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科考核制度

2021-06-13 02:05:32 字數 4712 閱讀 6623

王窪二礦機電考核制度

為搞好機電運輸專業質量標準化工作,特成立以機電副礦長、機電副總、機電科、運輸隊等相關科室技術人員等組成的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評小組,定期(每旬)或不定期對各單位裝置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裝置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對裝置管理混亂、各項裝置管理制度落實不好的單位給予批評或處罰,具體考核辦法如下:

1、每次檢查前到排程室點名、分組、布置檢查路線,檢查完畢昇井後匯報總結。

2、各類獎罰以機電科檢查通報為準,經機電礦長(機電副總)、生產礦長簽字、經礦考核會審議通過後,由勞資、財務科執行獎罰。

3、各檢查組的成員和採掘隊的電鉗班長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檢查過程中不許掉隊、走過程),否則一次不參加將給予考核100元。

4、連續三個月機電裝置完好率達90%,電氣裝置無失爆、標準化驗收達一級以上的單位,嘉獎單位分管機電領導、技術員、機電維護人員各200元。

5、每月機電裝置完好率低於90%,標準化驗收低於一級的,每降低1%考核單位300元;並對單位隊長和分管機電副隊長考核300元、技術員每人考核200元,機電維護人員每人200元。

6、對貫徹實施各項管理制度積極主動,並能搞好裝置的維護保養,及時排查安全隱患,避免機電事故者由礦給予一次性嘉獎1000元。

7、未按期整改查出的安全隱患,按原罰款金額的兩倍罰款,直至處理完為止。

8、各使用單位必須實行裝置交**制、巡迴檢查制、包機責任制等,包機制要明確包機內容、包機負責人和包機制度,否則每台次罰使用單位50元,有包機制,但未落實的,每台次罰單位領導50元,並立即整改。

9、裝置沒有按規定維護、檢修,每發現一台罰款50-200元;沒有按規定維護檢修或操作使用不當,致使裝置損壞,視裝置價值罰單位200-1500元,罰單位領導300-500元;裝置價值高、處罰總額超過2000元時,按事故追查上報礦上處理,影響生產的由排程室考核。

10、裝置帶病執行視裝置價值罰使用單位50—300元,罰單位主管領導50元;因配件、材料不到位導致裝置帶病執行的,視情節輕重罰使用單位30--50元;只顧生產,不愛惜裝置,使裝置執行環境變壞,可能造成裝置損壞的,視裝置價值罰單位100-500元,罰單位領導100元;野蠻拆卸裝置,野蠻使用裝置,不合理使用裝置,視裝置價值罰單位200-1000元,罰單位領導200元;野蠻行為造成裝置損壞的,視裝置價值罰單位300-1500元,罰單位領導500元;裝置價值高、處罰總額超過2000元時,按事故追查上報礦上處理。

11、故意破壞造成裝置損壞或影響生產,根據情節加倍處罰。

12、裝置發生事故應立即匯報礦排程室並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盡快恢復生產,造成裝置事故隱瞞不報的,按上述第十條的上限處理。

13、裝置包機人、檢修人要做好各種記錄,未按規定執行和填寫記錄者,每次罰款50元,發現填寫假記錄者,對責任人考核100元;未及時上報規定的各種試驗及記錄等材料的,每次罰款20—50元。

14、機電裝置一處不符合完好標準罰款50元。檢查中機電裝置不整潔,裝置上有浮煤、有雜物,一處罰款20元。

15、皮帶運輸機各種保護齊全可靠,上下託滾齊全轉動靈活,一處保護不起作用罰款200元,上下託滾一處不轉罰款50元,皮帶跑偏磨損者罰款500元,縱向撕裂每公尺按原價50%罰款。

16、無接地極或接地極敷設不合格(保護接地按安全規程第482—487的要求執行);無供電系統圖和滅火器材的;煤電鑽綜保無接地極或接地極敷設不合格;風機不自動切換的;開關群附近10公尺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

17、除上述兩條外,其他裝置甩掉各種保護者,每種第一次按500元、第二次按1000元罰款;井下變電所開關定值除機電科技術員或機電科專職維修電工外,其他單位電鉗工不得私自更改定值或甩掉保護執行,否則罰款1000元。

18、未經機電科批准擅自增減裝置容量,按300-500元罰款;若危及安全,影響生產時,除罰款外,造成損失和影響,由責任單位自負。

19、溜子機頭、機尾無壓槓一處罰款300元,機頭、機尾壓槓鬆動一處罰款100元;小絞車「四壓兩戧」不齊全或「一坡四檔」不起作用的一處罰款300元。溜子機頭、機尾壓槓,小絞車「四壓兩戧」和「一坡四檔」安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處罰款100元。

20、溜子、小絞車缺少技術牌闆、操作規程牌闆;電氣裝置、五小電氣缺少裝置標誌牌、完好牌或填寫內容與實際不相符、無填寫內容一處罰款50元。

21、溜子、小絞車的電氣訊號齊全可靠,檢查中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

22、所有猴車乘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乘坐規定,否則按「三違」論處進行處罰,猴車司機監督不嚴導致猴車故障,對司機罰款50元。

23、凡燒壞和損壞的電機,均按每千瓦10元作罰款處理,然後視追查分析結果承擔修理費用。

24、帶電檢修、帶電搬遷電氣裝置,按每台200元罰款。用銅絲代替保險絲者一台次罰款500元。

25、電器裝置無「入井防爆合格證」下井者,按每臺件200元對使用單位考核。

26、井下電氣失爆,按每台(或每處)500元罰款,失爆處理前檢查人員有權停止裝置執行;由於失爆而引起事故者,視損失大小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直至行政、法律責任。

