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拒加班不能作辭退理由

2021-06-23 03:13:46 字數 862 閱讀 7768

[案例]

某生產廠家取得一批訂貨合同,為了盡快完成任務,廠領導擅自決定,全體職工平時每天加班3小時,每週六全天加班。

職工王某等人十分不滿,堅持了半個多月,多次向廠領導提出意見,均被駁回。王某等人一氣之下,自行決定按照廠內規章制度規定的工作時間,達到下班時間後,自行離廠。

在廠領導幾次嚴厲批評王某等人無效後,以違反廠規廠紀為由,作出了對王某等人予以辭退的決定。王某不服,訴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裁決廠方對王某等人作出的辭退決定無效。

[評析]

關於職工的工作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本案中廠領導的決定存在三處錯誤,一是延長工作時間程式違法。廠領導既沒有同工會協商,也沒有與勞動者協商,單方面作出決定,缺乏法定程式。

二是延長工作時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限度。根據廠領導的要求,每日加班3小時,週六也要加班,僅以王某等人堅持了半個多月來看,已經超過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

三是錯誤地理解「廠規廠紀」。「廠規廠紀」是根據一定民主程式產生的具有一定穩定性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該廠領導將自己的臨時決定作為「廠規廠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王某等人拒不執行廠領導延長工作時間的決定,沒有違反廠規廠紀,也不能因此認為王某等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不能因此辭退王某等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常會遇到生產任務緊急,確實需要加班的情況,但一定不能忘記要按照法定的程式,在法定限度內適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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