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管理制度

2021-06-21 19:38:59 字數 3642 閱讀 9594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第8號令),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度本業務制度。

第一章業務範圍

一、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2、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3、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4、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5、鑑定評估及諮詢服務;

6、商務部依法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1、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2、動產抵押業務;

3、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4、傳送信用貸款;

5、未經商務部批准的其他業務。

三、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貸;

2、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3、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4、對外投資。

第二章收當規則

四、收當應提交的材料:

辦理典當的當戶為個人的,應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含**),且必須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當戶為法人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機構**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辦人非法定代表人的,還應提交法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委託他人典當的,被委託人應當提供公證機關證的授權委託書、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五、當戶典當時,應先填寫《典當申請表》,典當行業務人員應根據第四條規定查驗當戶證件原件,並登記、影印備查。

六、查驗當物規定

1、下列財務一律不得收當: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2)、贓物和**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槍枝、彈藥,軍、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器械;

(5)、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6)、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7)、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8)、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產。

2、查驗當物權屬

(1)當戶合法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才能收當;

(2)共有財產的典當必須共有人一起辦理;

(3)查驗當物是否合法,防止收當贓物。發現有贓物嫌疑的,發現當戶可疑或是公安機關通報協查人員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當物為房地產的,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當物為機動車的,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再辦理登記手續。

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八、在查驗當戶、當物符合以上規定的前提下,對當物進行鑑定評估。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第三章當票及當物保管

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借款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

十、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典當行機構的名稱及住所;

2、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3、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5、利率、綜合費率;

6、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7、當戶須知。

十一、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並妥善保管當票,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或者給第三人。當票遺失,當戶應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在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當物應當區分類別妥善保管。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質押當物在當期內或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當期及續當、贖當

十三、典當期限雙方約定,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疑續當。當戶需持原當票及第二章第四條辦理典當所需證件重新辦理續當手續。

十四、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續當期自點當期限或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起計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另換當票。

十五、典當行憑舊當票收取客戶利息,憑新當票收取綜合服務費。續當期利率以初當期利率為基礎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十六、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當戶持當票及第二章第四辦理典當所需證件,結清當金本息和綜合費用後辦理贖當。

十七、提前贖當的,利息不足5日的按5日計收,超過5日按日最高加收典當金額0.5%的服務費。

第五章典當利率、費率

十八、典當當金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預扣。

十九、典當行收取的綜合費用包含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其費率如下:

1、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3、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相關的費用。

二十、當戶於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到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六章絕噹及絕噹物的處理

二十一、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五日內贖當或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噹。

二十二、絕噹物品的處置遵循以下規定:

1、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噹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的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應向當戶追索。

2、絕噹物估價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益自負。

3、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噹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後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4、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噹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部門備案,並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5、典當行處分絕噹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

第七章資產比例管理

二十三、,貸款與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後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使用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

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行業貸款。

二十四、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5%。

二十五、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於普通使用者。

二十六、典當行淨資產低於註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註冊資本,但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於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二十七、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

注:註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當金單筆數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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