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

2021-06-22 01:43:08 字數 1639 閱讀 6427

婚姻是人生中一項重要的儀式,不僅聯絡著雙方當事人,更是男女家庭的聯合,雙方社會關係的融合。各個時代由於政治制度、文化傳統不同,因而其婚姻制度也不同。唐代處於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高峰階段,高度發達的政治、經濟、文化為其婚姻禮俗形式奠定了基礎,使得唐代婚姻制度較前代更加完備和豐富。

經過隋末戰亂以及唐初平定戰爭的洗禮,同時又由於武德期間的皇儲之爭,唐初統治者為了恢復生產力,穩定社會需要大量的勞動力,故大力繁殖人口成為婚姻制度的主要思想。

唐代提倡早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製以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媒媾,命其好合。唐代婚姻更加自由,男女可自由擇偶但是只是男子出門在外之時,才可「自娶妻」。封建家長對於子女婚姻的包辦仍是主導,強調尊長對卑幼的主婚權。

唐已經形成婚書制度且把彩禮作為為婚姻成立的要件。

唐代的禁止結婚的條件也比較多。1.禁止同姓為婚及親屬為婚。2.禁**娶部屬之女 3.

禁止良賤為婚。4.禁止僧、道為婚。

5. 禁恐嚇為婚。《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4「違律為婚」條規定:

「諸違律為婚,雖有媒聘,而恐嚇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被強者,止依未成法。6.

禁止妄冒為婚。即男方或女方故意隱瞞己方的真實情況,如向對方隱瞞己方的年齡、身份、身體狀況;或者假冒頂替,以次充好。7.

禁止娶逃亡婦女為妻妾。8.禁止先姦後娶。

唐律的禁止結婚條件很好的維護了綱常倫理,對於社會的穩定其起到重要作用。

唐朝的離婚形式有和離,休妻,義決。

和離:即夫妻關係不和諧時就可以協商離婚。此種方式充分的尊重了男女雙方的意願,和平的解決了雙方的矛盾。

休妻:唐律繼承了歷代的「七出三不去」。「七出」即:

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妬忌、惡疾。只要妻子犯了其中任何一條就可能被休棄。這與漢代的七出順序不同,把無子放到首位,體現了唐朝對於繁衍子嗣的重視。

「三不去」依次為:與更三年喪不去(即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喪三年)。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有所取無所當不去(即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義決:夫或是妻有殺傷對方及直系尊親、旁系尊親,或者雙方一定範圍內親屬相互有毆打、奸、殺行為的,法律則判定強制離婚,並對處罰不肯離異者。

唐代離婚制度中偏向於對夫權的維護,且「夫妻相犯,實行異罰」。法律賦予丈夫大量權利卻把沉重的忠實義務強加於妻子身上,致使男子離婚有很大的隨意性,妻子的命運繫於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間。正如白居易詩云:

「人生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

唐朝的婚姻制度依舊以維護倫理綱常為中心,卻在繼承前代同時有了新的進步。唐代的婚姻制度較為開放,男女擇偶較自由。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但是依舊有大量的落後殘留。仍維護封建家長制,把「父母之命,媒約之言」作為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甚有無媒不得選之說。唐代仍堅持「夫權中心主義」,妻子以夫為天,要善待舅姑,餵養子女:

妻子要對丈夫忠貞,不得與人私通;妻子要知進退,懂忍讓,對於丈夫的其他妻妾不能嫉妒。婚姻關係中夫與妻地位極不平等。法律賦予丈夫休妻的權利,但是卻只規定妻子大量義務,無權利保障。

以現代的角度看,唐代的婚姻制度無疑是落後的,但是仍可以看到其有很多發光點。也得到不少啟示——婚姻的幸福美滿建立在男女雙方的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包辦婚姻,買賣婚姻,一方主導婚姻注定是不會幸福的。夫妻關係和諧決定著家庭的幸福,更影響著社會的安定,小家定,大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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