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刑事上訴制度研究 二 發展與協調

2021-06-12 20:20:35 字數 4274 閱讀 4184

如果上訴法院認為定罪是不安全的,它必須支援上訴,從而撤銷定罪。除非上訴法院一併指令重新審判上訴人,撤銷定罪的效果是指令刑事法院做出無罪判決而非有罪判決的記錄,上訴人被視為經陪審團宣告無罪。因此,控訴方如果試圖就同一犯罪重新起訴,被告人可以「已經無罪判決」進行抗辯。

英國上訴法院在二審終結時可以變更罪名。如果起訴書指控上訴人的是甲罪,而陪審團依法可以乙罪定罪時,在上訴人不服甲罪的有罪判決提出上訴時,上訴法院如果認為陪審團已經相信乙罪的事實成立,可以撤銷甲罪的有罪判決,改判以乙罪定罪。具體而言,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將重罪變更為「包括的輕罪」;二是在訴因選擇記載的情況下,對於起訴書選擇記載的甲、乙兩項訴因,陪審團以甲罪名定罪後即被解散、沒有就乙罪進行評議和表決的,上訴法院有權撤銷甲罪的定罪,改定乙罪。在改變罪名的情況下,上訴法院不得加重原判刑罰。如果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多個罪名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可以支援對部分定罪的上訴,而駁回對其它定罪的上訴,在這種情況下,上訴法院可以加重維持定罪的原判刑罰,但不得重於原判決對所有定罪的總和刑期。

上訴法院撤銷定罪之後,並不一定要指令重審。在《2023年刑事審判法》實施以前,上訴法院指令重審僅限於根據新證據撤銷定罪的情形。由於上訴法院極少接受新證據,所以撤銷定罪後也極少指令重審。

但是,《2023年刑事審判法》修改了《2023年刑事上訴法》第7條關於指令重審的規定,新規定的基本精神是:上訴法院一旦撤銷定罪,只要認為司法利益需要,就可以指令重審。因此,即使不服定罪的上訴成功,上訴人也不享有就同一犯罪不受繼續追究的豁免權。

相反,法院會斟酌案件情況裁量決定是否指令重審上訴人。上訴法院在決定是否指令重審時,需要考慮案件初審之後經過的時間長短以及不利於上訴人的證據之強弱等因素。司法實踐中,從2023年到2023年,指令重審的案件數量基本上是逐步增長的,但增長的速度很慢,如2023年指令重審的只有3件,2023年增至13件,2023年達到最高點73件;2023年和2023年分別為70件、72件,2023年下降至58件。

根據《2023年刑事上訴法》第8條的規定,根據上訴法院的指令進行重審時,必須重新向刑事法院提交起訴書,其中的指控原則上必須與原起訴書的指控相同。但是,刑事法院也可以指令以原審可以選擇性定罪的另一罪名重審,或者以沒有提交給原陪審團評議(因為他們已經就另一項訴因定罪)的另一項選擇性罪名重審。新的起訴書必須迅速提交,如果在指令重審後超過兩個月才進入「罪狀認否程式」,上訴人就有權申請撤銷重審的指令。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做出有利於上訴人的決定,除非確信控訴方已經「竭盡全力迅速」行事,並且儘管超過期限但仍然存在重審的充分理由。重審期間,上訴人由上訴法院決定羈押或者保釋,如果再次被定罪,判刑時不得判處較第一次審判時更重的刑罰。

(2)對不服判刑的上訴的裁判

《2023年刑事上訴法》第11條第3款規定,對於不服刑事法院判刑的上訴,上訴法院可以撤銷上訴所針對的任何判刑或者命令,另行判處適當的刑罰或者命令,只要:(1)它所判處的刑罰或者命令是刑事法院本來也可以判的;並且(2)就案件的整體而言,上訴人沒有受到比刑事法院的判刑更重的處罰。據此,對不服判刑的上訴,上訴法院在改判時也得遵守「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結合前述關於不服定罪的上訴裁判結果,可以看出,英國自《2023年刑事上訴法》起,已經在不服刑事法院定罪或判刑的上訴審程式中完全貫徹了「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廢除了此前刑事上訴法院對上訴案件加重刑罰的權力。需要指出的是,英國上訴法院一般會尊重刑事法院的判刑裁量權,只要所判處的刑罰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以內,上訴法院通常不會改變原判。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成功地對刑事法院的判刑提出上訴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原判刑罰是刑事法院依法無權判處的,即不合法的刑罰。對此,上訴法院可以變更為合法的刑罰。

二是原判刑罰有原則性錯誤或者明顯過重。所謂判刑「有原則性錯誤」,主要是指原判適用的刑種有錯誤,如依法不應當判監禁刑的卻判處了監禁刑、宣告緩刑不當等。「明顯過重」是指原判適用的刑種沒有錯誤,但未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而且明顯判得太重。

三是判刑方法有錯誤。如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不該考慮的因素等。

四是判刑前的程式有錯誤。如法官在判刑時接受了控訴方主張的事實,但並沒有聽取證據,或者接受了依法不可採的證據等。

五是原判決對同案犯的判刑不平衡,受到重判的被告人上訴後,上訴法院認為同案被告人之間的判刑差對受到重判的被告人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原判刑對上訴人的判刑是正確的,只是對同案其它被告人的判刑顯得輕了,那麼,上訴法院一般不會減輕對上訴人的判刑。