27、電纜及其鉤子吊掛必須按《電纜鉤管理規定執行》(見本制度後面部分),電纜懸掛率95%,每降低1%罰款200元,電纜鉤每少乙個罰單位20元,有一處吊掛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

28、**的電纜盤放不整齊或未盤放到指定地點,罰**單位50元;凡發現電纜割斷,電纜編號丟失,電纜破損等現象時,罰使用單位100元;電纜丟失按原價的50%罰責任單位。

29、領用4mm2打眼線時,必須交回80%舊線。否則一次罰罰款100元。按缺少部分的的電纜**賠償。

30、發給無號電纜,每根罰電機組20元;未辦理手續,私自使用電纜,每根罰使用單位50元;未辦理手續,私自使用無編號、無帳卡的電纜,每根罰使用單位100元。

31、五小電器丟失或損壞報廢,按原價的百分之五十賠償。燒壞或報廢煤電鑽,每台罰款50元。接到五小電器公升井通知後,逾期不交的,每超過一天每台罰款20元。

32、凡私自使用無編號,無帳卡的五小電器,每發現一件罰使用單位50元,並限期辦理建帳手續。

33、及時清理道床、道木,疏通巷道水溝,做到軌道無淤泥積水,經常保持軌道清潔乾淨。每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50元,罰區域包片人10元。

34、井下閒置的機電裝置(包括單台更換下來的裝置),以裝置閒置之日起3日內**上井消帳,逾期不交者,按每台每天50元罰款。管理部門下發**通知單後仍延期不交者每台件每天罰款100元。

35、裝置公升井後運輸隊未通知使用單位每推遲一天罰款50元,在此期間如造成裝置丟失、拆除或損壞的由運輸隊承擔;運輸隊通知而使用單位未及時交回者,每推遲一天罰使用單位50元,在此期間造成裝置丟失、拆除或損壞的由使用單位承擔。具體承擔標準為:丟失件原價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使用單位按價賠償;1000元以上的,由機電科提出單據,經相關礦領導確定後進行處罰。

36、裝置搬遷、移動、裝卸時,因不負責任造成損壞,由**或裝卸單位賠償損壞部分價值的50%。

37、裝置不准私自轉讓、外借(含電纜、五小電器),否則每台件罰責任人200—600元,並立即整改。

38、未通過裝置管理部門私自移交裝置,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

39、裝置檢修質量考核(包括電纜)

(1)、裝置檢修後入井前,若發現存在明顯質量問題,罰檢修單位50-500元。

(2)裝置投入使用後,若3天內損壞,經檢查確認為檢修質量原因的,罰檢修單位50-1000元。

40、新裝置的發放由使用單位申請,機電科審批,庫房保管員方准發放,否則處罰責任人50-500元罰款。

41、礦備用裝置原則上不領給其他礦井,必須領給時,須礦機電礦長或機電科長簽字,否則罰領給人員50-500元。

42、嚴禁其他礦無手續直接拉走裝置,否則罰裝置看管單位(運輸隊或**單位)50-500元。

43、成套裝置不得拆套使用,特殊情況應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機電科辦理手續並限期由拆卸單位將拆套裝置配齊,否則罰責任人500-1000元。

44、私自拆卸裝置零部件或無故損壞裝置者根據情節罰款100—1000元,非專職專業人員隨意拆卸裝置者罰款100-1000元。

45、裝置使用單位的專職或兼職裝置管理員每月與機電科裝置管理員對賬一次,否則每次罰款20元。

46、電機車停車時,必須先將主手柄(即調速手柄)退回零位後再旋轉制動手輪停車,否則每次罰款50元。

47、電機車未停止時,禁止轉動反向手柄反向行駛,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48、第46、47條外,電機車司機不按規定操作按每次罰款50元。

49、電機車撒沙裝置不能兩個方向正常撒沙、制動閘瓦與車輪踏面間隙大於5mm、制動閘瓦磨損嚴重更換不及時一處罰款50元。

50、電機車電池組串聯電壓低於77v仍勉強使用,使蓄電池過度放電每次罰款100元。

51、電機車其他部位不完好,或不按潤滑規定潤滑,或失爆等按《機電考核制度》對應條款考核。

52、裝置拆卸過程中,卻因拆卸困難,鏽蝕嚴重需破壞處理的必須經機電副礦長批准後方準破壞處理,否則按原價由責任單位賠償,併罰責任單位主管領導50元,違章指揮責任人100元。

53、需公升井和轉移的裝置必須按**通知要求辦理,因**單位不負責而出現差錯罰責任單位100元,並負責返工任務。在用完好裝置的**,必須完好**,無故拆藏配件,按原值賠償,罰責任人100元,責任單位按原價2倍罰款。

54、裝置**時的易丟失小件必須由**單位由專人或專車**,不得丟失,否則由**單位按原值賠償。

55、**過程中造成部件及重要配件的丟失,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並處以配件原值罰款。

56、採區**工作結束後,由**單位機電主管領導或裝置管理員到機電科辦理採區裝置回撤清理手續,否則罰回撤單位500元,並負全責。

57、小型裝置**由機電科裝置管理員及使用單位的兼職裝置管理員共同驗收,並作好交接記錄,其他人無權交接裝置,否則罰款100元/臺,交接不清者罰款100元/臺。

58、對於隨意損壞拆卸或丟失的裝置,根據其損壞程度由使用單位按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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