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的說明

2021-06-20 11:56:24 字數 4141 閱讀 2734

2023年,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發布實施了《註冊會計師後續教育培訓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培訓制度》)。該制度在提高註冊會計師執業素質和執業質量、積澱行業培訓工作經驗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註冊會計師行業的飛速發展,對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新的形勢下,該制度已經難以適應和滿足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工作的要求。

2023年,中注協發布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加強行業人才培養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三十條」),明確提出了人才培養工作的總體思路和具體目標。其中,對培訓制度建設提出了指導性意見:「根據新形勢對行業培訓工作的新要求,改革完善繼續教育培訓制度,進一步規範各級培訓組織的職責、分工,完善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培訓考核管理。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三十條」,使人才培養工作更科學,管理更規範,責任、分工更明確,2023年3月,中注協啟動了《培訓制度》的修訂工作,並成立了修訂工作組。工作組對修改中的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並翻譯了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等9個國際行業組織有關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規定作為參考與借鑑。

《培訓制度》在修訂過程中,曾先後4次在全行業範圍內徵求意見。2023年5月28日,向中注協常務理事會提交了《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草案)》,並獲得原則通過。會後,根據常務理事的具體意見又作了進一步修改,並再次以書面形式徵求了常務理事意見。

在反覆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中注協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注協發布《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制度》)。

現就《繼續教育制度》作如下說明:

一、《繼續教育制度》修訂的主要方面

同《培訓制度》相比,《繼續教育制度》作了如下修改:

1.制度名稱。目前,對註冊會計師已經不僅僅侷限於專業知識補課,而是全面的、立體的、多層次的在職教育;繼續教育的形式也不應當再侷限於集中培訓,而應當吸收和引進各種有利於保持和提高註冊會計師職業勝任能力的形式。

因此,經過多方徵求意見,最後將制度定名為《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

2.增加對培訓機構的規定。專業培訓機構是承辦培訓專案的主要力量之一,其培訓質量和培訓效果關係到行業繼續教育培訓目標的最終實現。《繼續教育制度》中對此進行了規範。

3.明確了考試、考核制度。通過對學員考試或考核,可以考察教師的授課質量、註冊會計的受訓效果、培訓機構的教學管理等。《繼續教育制度》對培訓期間實施考試、考核進行了明確規定。

4.不再規定具體的培訓內容。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內容已經從過去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的培訓,發展擴大到與註冊會計師執業相關的政治、經濟、法律、管理等多學科知識的培訓。

培訓內容是隨著形勢發展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而《繼續教育制度》是有一定的穩定期,不變期的,因此《繼續教育制度》中不再規定具體的培訓內容。

5.明確了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制度》將繼續教育的形式分為「有組織形式」和「其他形式」兩類。

由各級協會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培訓和事務所經批准組織的內部培訓等,為有組織形式的培訓;「其他形式」則包括了出版著作、發表**、參加行業執業質量檢查等。

6.縮短考核週期。將繼續教育考核週期由三年改為兩年,提高繼續教育考核的操作性。

7.細化學時,便於操作。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因培訓形式多樣化,而造成的學時確認困難。《繼續教育制度》對集中培訓之外的多種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時認定進行了明確規定。

8.為保證人才合理流動,增加了註冊會計師轉會時的學時認定條款。

9.保留了繼續教育學時豁免條款,並有所補充。

二、《繼續教育制度》框架

《繼續教育制度》共5章19條。第一章總則,共2條。包括,《繼續教育制度》制訂目的和依據;註冊會計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二章繼續教育的形式與學時要求,共8條。包括,繼續教育的具體形式;繼續教育的學時要求及具體折算標準;關於繼續教育豁免條款。第三章繼續教育的組織,共4條。

包括,繼續教育的組織主體;專業培訓機構的服務內容和所應達到的基本標準;事務所內部培訓的資格條件。第四章繼續教育學時的確認與考核,共4條。包括,明確了地方協會對繼續教育工作的考核與管理責任;註冊會計師未完成規定學時的懲戒措施;註冊會計師轉會時的學時確認。

第五章附則,1條。

三、繼續教育形式

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形式包括兩種,一種是有組織形式,一種是其他形式。有組織形式,按主辦機構劃分為:中注協和地方協會自行培訓,委託專業培訓機構培訓和事務所內部培訓。

