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宇煤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6-13 02:34:19 字數 3677 閱讀 6861

勞動防護用品

管理制度及措施

山西華潤煤業銀宇煤礦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1、為了保證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銀宇煤礦專門安排了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2、採購時選擇質優價廉的產品,更要認真審查生產廠家或經銷商的生產資質和經營資質,堅決杜絕"三無"產品進入企業。

3、採購人員在採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最近半年的《檢驗報告》的影印件;採購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 《生產資格證》、《安監證》和最近半年內的《檢驗報告》影印件。在向經銷商採購時,除索取上述證件影印件外,還要索取經銷單位的《經營資格證》影印件。不得採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 (la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禁止採購假冒偽劣和變質、失效、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

4、按照國家經貿委[2000]189號檔案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根據職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實際需要制定和編制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年度計畫和月度計畫。

5、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應由勞資或材料部門提出,經礦長審批後,報送安檢部門備案。

6、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專設機構統一組織採購。

7、採購勞動防護用品要遵循經濟性、實用性、節約性的原則,在商品效能、質量相同相似的情況下,應就近採購**合理、質量優良、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產品。對採購假冒偽劣或失去效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要及時扣壓、上報、報廢,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1、採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使用部門代表、庫管人員、工會、勞資和安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分為質量和數量驗收。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誌、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測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觀察防護用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引數是否符合要求。

2、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

3、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誌的,堅決不予接收入庫,並責令採購部門退貨。

4、加強驗收審核,發現驗收程式和環節不齊全、不規範、不履行入庫手續或手續不齊備,單位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提高倉庫科學管理水平,使勞動防護用品經常處於良好的環境中。庫管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術,庫存勞動防護用品100%處於適用狀態。

2、倉庫安全要嚴格執行公安部1990第6號檔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倉庫做到低溫、乾燥,勞動防護用品不要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鹼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暴曬,要搞好保管養護。倉庫要做到「四無」,即:

無霉爛變質、無損壞丟失、無隱患、無老鼠;「四防」即:防潮、防壓、防火、防盜。

3、庫存勞保用品要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公尺,垛間距不小於1公尺,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公尺,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03公尺,主要通道寬度不小於2公尺。

4、科學堆碼存放,及時記載賬目卡片,經常檢查核對庫存,保持賬、卡、物相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庫存期間數量準確,不缺不少。

5、不得與酸、鹼、油及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存放貨架應距地面和牆壁2oomm以上,做好防火、防水、防盜、防潮、防蛀、防破壞、防自然災害等安全管理,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庫存期間安全無事故。

6、嚴格勞動防護用品的出入手續,簡化**環節和程式,既要減少儲備和積壓,加快周轉,又必須有10%的庫存備用量,嚴禁勞動防護用品零庫存。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為從業人員提供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試行)》(國家經貿委[2000]189號檔案)和省勞動部門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嚴禁少發、漏發或超期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效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2、必須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免費配發給從業人員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發的實物勞動防護用品。

3、對從事多種作業或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應按其在工作時間內勞動條件中的最差的工種發放,發放品種必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

4、對從事易燃、易爆及有靜電危害發生場所作業的工種,必須配備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5、各部門備用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檢查、參觀、學習等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

6、備用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特殊情況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和特殊需要臨時呼叫。

7、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縮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降低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遇有下列情況需調整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可提出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

(1)由於生產條件、作業環境的變化需改變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和使用期限的;

(2)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以及新單位、新工種的增強,標準中沒有規定的;

(3)各工種在規定發放標準以外需增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8、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限內,非個人原因受損或丟失,應及時予以補發。因個人原因損壞或丟失的,要及進補發,但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費用。

9、對不按規定時間給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耍追究刑事責任。

10、工會組織要代表廣大從業人員,參加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驗收、保管、發放、報廢各環節的工作,依法維護廣大工人的切身利益。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使用防毒護具要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長期選擇相應的濾毒罐 (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規定,及時更換濾毒罐 (盒)兒。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崗位的要求以及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要經常對從業人員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教育,提高從業人員防護意識,督促其自學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工作崗位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原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相應延長使用期限。配發給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轉賣。

5、安全監督部門要對從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的佩帶和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未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對不按規定佩帶、使用的人員,除進行安全教育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6、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向當地安監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從業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能,按規定正確使用、保管和維護好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內防護效能處於適用狀態。

2、為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勞動防護用品原則上要執行交舊領新制度,不得超過期限使用。

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因工作不負責任,給從業人員配發過期和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安監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4、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強制報廢: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2)防護效能未達到有關標準和規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內遭到損壞,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的;

(4)超過說明書載明使用或儲存期限的。

5、報廢程式:

(1)企業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機構每年定期對在用和庫存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需要技術鑑定的要送國家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作出報廢處理決定;

(2)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作出妥善處理,報廢後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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