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 閱

2021-06-14 06:05:20 字數 3823 閱讀 6671

趙莊二號井探放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規範和強化礦井探放水管理工作,構建探放水安全保障體系,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採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採」的探放水原則,防止和杜絕水害事故的發生,依據行《煤礦防治水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二條堅持有掘必探、有採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採,嚴禁在水文地質資料不清和掘前採前不探的情況下生產作業。

第三條礦井必須堅持物探先行、鑽探驗證、化探跟進的綜合探測方法,查明水文地質情況。

第四條採掘前,地測部必須委託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三維**勘探,圈定構造分布情況。

第五條三維**勘探完畢後,地測部需委託有資質單位利用地面瞬變電磁勘探等電法手段圈定和查明含水層分布情況和富水性分布範圍。

第六條地測部根據成果報告,及時修編地測圖件,編寫地質說明書,及時編制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指導安全生產。

第七條地測部根據物探成果及水文地質資料編制探放水設計。進行採掘活動前,必須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認真實施井下鑽探工程。

第八條回採和掘進工作面設計時,生產部向地測部提交編寫地質說明書委託書,地測部按委託書要求在充分分析地面水文地質資料的基礎上,向生產部門提交地質「三書「。

第九條生產部門根據地質說明書,對回採和掘進工作面進行優化布置和設計。

第十條掘進工作面掘進時,地測部探放隊利用井下電法進行超前探測,查明巷道迎頭前方富水情況,並及時向生產部門和施工單位提交結果報告。

第十一條掘進工作面掘進前,由地測部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編制工作面探放水設計。

第十二條探放隊根據掘進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編制掘進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探放水工作。

第十三條回採工作面圈出後,地測部選擇適合本區的物探等方法對工作面含水層(體)賦水性進行探測,對圈定的含水異常體進行鑽探放水,消除隱患後方可進行回採。

第十四條回採工作面回採前,地測部根據物探結果和回採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編制回採工作面承壓水開採安全措施,措施應包括回採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探放隊根據回採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編制回採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實施探放水工作。

第三章現場驗收規定

第十六條每月月初,地測部根據井下銜接要求,安排當月探放水工程。

第十七條探放水作業前,生產部、機電部必須安排隊伍形成探放水設計中所規定的排水系統,排水系統應達到防治水措施或探放水措施規定的排水能力,並保證裝置完好,確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條探放水過程中,探放水人員在現場作好詳細記錄。包括鑽孔數量、深度、角度、孔深和孔內情況等。

第十九條探放水結束後,探放水人員及時懸掛探放水標誌,並及時填寫「探放水鑽孔記錄本」和「探放水牌闆」,由安監部門驗收確認後,向施工隊組進行交底。同時向探放隊值班室匯報(**3605378或73116)。

第二十條探放隊值班人員應到地測部辦理「探放水準掘(或準採)通知單」。 通知單應向安監部下發乙份,以便安排安檢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一條探放水原始記錄本、探放水準掘通知單、探放水牌闆必須經探放隊探放人員、作業隊組現場跟班幹部或班長、安檢員簽字認可。

第二十二條探水孔施工必須嚴格按本工作面探放水設計和措施執行,特殊情況及時匯報至排程室和地測部。

第二十三條施工隊組必須嚴格按「探放水準掘(或準採)通知單」掘進,嚴禁超掘。每班安檢員負責現場監督把關。

第二十四條現場交**過程中後,施工隊組跟班幹部、班組長和安檢員必須現場對準掘(或準採)距離、準掘(或準採)距離,本班進尺以及剩餘距離進行現場交底。同時在探放水牌闆上簽字認可。

第二十五條探放水人員上井後,根據原始記錄本及時填寫工作日誌,填寫探放水台賬。

第二十六條每日早排程會前,探放隊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將當日鑽孔施工情況向礦排程室進行匯報。

