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裝置維修制度

2021-06-17 15:14:54 字數 2547 閱讀 7280

淄博飛源化工****生產裝置維修制度

為加強裝置維修管理,減低維修費用,減少臨時性的停工,特制定本制度。

裝置維修包括生產過程中出現跑冒滴漏後對個別裝置、閥門和管線的維修,根據裝置使用情況和生產情況有計畫的停工檢修,突發事故後緊急停車組織的維修三種情況。

第一章生產過程中的維修

第1條生產過程中的維修是指在正產的生產中,發現個別裝置、閥門和管線出現跑冒滴漏或其它損壞時,在不停止生產或不需全部停工,且基本沒有造成損失(損失包括裝置損壞、原料浪費、員工呆工等情況)或損失不大(損失額度認定另行確定)的情況下進行的維修。

第2條生產過程中的維修可以由下列人員提起:

(1) 當班員工對自己所轄範圍內的裝置、閥門和管線發現異常情況;

(2) 當班班長或工段長在巡檢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

(3) 維修工在巡檢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

(4) 電儀工在巡檢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

(5) 在交**時,**班組對所轄範圍內的裝置、閥門和管線進行檢查時發現的異常情況;

(6) 生產部長和技術部長在巡檢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

(7) 分管副總在巡檢時發現的異常情況。

第3條維修的實施。當發現異常情況需要進行維修時,首先由該裝置所屬的崗位人員修理;如果該崗位人員無法修理,則由該崗位人員通知維修人員進行修理,或上報生產部長或技術部長組織人員修理。

第4條維修情況的記錄。維修結束後,由維修人員填寫下表,並在維修後三日內上交技術部長。

第二章計畫性停工檢修

第5條計畫性停工檢修是指根據裝置使用情況、損耗程度以及生產任務的完成情況,由生產部門組織的全面、系統的裝置、閥門和管線的檢查和維修工作。

第6條計畫性停工維修的申請。計畫性停工維修由生產部長或技術部長根據實際情況向分管副總提出申請,並填寫下列**。

第7條計畫性停工檢修的批准。計畫性的停工檢修由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批准。

第8條計畫性停工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工作。檢修前,技術部長應當對需檢修的裝置、閥門和管線在安全方面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在確保不會發生危險事故的前提下,方可組織人員檢修。技術部長組織檢修前應當填寫下列**。

本條規定適用於其它情況下的檢修。

第9條計畫性停工檢修的組織實施。計畫性停工檢修由技術部長組織生產人員實施。技術部長應事先確定需檢修的裝置及負責檢修的人員,並會同保管員確定所需配件的數量,需要外購的及時組織人員外購。

技術部長應配備或外協足夠的維修人員保證維修的正常進行。

第10條維修所需配件的採購。維修所需配件如果倉庫數量不足或質量不滿足要求的,技術部長可以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組織人員採購。技術部長組織採購時,可以事先了解所需配件的**商和**及付款條件,但原則上不允許技術部長親自執行採購。

採購應由除技術部長外的其他人員執行,特殊情況下需由技術部長採購的,應當報分管副總批准後,並由他人陪同的情況下執行。配件採購後應當填寫下表。

第11條計畫性停工檢修後,應當由技術部長填寫下列**。

第12條裝置檢修後的驗收。裝置全面檢修後,由生產部長組織驗收。生產部長應參照《計畫性停工檢修申請表》中所列事項仔細驗收,並以能否達到預期使用壽命、不造成臨時停工為質量標準驗收。

裝置驗收後由生產部長填寫檢修驗收表。

第13條裝置檢修後,未能達到生產使用標準的,生產部有權拒絕填寫驗收單。被生產部拒絕驗收的,技術部長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4條裝置檢修並驗收後,如果在使用過程中因出現裝置、閥門或管線問題而造成停工的,由生產部長和生產部門承擔責任。

本條所指的因裝置、閥門或管線問題是指檢修後的裝置、閥門或管線實際使用時間與預計使用時間相差較大,提前磨損或損壞的。

第三章緊急停工檢修

第15條緊急停工檢修是指在正常生產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環保事故後,被迫中斷生產而進行的裝置檢修。

第16條緊急停工檢修由分管副總或其授權的人做出停工決定。

第17條緊急停工檢修由生產部長或技術部長組織實施,並填寫下表。

第四章罰則

第18條裝置維修時應當由相關人書面記錄維修情況,未準確及時記錄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50元。

第19條裝置維修相關**每月彙總一次,由生產部長和技術部長將自己分管的資料記錄在次月5日前上交分管副總,逾期未交者,每次罰款100元。

第20條檢修前由各裝置所屬的崗位人員或生產部長安排的人員進行檢查並簽字確認,未認真執行檢查,造成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200元。

造成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的,執行本條罰款不影響根據安全規章制度執行的罰款,也不影響對相關人業績考核的扣分。

第21條檢修前未執行安全檢查並填寫《檢修前安全檢查表》的,對負責人罰款50-200元。

第22條技術部長採購配件,不得收受**商財物,違反者根據情節每次罰款100-500元。

第23條裝置檢修後未通過生產部門驗收的,並造成開工延誤或重複採購費用超過1000元的,根據情況嚴重程度對技術部長每次罰款100-500元。

第24條裝置檢修後通過生產部門驗收的,在預計使用壽命50%時間以內發生損壞的,並造成停工或重複採購、維修費用超過1000元的,根據情況嚴重程度對生產部長每次罰款100-500元。

特殊情況由生產部長書面提出,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是否執行本條的罰款。

第25條本制度規定的罰款由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執行。

第26條本制度解釋權和修改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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