鋁業印章管理制度

2021-06-25 01:08:48 字數 3437 閱讀 1364

****鋁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規範公司印章的刻製、使用、保管等行為,切實保護公司利益,確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質檢專用章。

第三條刻製、使用各種印章須嚴格按本辦法要求執行。嚴禁私刻、私蓋印章。違反本規定,特別是造成損失者,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觸犯刑律者,送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印章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向公司報告,向公安部門報案宣告作廢,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第五條印章管理人員在使用印章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本規定的,必須拒絕使用,必要時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反映情況。

第二章印章的刻製、啟用

第六條印章的刻製

(一) 公司印章的刻製須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司總經理和母公司董事長批准,由人事行政部統一辦理刻製。

(二) 印章的式樣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批准意見刻製。

(三) 公司印章的刻製按以下程式操作:

1、由需刻製印章的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報《印章刻製申請單》,寫明印章刻製申請部門、經辦人、印章名稱、用途,並在《印章刻製申請單》指定空白處畫上印章樣式示意圖;

2、將填好的《印章刻製申請單》報總經理審批,提出是否同意刻製意見;

3、總經理同意後,報母公司董事長審核批准;

4、將批准後的《印章刻製申請單》交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統一負責到有資質單位刻製。

第七條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啟用前人事行政部須先做好戳記,並留樣儲存,以便備查。

(二)印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部門、接收保管部門及責任人、保管人以及使用範圍。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條印章的使用範圍

(一)凡屬以公司名義內部發文、對外報出檔案、報表、對外開出證明、函件、授權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對一些特殊合同經批准可加蓋公章;

(二)凡屬合同、協議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三)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或相關財務印章;

(四)凡屬產品質量方面的,一律加蓋質檢專用章。

第九條印章的使用程式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一律採用先批准後蓋章的方式。

(二)印章使用的具體規定:

1、公司統一印製《印章使用申請審批單》和《用章登記薄》。

2、申請使用印章需首先填報《印章使用申請審批單》,寫明須蓋印章的名稱,申請用章部門,用章申請人,用章事由及需蓋章材料名稱、份數。

3、用章審批規定:

(1)蓋公司公章的:

① 以公司名義對外報出檔案、報表、對外開出證明、函件、授權等先由部門負責人對須蓋章材料審核後在《印章使用申請審批單》上簽字確認,然後交總經理審核批准;

② 有關人事、勞資等方面的書面材料或者以公司名義向外發出的介紹信等由人事行政經理審核批准後蓋章。

③ 公司員工身份證明、家庭情況以及涉及工資、人事、生育、醫療、教育、婚姻、因私出境等證明的,由經辦人填寫審批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人事行政部審批,方可蓋章

(2)蓋合同專用章的:

(3)蓋財務類章的:由財務負責人批准。財務部門因財務常規工作使用財務類印章的無須經上述程式,可直接由財務經理蓋章,但必須做好用章登記記錄。

(5)蓋質檢專用章的:由質量部負責人批准並蓋章。如涉及經濟、糾紛等特殊情況的須經總經理批准。

4、將經批准的《印章使用申請審批單》及須蓋章材料交印章保管人處蓋章。對須蓋章的合同類材料,如有合同評審要求的須同時提供合同評審單,授權簽訂合同人員須先在合同、協議上簽好字。印章保管人在用印時必須逐項核對準確後方可用印,用印後應在《印章使用申請審批單》上簽名確認。

對一些重要的證明檔案、承諾或比較重大的合同等,印章保管人應報請本部門負責人核對須蓋章材料後方可蓋章,如該部門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的,可提請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後再蓋章。

印章保管人應同時對用章情況進行登記,填寫《用章登記薄》,寫明蓋章材料名稱、份數,用印名稱、用印日期、用印部門等內容,並由用印經辦人簽字。

5、對審批領導不在公司,但材料、檔案急需蓋章的,可通過**、傳真、網路授權的方式批准,但回公司後需補辦批准手續。

6、對批准帶出公司使用的印章,只准用於批准的事項。回公司後需提交蓋章材料並向批准領導和印章保管人提供蓋章材料影印件乙份。

7、對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批准的檔案、合同等,印章保管人有權拒印。

(三)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介紹信、空白紙等上蓋章。因特殊情況確須蓋章的,須在填報《印章使用申請審批單》,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蓋章。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已蓋章材料的具體內容和情況,並向批准領導和印章保管人提供影印件乙份,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十條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由公司指定的專人保管,各類印章保管部門的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印章保管人為直接責任人。

(二)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資訊。

(三)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須將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等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審批單》,載明事項,先經部門負責人提出是否同意帶出意見,再經總經理批准,並報保管印章部門的負責人確認後方可帶出。其他類業務章等如須帶出使用,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

印章帶出公司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批准的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四)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儲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每次用印完畢應隨時鎖入櫃中,防止被盜用,禁止將印章置於辦公桌上或未上鎖的櫃子等隨意可拿取的地方。一旦發生丟失或被竊,應立即向公司報告,並迅速採取措施追查。

(五)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保管印章的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第十一條印章的交接

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印章移交單》,註明印章名稱、圖樣、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等資訊。

印章保管人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人離職時,須辦理所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二條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更;

2、印章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4、公司決定停用。

(二)印章停用須經總經理批准,並及時將停用印章送人事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公司人事行政部應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制度所載明「授權」形式為「書面授權」,每年度末印章保管人負責將《書面授權憑證》送人事行政部存檔。

第十五條每年度末印章保管人負責將《用章登記薄》送人事行政部存檔。

第十六條自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停止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印章,已經刻製、使用的印章須統一上交人事行政部儲存或銷毀,是否再次啟用由公司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實施。

****鋁業****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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