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質量檢測驗收制度

2021-06-16 17:00:04 字數 1460 閱讀 5535

為認真貫徹落實「有掘必探、有採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採」的探放水方針,確保我礦探放水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探水作業規程》實施。

2、探放水鑽孔由分管探放水礦領導組織地測科、安全科、探放水隊、跟班礦長、排程室主任等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時按照《探放水設計》和質量標準嚴格進行,驗收合格後驗收人要簽署驗收意見並簽字同意。未按規定驗收,或在驗收過程中弄虛造假的,罰款責任人1000元。

3、對不符合設計標準的探放水孔應重新鑽探直到合格為止。

4、探放水鑽孔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隨意更改設計。施工中,若遇地質條件變化或出現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對鑽孔設計位置、數量、深度或角度進行調整時,探放水隊技術員必須與地測科聯絡。經地測科現場確認,確實需要調整和改變鑽孔引數時,由地測科對設計引數進行變更,探放水隊按設計變更後的引數進行施工。

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調整鑽孔引數或不按設計要求施工的,此鑽孔不予驗收,並對當班負責人罰款500元。

5、探放水鑽孔施工過程中,必須按要求填寫現場交**記錄,並將當班詳細情況向下班匯報。當班負責人必須做好每個鑽孔的施工詳細情況、鑽孔進尺情況,並按要求填寫《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探放水管理牌闆》、《鑽孔標識牌》,未完成鑽孔施工記錄和未填寫各類牌闆的,對當班負責人罰款200元。

6、探放水鑽孔施工中,如果出現抱鑽、塌孔等現象,無法繼續鑽進,探放水隊現場負責人必須通知地測科,由地測科現場確認。確認後如果確實無法繼續鑽進的,驗收時對鑽孔進尺小於60m的鑽孔,不計入驗收考核進尺,並要求重新補打,補打完畢後按要求進行驗收。

7、探放水鑽孔驗收時,必須對其鑽孔長度進行驗收。驗收時鑽孔孔長度應不小於《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中填寫的鑽孔長度。驗收時如果發現沒有按設計要求進行鑽孔,且鑽孔長度小於《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中鑽孔長度,對鑽探隊現場負責人罰款1000元,對鑽探隊長罰款1000元。

8、探放水鑽孔驗收,其鑽孔傾角充許範圍為±1,鑽孔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驗收。

為了杜絕水災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嚴格落實「物探先行鑽探跟進探掘分離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則,確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據我礦的實際情況,為便於保證井下探放水現場管理規範,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連續性,進一步落實井下探放水責任制。特對井下探放水工作驗收規定如下:

一、探放水設計必須合理、規範,在《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未經各部門領導審批之前,嚴禁擅自進行探放水作業。

二、在《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後,嚴格按照設計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鑽探後要由防治水主管領導組織安排探放水的驗收工作,參加部門應由礦地測科、安全科、排程室、探放水隊組成。

三、探放水質量檢查驗收領導組要嚴格根據探放孔設計認真檢查核對並在探放水驗收表上簽字,提出合理化意見,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當場不能解決的問題限期整改,並負責複查,誰簽字、誰落實、誰負責。

四、驗收內容以所批覆的《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為準。未盡事宜可參照有關《煤礦安全規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規定和第三節井下防治水第259條—277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探放水質量檢測驗收制度

探放水施工檢查驗收制度 為了杜絕水災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嚴格落實 物探先行鑽探跟進探掘分離不探不掘 的探放水原則,確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據我礦的實際情況,為便於保證井下探放水現場管理規範,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連續性,進一步落實井下探放水責任制。特對井下探放水工作驗收規...

探放水質量檢測驗收制度修改

為了杜絕水災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嚴格落實 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 的探放水原則,確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據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為便於保證井下探放水現場管理規範,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連續性,進一步落實井下探放水責任制。特對井下探放水工作驗收規定如下 一 探放水設計必須...

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 預報 有掘必探 先探後掘 先治後採 的探放水方針,確保我礦探放水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制度。1 探放水工作必須嚴格按照 探放水設計 探水作業規程 實施。2 探放水孔由地測科 安全科 探放水隊 分管探放水礦領導 跟班礦長 駐礦安監員 安全指揮中心主任 採掘隊隊長等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