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 藥品召回管理制度

2021-06-24 20:33:16 字數 927 閱讀 3828

1.目的:加強藥品的安全監管,保障顧客用藥安全。

2、依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

3、範圍:適用於公司召回藥品及其監督管理。

4、職責:質量管理部負責實施。

5、內容:

5.1藥品召回的管理

5.1.1按藥監部門、藥品生產企業的召回要求,協助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畫的要求及時傳達、反饋藥品召回資訊,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5.1.2在經營過程中,發現所經營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藥品,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1.3建立和儲存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保證銷售藥品的可溯源性。

5.1.4配合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有關藥品安全隱患的調查,提供有關資料。

5.2根據藥品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藥品召回分為**召回:

5.2.1一級召回: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

5.2.2二級召回: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5.2.3**召回:使用該藥品一般不會引起健康危害,但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5.3藥品召回決定後,應當制定召回計畫並組織實施,一級召回在24小時內,二級召回在48小時內,**召回在72小時內,通知到相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4召回藥品的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要求退廠家或供貨商的,及時退貨;必須銷毀的藥品,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

5.5召回完成後,應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經過審查和評價,認為召回不徹底或者需要採取更為有效的措施的,重新召回或者擴大召回範圍。

6.附則:

6.1藥品召回,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式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6.2安全隱患,是指由於研發、生產等原因可能使藥品具有的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藥品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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