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履行職責行為規範

2021-11-03 09:30:11 字數 3895 閱讀 8692

1、專案管理

1.不准洩露年度生產計畫、大小修技改專案及費用計畫等資訊;

2.不准虛報大小修、技改和維修專案物資材料、備品配件需求計畫;

3.要嚴格遵守驗收程式,不准省略驗收程式或者驗收人員不符合規定;

4.不准拖延專案驗收、降低驗收標準、虛報工程量;

5.要遵守物資領用規定,不准將廢舊物資違規隨意處理;

6.不准在外委加工的生產備品、備件、材料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7.不准與施工單位串通,私下提供材料、備品配件或工器具,謀取不正當利益;

8.專案管理過程,不准隨意變更材料、質量、工程量等內容;

9.推薦投標單位過程中,要認真審核相關資質,不得隨意推薦;

10.已經審批的招標專案、確定的施工專案,嚴謹私自更改技術規範、協議、變更專案內容;

11.對於丟失、被盜物品等,不能隱瞞不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12.發現對方不認真履行技術協議、合同規定等,要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並報告;

13.不能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對正確審查意見無故不予採納;

14.嚴禁虛列虛報專案,轉移資金;

15.嚴禁擅自將工程建設、技術改造專案等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個人;

16.不准未按規定程式審批而隨意變動設計方案的;

17.嚴禁在施工中不遵守規定,沒有設計圖紙或方案,擅自同意施工;

18..嚴禁違反程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設計方案或技術規格、圖紙;

19.嚴禁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二、招投標合同管理

20.不准洩露公司經營管理相關資訊、合同談判商業機密;

21.不准在招標過程與招標**機構、投標人或評標專家串通、舞弊、操縱干涉評標、或暗示、引導、威脅評標專家評標打分;

22.不准降低招標入圍門檻;

23.不准違規變更合同標準數量、材料;

24.不准擅自變更中標人;嚴禁擅自超越許可權簽訂合同

25.不准隨意降低標準發包相關業務專案;

26.不准招(投)標人互相串通串標圍標;

27.要嚴格遵守「推薦、評標、定標」分離原則,推薦人不得參與評標;

28.不准招標人給投標商通風報信,洩露標的資訊等;

29.不准在招標過程中,更改招標規範書、技術協議等檔案內容;

30.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不准化整為零,規避招標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或「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

31.不准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

32.在招標過程中不能違反國家及公司相關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33.合同洽談不能違背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34.不准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預設中標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

35.不准干擾、限制、阻礙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規定實施監督;

36.不得因為合同審核不嚴等錯誤,產生商務糾紛,影響專案等工作的正常的啟動;

37.要及時跟蹤掌握合同的執**況,達不到合同約定質量標準及時處理;

三、物資管理

38.物資採購要在網上進行陽光採購,貨比三家,保證質量;

39.不准虛報計畫、不按計畫採購、超計劃採購;

40.到生產現場的物資材料、備品配件等,必須檢查驗收質量、數量,貨物要與票據相符;

41.不准隨意處置廢舊物資、及時**;

42.不准購進假冒偽劣物資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物資;

43.購入物資的**不能明顯高於當地市場同類產品**;

44.發現購進的物資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要及時採取措施處理,不能隱瞞;

45.不准擅自決定購買物資、或內外勾結,以權謀私,指定購買物資;

4、燃料管理

46.不准參與本公司燃料經營謀取私利;

47.不准故意剋扣供煤商;

48.不准竄通供煤商向外倒煤;

49.不准縱容或竄通供煤商摻雜使假;發現煤質摻雜使假,不能隱瞞;

50.不准為供煤商倒換煤樣;

51.不准違反國標進行採製化作業;

52.不准洩露煤樣編碼資訊、燃料採購商業秘密;

53.不准修改過衡或化驗資料;

54.要嚴格履行煤炭合同條款、結算與實際熱值要相符;

55.儲煤虧噸,要合理說明原因,如實報告;

56.不准編報虛假資料,或故意隱藏、轉移、篡改、銷毀原始資料材料;

57.不准未執行規定程式,無合法授權或超越授權與**單位簽訂、更改燃料採購合同;

五、安全管理

58.不准未做好安全技術措施即下令開工等現象;

59.不准未經培訓和考試合格的人員參加生產;

60.不准外委專案未辦理相關手續即開工;

61.不准外委施工無監護即開工;

62.不准違規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或者不按照作業技術標準,安全、質量、健康及環保要求進行生產;

63.對發生的事故不准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4.不准組織或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

65.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後,要及時組織搶救、處理,不能擅離職守;

六、財經方面

66.不准隱瞞、虛報財務收支、資產、債務等;

67.不准將**存入個人賬戶、借給他人謀取利益;

68.不准違規對外投資、出借資金、擔保;

69.不准違規支付、報銷相關憑證;

70.不准偽造、篡改、虛報、瞞報統計資料;

71.不准設立「小金庫」;

72.不准工程專案未經審計即與施工單位結算;

73.不准違反規定,轉移財產的;虛列專案,轉移資金;

七、人事方面

74.不准洩露幹部任免、幹部考評、員工招聘等相關資訊;

75.不准在幹部推薦、考評、考察等過程中搞拉票等活動;

76.不准在幹部考察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77.不准為親友或其他關係人違規提供人事調動等方面的便利;

78.不准擅自提高崗位績效工資;

79.在員工招聘錄用、崗位調動、考試考核、收入分配、獎勵處罰、職稱評定、人才評選、退休審批、社保管理、復轉軍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不准違反國家或公司有關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80.不准私自塗改或協助塗改員工人事檔案;

八、監察審計

81.不得拒絕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與監察、審計事項有關資料;

82.不得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轉移、隱匿資產,干擾阻礙監察、審計;

83.不得拒絕對監察、審計部門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84.不得拒不執行監察、審計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審計建議;

85.監察、審計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或利用職權打擊報復的;

六、作風服務廉潔自律

86.不准利用職權、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有意為難、刁難辦事人員等;

87.不准索要收受業務單位錢物、禮品及有價**等

88.不准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或揮霍**、假公濟私;

89.不准洩露公司秘密;

90.對突發事件和其他重要情況,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漏報;

91.要落實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時辦結;

92.業務辦理過程,不得違反公司規定、流程、標準及相關要求;

93.業務辦理依據、程式、時限、結果等,要做到公開透明;

94.工作不得敷衍塞責、得過且過,弄虛作假,迴避問題和矛盾,做「三表」工作,言行不一;

95.公司指令、計畫等,不得選擇性執行、折扣行執行、執行不徹底;

96.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牽頭部門要履行牽頭職責,配合部門要協作共事,不得推諉扯皮、推卸責任;

97.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不准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不予答覆、不匯報、不處理、拖延辦理、推諉扯皮;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事項不得不解釋、不說明、置之不理;

98.不得在工作過程中遇到問題不請示,擅自停止工作或改變計畫、工作標準、工作規範、服務程式等;

99.在安排工作、辦理業務過程中,應講究禮貌,態度和藹,待人熱情,不得發生語言不文明、態度不好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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