其他形式主要包括撰寫發表專業**和出版書籍,參加行業業務質量檢查,擔當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的授課人、研討會的主持人或演講人等八項規定。

本制度所列的繼續教育的形式,均為應當確認繼續教育學時的形式。對於閱讀專業資料、借助錄影、網路等進行的學習,以及其他形式,由於目前在我國尚難以認定或者考核學時,考慮到本制度的操作性,不在制度中進行規定。

四、繼續教育學時確認

1.繼續教育考核週期和培訓學時。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以2年為乙個考核週期,每個考核週期接受繼續教育學時不得少於80學時,每年不得少於30學時。

每年7月1日以後註冊的註冊會計師可以不參加當年的繼續教育培訓。6月30日以前註冊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完成當年的培訓學時。

2.學時確認標準。

(1)有組織形式的繼續教育學時按照實際培訓學時數確認;

(2)參加由中注協或地方協會組織的業務質量檢查,每日可折算為1個學時,但每年最多可確認15個學時;

(3)擔當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班的授課人、研討會的主持人或演講人可按其實際授課或演講時間的3倍折算培訓學時,但每年最多可確認20個學時;

(4)公開出版專業著作、承擔課題研究,每項可確定15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15個學時;

(5)公開發表專業**,每篇可確認5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為15個學時;

(6)在境外事務所實習期間接受培訓,按照實際培訓時間確認學時數;每年最多可確認40個學時;

(7)參加在職學位教育,當年可確認30個學時;

(8)參加中注協或地方協會認可的專業論壇、研討會,每半天可確認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0個學時。

為能使註冊會計師保持專業勝任能力,達到知識不斷更新的目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參加一定學時的有組織形式繼續教育培訓。為此,《繼續教育制度》中制訂了保證性條款,即:在每個培訓考核週期(兩年)內,其他繼續教育形式的培訓學時最多確認為60個學時,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完成至少20個有組織形式的繼續教育培訓。

五、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培訓

為充分利用事務所內部的繼續教育資源,保證絕大多數註冊會計師完成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制度》中對事務所內部培訓資格作了規定。事務所達到規定要求的,其組織的內部培訓可確認繼續教育學時。省級地方協會可在《繼續教育制度》規定的基礎上,制訂本地區事務所內部培訓資格管理辦法,並至少對以下內容做出具體規定,報中注協備案:

第一,資格條件。《繼續教育制度》中規定,開展事務所內部培訓「不少於50名註冊會計師」。各地方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

第二,內部培訓資格認可程式。

第三,對事務所內部培訓學時的確認。在實際操作中,地方協會可以確認事務所內部培訓的所有學時,或者認可事務所的某期培訓班的學時;可以對事務所全年培訓學時予以一次認可,或者一班一認可;對培訓班可以要求事務所提請報備,或者報批。

第四,對事務所組織內部培訓的具體要求。

六、規範培訓機構

為規範培訓機構的服務,保證培訓質量,《繼續教育制度》對培訓機構提出了基本要求。培訓機構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培訓專案是最新的或是中注協和地方協會要求的內容,傳授的知識應準確,專案的設計應合理,採用的學習方式應科學、適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專案的特點組織師資力量,確保派出的教師具有勝任能力。

培訓機構應當向參加培訓者提供可證明其完成培訓活動的證明,並將相關書面資料妥善保管,保管期至少5年。

七、豁免規定

從「以人為本」角度出發,針對因病、生育、出國等原因無法完成培訓學時的會員,制訂了豁免條款。規定可以在本年度不參加繼續教育培訓,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續教育培訓學時的完成。

八、培訓管理

《繼續教育制度》明確了地方協會對繼續教育工作的考核與管理責任,對未完成培訓學時的註冊會計師強制培訓的權利;明確了培訓班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對不合格者不發結業證明,並通報給所在事務所。註冊會計師應將繼續教育證明檔案及相關資料至少保留3年,以備檢查時提供。

註冊會計師跨省轉會的,應當填寫《註冊會計師培訓學時證明表》,由轉出協會確認其已經完成的學時。轉入協會應當認可轉出協會確認的繼續教育學時。

九、其他說明

《繼續教育制度》的考核週期,自2023年1月1日起算。

對於非執業會員的培訓要求,另行規定。各地方協會可以參照《繼續教育制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細則或實施辦法,以及非執業會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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