第二十七條探放隊必須按地測標準化要求,建立和完善「探放水鑽孔成果台賬」。

第二十八條重點區域的探放水,探測完畢後探放隊必須編制探放水結果報告。

第二十九條地測部按設計要求對探放水工程進行質量、工程量驗收。

第三十條地測部根據編制探放水結果報告,及時完善相應的水文地質圖紙。

第三十一條探放隊必須妥善儲存探放水允許掘進(或回採)通知單,每月24日前,將本月鑽探工程施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地測部。

第三十二條地測部結合鑽探原始記錄本、鑽探臺帳、隊組鑽探工程情況和排程統計情況對探放隊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每月月底,各隊組向地測部上報下月地測材料計畫、申領使用探放水鑽機、鑽桿及配套部件。由地測部彙總上報計財部、物供部。

第四章技術規定

第三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必須更加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採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採」。

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開啟防隔水煤(巖)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時;

7、採掘破壞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區時;

10、如果煤層頂板受開採破壞後,其導水裂隙帶波及範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的,在掘進、回採前,應當對含水層(體)採取鑽探超前疏幹措施。

第三十五條發現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煤壁突然變濕、發鼓發脹、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措施,立即報告礦排程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探放水設計由地測部編制。內容包括文字說明書及圖紙部分(平、剖面圖),對水文地質條件、水患分析、探水警戒線、探水線、鑽場位置、鑽探目的、鑽孔位置、鑽孔引數、鑽孔結構、孔口裝置、取芯要求、是否封孔、水文觀測要求、注漿要求及終孔標準、防排水措施等主要技術要求均要詳細說明。

第三十七條在鑽探施工過程中,根據鑽探情況及時分析,結合客觀條件及時修改設計,達到工程最少,效果最好。

第三十八條探放水設計,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批准方可實施。探放水設計具體要求為: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鑽孔水時,探水鑽孔成組布設,並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麵內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 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2、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岩溶水等時,探水鑽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3、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於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築防水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放水;

4、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1個聯絡巷,並設擋水牆;

5、老空積水探放的超前鑽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超前距不得小於幫距(一般20公尺);

6、探放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mm。

第三十九條探放水工作由探放隊完成。施工前,探放隊根據《探放水設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編制《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條探放水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批准方可實施。《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內容主要包括:鑽機運輸、安裝、固定措施、鑽窩支護加固措施、鑽探施工操作措施、孔口管固結及耐壓試驗措施、巷道疏排水措施、通訊聯絡措施、有害氣體監測與防範措施、避災路線、自救避災措施等。

第五章獎懲和考核

第四十一條違反上述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處罰50—1000元,對相關單位處罰500—5000元。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能完成的,加倍處罰。造成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從重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於防排水工程達標,為礦井防治水工作做出貢獻的責任單位,按礦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試行。

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 預報 有掘必探 先探後掘 先治後採 的探放水方針,確保我礦探放水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制度。1 探放水工作必須嚴格按照 探放水設計 探水作業規程 實施。2 探放水孔由地測科 安全科 探放水隊 分管探放水礦領導 跟班礦長 駐礦安監員 安全指揮中心主任 採掘隊隊長等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

參考 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

管理制度參考範本 撰寫人部門 時間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規範和強化礦井探放水管理工作,構建探放水安全保障體系,嚴格執行 有掘必探 有採必探 先探後掘 先探後採 的探放水原則,防止和杜絕水害事故的發生,依據行 煤礦防治水規定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二條堅持有掘必探 有採必探 ...

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 含單孔和迴圈驗收

為認真貫徹落實 預報 有掘必探 有採必探 先探後採 的探放水方針,確保我礦探放水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制度。1 探放水工作必須嚴格按照 探放水設計方案 探水作業規程 實施。2 探放水鑽孔孔由水害防治中心 地測科 安檢科 生產排程中心 鑽探隊和掘進隊6個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時按照 探放水設計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