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考核管理制度

2021-06-25 19:26:17 字數 987 閱讀 5882

第一條目的

例:為了全面客觀的衡量新任職人員的崗位勝任能力,幫助其盡快實現角色轉換,規避用人風險。

第二條考核物件

例:首次初級職務(含)以上的;非首次任職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務晉公升的;上級領導要求進行任職考核的。試用期人員試用期考核與任職考核合併進行,不再重複考核。

第三條考核權責

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完善任職考核管理規定、任職考核指標等;組織考核,彙總結果,形成考核結果報告,反饋;人事或待遇的調整。

考核評價人:配合訪談工作;客觀評價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配合相關工作;按要求填表,並在規定時間內交人力資源部。

第四條考核內容

任職考核由四部分內容組成,即上級評價,下級和周邊評價、人力資源部評價。上級評價內容為: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以考核期內月度考核為參考依據)、崗位適應性、學習成長性;下級和周邊評價的主要內容有:

管理能力、協調能力;

人力資源部評價的主要內容有:任職期內的出勤及獎懲情況,考核配合情況,任職總結報告完成情況。

第五條考核流程

自被考核人任職之日(以公司人事通告發布日期為準)起1週內,人力資源部告知被考核人及其上級任職考核工作相關內容;被考核人任職滿2個月後,由人力資源部組織進行任職考核,並書面告知被考核人按照相關要求提交《任職總結報告》;人力資源部在2週內完成任職考核訪談、統計整理任職考核評分和文字評價、形成任職考核結果報告。人力資源部進行考核反饋,並調整任職人員相應待遇。

第六條任職考核結果

任職考核滿分為100分,不同分值分別對應a、b、c、d,4個不同的考核結果等級,對應關係如下表:

第八條考核應用

調整被考核人的相關待遇;暫不調整被考核人的相關待遇,兩個月之後重新進行任職考核;任職考核結果等級為d的,或第二次任職考核結果等級為c或d的,撤銷被考核人新任職位;試用期考核成績即為任職考核成績。

第九條紀律規定

考核過程中被考核人有以下情況產生,視情況給予調離及降職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任職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者;消極對待或抗拒考核者。

任職資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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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任職資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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