5.控訴方對刑事法院一審判決的「準上訴權」

英國上訴法院刑事審判庭的主要職能是根據被告人的上訴撤銷定罪或者減輕判刑。控訴方對刑事法院的定罪或者判刑,沒有權利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是,為了統一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維持公眾對刑事司法的信心,英國於2023年和2023年通過的《刑事審判法》,前一項權利不影響被告人本人的無罪地位,後一項權利則可能導致加重對被告人的判刑。

從其實際所起的作用來看,這兩項權利相當於上訴權,只是由於傳統和習慣,它們不被承認為「上訴權」,因而不妨被稱為「準上訴權」。

(1)《2023年刑事審判法》第36條

陪審團審判的一項基本原則是:陪審團負責事實認定,法官負責法律適用。在判例法制度下,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對於將來的類似案件有約束力,一經公開報道,即成為代表法律的立場。

如果刑事法院法官關於法律問題的裁定有錯誤,導致被告人被陪審團裁決有罪,可以通過正常的上訴程式予以糾正;如果法官的錯誤是有利於被告人的,並且導致陪審團裁決其無罪,那麼,由於控訴方沒有權利對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法官的錯誤便無法通過上訴程式得到糾正,一直要等到被錯誤解釋的法律修改為止。

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2023年刑事審判法》第36條規定,乙個人經過正式審判後被宣告無罪的(不論是全部指控都無罪,還是只有部分指控無罪),總檢察長可以就該案中產生的任何法律問題提交上訴法院徵尋其意見。上訴法院在發表意見之前,必須聽取總檢察長或者其代表的辯論意見,受無罪宣告的人也有權利通過律師向上訴法院陳述意見。但是,受無罪宣判者不因該程式而再次處於危險狀態,未經受無罪宣告的人同意,上訴法院不得透露他的身份。

不管上訴法院最後的意見如何,即使它認為初審法官確實錯誤地解釋了法律,而且案件事實清楚地表明被告人應當被定罪,無罪判決也不受影響。通過這種途徑,總檢察長可以獲得一項有助於控訴方在將來的案件中起訴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裁定,糾正初審法官在解釋法律時所犯的錯誤或者澄清其解釋中的不清楚之處,從而統一對法律的適用。這一程式與大陸法系國家的「非常上訴程式」極其相似,實踐中用得很少。

(2)《2023年刑事審判法》第36條

被告人在刑事法院因「正式起訴罪」或者內政大臣書面指定的「兩可罪」被刑事法院判刑,並且總檢察長認為判刑太輕時,他可以將判刑提交上訴法院審查。經過審查,上訴法院可以撤銷原判刑,重新判處他們認為適當的刑罰。重新判處的刑罰可以比一審判處的刑罰更重,但必須在刑事法院可以合法判處的刑罰範圍之內。

與無罪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提交上訴法院無需經過許可不同,判刑畸輕案件的提交必須在原判宣告以後28日以內經過上訴法院許可 [10]。一旦決定許可總檢察長提交案件,上訴法院便有義務考慮是否要就被提交的同類犯罪案件制定新的判刑指南或者重新審查既有的判刑指南 [11]。

2023年以前,這一程式只適用於正式起訴罪。《2023年刑事審判法2023年(判刑審查)令》擴充了它的適用範圍,它規定在下列「兩可罪」案件中,總檢察長也可以將畸輕的判刑提交上訴法院審查改判:**、威脅殺人、虐待不滿16歲的人、上述各罪的未遂罪或者教唆實施上述各罪。

如果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有的可以提交,有的不能提交,總檢察長可以將兩個罪的判刑都提交給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對兩個罪都可以加刑。

上訴法院對總檢察長提交的案件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被告人有權出席聽審程式,並且有權以公費獲得律師的幫助。根據上訴法院的解釋,所謂「畸輕的判刑」是指判刑「超出了初審法官在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之後能夠合理地認為是適當的刑罰幅度。

」 [12]在做出原判「畸輕」的判斷之前,上訴法院必須考慮原有的判例以及上訴法院自己對該類犯罪所發布的判刑指南。但是,上訴法院同時也指出,「判刑是藝術而非科學;初審法官處於對各種不同的量刑因素進行正確評價的絕佳位置;而且輕判本身並不是壞事。正義應當以仁慈為作料,這不僅在文學中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有充分根據的立場」。

因此,上訴法院即使認為原判畸輕,它仍然有權拒絕加重判刑,在某些案件中,它甚至有權減輕原判刑罰。這充分反映了英國上訴法院對初審法院判刑裁量權的尊重。但是,從這一程式的實際運用情況來看,改判加刑率是相當高的。

根據英國總檢察長2001~2023年度報告,從2023年6月1日到2023年5月31日,總檢察長以判刑畸輕為由向上訴法院申請提交案件140件,當年審結81件,上訴法院批准申請的77件;審理結果認為原判刑罰畸輕的74件,改判加刑56件,其它18件上訴法院依裁量權沒有加刑。因此,在批准申請的全部案件中,上訴法院實體審理後的改判加刑率接近73% [13]。

上訴法院對總檢察長提交的案件審理結束之後,總檢察長或被告人對於案件中牽涉到的某一法律問題,還可以提交上議院審查,由上議院發布意見。但是,這種提交必須經過上議院或者上訴法院的許可,而且除非上訴法院書面證明該法律問題具有普遍重要意義並且在上訴法院或者上議院看來應當由上議院審查,否則不得許可提交,因此限制極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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