安全問題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

一般事故罰責任者500元,重大事故加重處罰,並依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礦領導(或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日班和夜班比例:機關部室管理人員,正職每月下井帶班的中、夜班不得少於2個;副職不得少於4個;基層區隊行政正職每月下井帶班的中、夜班不得少於3個,其他副職不得少於12個。

第十六條礦領導(或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考核辦法:具體考核由礦排程室和安全監察部負責,嚴格執行跟班幹部「四簽到」制度,即:入井前到排程室登記,在檢身房簽到,現場向安監員簽到,公升井後再次到檢身房簽到。

對於違反規定者按照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對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下井帶班情況應當每月向全礦職工公布一次

次。第十八條對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員礦上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九條對責任心差、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弄虛作假的帶班人員,一經查出立即上報礦上給予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相牴觸時,以上級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礦安委會。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XX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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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工作 責任人職責 主管安全副總經理 1 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直接領導公司安全保衛部工作。2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 律 法規。3 定期布置 檢查 分析 總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4 組織公司安全大檢查和 危險點的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整改。5 督促檢查員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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