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社員大會制度

2021-06-17 20:15:54 字數 2951 閱讀 1692

社員大會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成員行使民主權利,有利於管理本社的事務,發展壯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專業合作社章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本社實行民主辦社、民主監督、民主決策的基本制度。

第三條社員大會由成員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對全體成員負責,接受成員監督。社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任屆期滿後應及時進行換屆。

第四條成員代表由成員選舉產生,代表名額15名,並張榜公布。成員代表出現缺額時,應及時補選。

第五條成員代表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合作社章程;關心集體,作風正派;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議事能力;密切聯絡成員群眾,聽取、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成員群眾的正當權益;認真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向成員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六條成員代表在合作社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社員大會,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有權監督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參予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第七條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聯名,可以向社員大會提議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八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成員;

3、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5、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8、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

重大事項;

9、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10、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11、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社員大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合作社遇有重大經濟事項,應隨時召開社員大會。

第十條社員大會一般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社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始得舉行;決議必須有佔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會議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傳達到全體成員。

第十一條合作社理事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社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務,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人組成,設理事長1名,理事4名。

第十二條合作社監事會是社員大會決議執**況的監督機構。大會選舉出監事長1名,監視2名,執行監事會職權。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的主要職能是,監督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檢查理事會成員是否有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和社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是否有營私舞弊、鋪張浪費、侵占破壞公共財產等行為。

第十三條合作社理事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應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1人,實行差額選舉。

理事長、理事會、監事會組**員,經成員代表提名,提交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通過決議,可以聘任非本合作社成員擔任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監事會委員不得由非合作社成員擔任。

第十五條召開社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第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在例會前召開會議,討論通過向社員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以及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在社員大會上,理事會、監事會必須向大會分別作出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和監察工作報告。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有條件的應在會前列印發給成員代表。

第十九條三個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理事會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合作社發展狀況及主要經驗教訓;上次社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下步工作目標及具體措施;其它重大事項。

財務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資產經營、負債狀況;財務收支核算情況;合作社及其主要幹部的報酬和用於對外交往中的招待費用支出情況;財務管理制度的執**況和今後改進完善的具體措施。

監察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檢查社章和各項規章制度執**況;合作社幹部廉潔自律情況;今後監察工作的任務和措施。

第二十條在社員大會例會期間,要在較為醒目的位置,張榜公布財務賬目,內容主要有:合作社財務收支狀況;幹部報酬情況;合作社經營狀況及其他成員關注的重大事項。公布賬目要實事求是,簡明易懂。

第二十一條社員大會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員大會例會須在召開前一周通知代表,並通報主要會議內容及有關情況,以便代表作好準備。

第二十二條社員大會的一般程式為:

1.宣布開會;

2.公布代表出席缺席情況;

3.由合作社理事長作工作報告;

4.由財務主管作財務工作報告;

5.由執行監事作監察工作報告;

6.代表分組討論和大會發言;

7.相關負責人解答代表提出的質詢、意見和建議;

8.通過大會有關決議;

9.大會總結;

10.宣布閉會。

第二十三條為了充分發揚民主,讓成員代表暢所欲言,會議應留出足夠的代表發言時間,會上發不了言的,應允許代表會下反映或寫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理事會對社員大會形成的決議,要抓緊落實,並在下一次會議上向成員代表報告落實結果。

第二十五條對成員提出的建議和要求,特別是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要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能解決的解決,能答覆的答覆;一時解決答覆不了的,要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為調動代表關心集體事業的積極性,代表提出的建議被合作社採納,應依據產生效益情況,給予適當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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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 審議 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 理事 監事會成員 3 決定社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 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5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 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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