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制度

2021-05-26 02:58:17 字數 3114 閱讀 4674

濟南南湖龍居茶業專業合作社

第一條為了保障成員行使民主權利,有利於管理本社的事務,發展壯大濟南茶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濟南南湖龍居茶業專業合作社章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濟南南湖龍居茶業專業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本社實行民主辦社、民主監督、民主決策的基本制度。

第三條成員代表大會由成員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對全體成員負責,接受成員監督。成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任屆期滿後應及時進行換屆。

第四條成員代表由成員選舉產生,代表名額50名,並張榜公布。成員代表出現缺額時,應及時補選。

第五條成員代表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合作社章程;關心集體,作風正派;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議事能力;密切聯絡成員群眾,聽取、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成員群眾的正當權益;認真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成員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六條成員代表在合作社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成員代表大會,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有權監督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參予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第七條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聯名,可以向成員代表大會提議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八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成員;

3、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5、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8、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

重大事項;

9、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10、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11、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成員代表大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合作社遇有重大經濟事項,應隨時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成員代表大會一般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成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始得舉行;決議必須有佔全體代表半數以上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會議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傳達到全體成員。

第十一條合作社理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務,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人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

第十二條合作社監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執**況的監督機構。大會選舉出執行監事1名,執行監事會職權。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的主要職能是,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檢查理事會成員是否有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行為;是否有營私舞弊、鋪張浪費、侵占破壞公共財產等行為。

第十三條合作社理事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應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1人,實行差額選舉。

理事長、理事會、監事會組**員,經成員代表提名,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成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可以聘任非本合作社成員擔任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監事會委員不得由非合作社成員擔任。

第十五條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第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在例會前召開會議,討論通過向成員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以及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在成員代表大會上,理事會、監事會必須向大會分別作出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和監察工作報告。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有條件的應在會前列印發給成員代表。

第十九條三個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理事會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合作社發展狀況及主要經驗教訓;上次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下步工作目標及具體措施;其它重大事項。

財務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資產經營、負債狀況;財務收支核算情況;合作社及其主要幹部的報酬和用於對外交往中的招待費用支出情況;財務管理制度的執**況和今後改進完善的具體措施。

監察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檢查社章和各項規章制度執**況;合作社幹部廉潔自律情況;今後監察工作的任務和措施。

第二十條在成員代表大會例會期間,要在較為醒目的位置,張榜公布財務賬目,內容主要有:合作社財務收支狀況;幹部報酬情況;合作社經營狀況及其他成員關注的重大事項。公布賬目要實事求是,簡明易懂。

第二十一條成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成員代表大會例會須在召開前一周通知代表,並通報主要會議內容及有關情況,以便代表作好準備。

第二十二條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要做到「四有」。有簽到;有會標:統稱「**峪茶業專業合作社第×屆第×次成員代表大會」;有記錄;有檔案:

成代會所有有關材料都應作為檔案儲存,以備成員代表查閱。

第二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的一般程式為:

1.宣布開會;

2.公布代表出席缺席情況;

3.由合作社理事長作工作報告;

4.由財務主管作財務工作報告;

5.由執行監事作監察工作報告;

6.代表分組討論和大會發言;

7.相關負責人解答代表提出的質詢、意見和建議;

8.通過大會有關決議;

9.大會總結;

10.宣布閉會。

第二十四條為了充分發揚民主,讓成員代表暢所欲言,會議應留出足夠的代表發言時間,會上發不了言的,應允許代表會下反映或寫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要抓緊落實,並在下一次會議上向成員代表報告落實結果。

第二十六條對成員提出的建議和要求,特別是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要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能解決的解決,能答覆的答覆;一時解決答覆不了的,要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二十七條為調動代表關心集體事業的積極性,代表提出的建議被合作社採納,應依據產生效益情況,給予適當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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