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理論綱二發展與協調

2023-01-26 13:39:02 字數 5543 閱讀 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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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理論綱二

(3)心證公開規則

法官在決定是否採信證據的時候必須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即所謂的「自由心證」。然而,法官的「自由心證」不應是絕對的自由或者毫無約束的自由,而心證公開規則就是約束之一。所謂心證公開,就是說,法官認證的結論和理由應當向當事人乃至社會公開。

心證公開可以有兩種表現方式:其一是在法庭審判中的公開,即通過法官的當庭認證等活動表現出來的心證公開;其二是在判決文書中的公開,即通過法官在判決文書中說明採信證據的理由所表現出來的心證公開。由於對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評斷和認定往往在庭審之後進行,所以判決文書中的公開實際上是心證公開的主要方式。

我們認為,法官應該在判決書中對判決的根據和理由做出具體的說明,特別是要對採信證據的理由做出具體的說明。這裡需要強調一點,法官不僅要對其採信為定案根據的證據進行說明,而且要對那些已經採納但未被採信的證據進行說明,要說明其不把那些具備了關聯性與合法性的證據採信為定案根據的具體理由。

(三)審查認定證據之標準和規則的原理分析

1.認識論原理

認識論是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於人類認識的**、發展過程,以及認識與實踐的關係的學說」。[18]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原理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其一是物質論,基本觀點是物質存在決定人的意識或思維;其二是反映論,基本觀點是人的意識或思維是對物質存在的反映;其三是可知論,基本觀點是人可以認識客觀存在的物質世界,但是人的這種認識能力是有限的。

從性質上講,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的活動是一種認識活動,因此人們在制定審查認定證據的標準和規則時必須遵循認識論原理。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案件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而且會在客觀世界中留下各種物質性「痕跡」即證據;第二,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屬於主觀對客觀的反映;第三,司法人員可以認知客觀發生的案件事實,但是這種認知具有相對性,換言之,司法人員可以達至正確的認識結論,但是無論從人類司法認識活動的總體來說還是就每個具體案件中的司法認識活動而言,這種正確性都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的程度。

司法人員在把握採信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標準的時候,正確理解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相對可知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世界是可知的,人類是有能力認識一切客觀真理的。但是,這並不等於說世界上的事物對每個具體的人來說都是完全可知的,並不等於說每個具體的人都有能力認識客觀真理。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曾經精闢地指出:

「一方面,人的思維的性質必然被看作是絕對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維又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維著的個人中實現的。這個矛盾只有在無限的前進過程中,在至少對我們來說實際上是無止境的人類世代更迭中才能得到解決。從這個意義來說,人的思維是至上的,同樣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同樣又是有限的。

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歷史的終極目的來說,是至上的和無限的;按它的個別實現和每次的現實來說,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19]司法人員對證據的審查認定屬於認識的「個別實現」,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維著的個人中實現的,是不可能無限期無止境地進行下去的,因此,就每乙個具體案件來說,司法人員對證據的審查認定都不是「絕對真理」,只能是「相對真理」。換言之,人們在證據基礎上對每個具體案件事實的認識都不是百分之百的「真實」,而只是在不同程度上的「真實」,都不是絕對真實,而只是相對真實。

2.價值論原理

價值論或價值學(axiology)也是哲學的組成部分,是關於最為廣義的善或價值的理論或學說。「價值」一詞最初含義是經濟交換中的物的價值,後來被擴充套件到倫理、道德、宗教、藝術、政治、法律、習俗等領域,成為帶有普遍性的善惡評價體系。[20]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的活動不僅是一種認識活動,而且是一種司法活動,因此其必然涉及各種社會價值的選擇。

換言之,司法人員在審查認定證據時,不僅要考慮如何認識案件事實真相,還要考慮如何實現和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善美。

作為面對各種糾紛乃至衝突的社會裁決機制,司法認識活動總要以一定的社會價值觀念為基礎。在任何乙個社會中,司法裁判都需要社會成員的認可或接受,而這種認可或接收的基礎就是司法的權威。誠然,司法的權威可以在表面上依賴於國家的權力乃至威權,但是其內在的支撐必須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要求司法機關在司法裁決的結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其二是要求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的過程中堅持公平正當的原則。前者稱為「實體公正」;後者稱為「程式公正」。

實體公正必須建立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之上,因此它與認識論對司法認識活動的要求是相契合的。程式公正雖然也具有保障實體公正的作用,但是還具有獨立於或區別於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功能,即保障司法活動的當事人或參與者的正當權利得到平等的保護。在這裡,價值論的要求便可能與認識論的要求發生背離。

例如,前文講到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主要基於價值論的考量,而不是認識論的考量,因為有些被排除在司法認識活動之外的非法證據實際上可能是有助於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

司法人員在審查認定證據活動中所要追求和維護的價值是多方面的,不僅有司法公正的法律價值,還有社會倫理價值、社會經濟價值、社會文化價值等。這些價值的目標及其實現並非總是相互一致的,有時甚至是相互衝突或對抗的。因此,我們在制定審查認定證據的標準與規則的時候,往往需要權衡或者平衡各種價值考量,以便確立符合社會需要和具體國情的價值取向。

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這種價值取向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三、審查認定證據的路徑、方法及其原理

不同種類的證據有不同的特點,因此對不同種類的證據進行審查認定也要遵循不同的路徑並使用不同的方法。在本文中,筆者將主要討論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審查認定路徑和方法。

(一)審查認定直接證據的路徑和方法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或待證事實的證據。直接證據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是證明的直接性;第二是證明的單獨性;第三是證據形式多屬於言詞。

由於直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是直接的和明顯的,因此審查認定的要點是其真實可靠性。

1.審查證據**的可靠性

所謂證據**,即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或者是由誰提供的。分析證據**的可靠性,就是要分析證據在形成過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及其影響的程度,就是要分析提供證據者有無影響證據內容可信度的因素。司法人員在分析證據**的可靠性時應主要考察以下兩方面的情況:

(1)證據提供者的能力與知識;(2)證據提供者的身份與動機。

2.審查證據內容的可信度

所謂證據內容,即證據所反映的人、事、物的情況。司法人員在分析證據內容的可信度時應考察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1)證據內容的可能性;(2)證據內容的一致性;(3)證據內容的合理性;(4)證據內容的詳細性。

(二)審查認定間接證據的路徑和方法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或待證事實的證據,或者說,必需通過其他證據或者推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或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是證明的間接性;第二是證據的連線性;第三是證據形式以實物為主但是也包括言詞。

對間接證據的審查認定既包括其真實可靠性,也包括其證明價值或證明力,而且後者往往是審查的要點和認定的難點。

1.分析間接證據的推理前提和形式

間接證據的證明力是由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聯絡的性質和程度所決定的,而且其證明功能的實現往往離不開推理,因此,審查認定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就要分析其依賴的推理。這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推理前提的真實性;其二是推理形式的正確性。

所謂推理前提的真實性,即作為前提的判斷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所謂推理形式的正確性,即推理的形式是否符合邏輯推理的有關規則。由於推理的形式只表現為正確與錯誤,而推理的前提可以有必然真實性和或然真實性兩種情況,而且在或然真實性中又可以有許多不同的等級,因此,儘管人們在進行推理時必須注意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確,但是在分析間接證據的證明力時卻應主要審查其推理前提的真實性,因為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大小主要是由推理前提為真的可能性大小所決定的。

2.分析間接證據證明力的兩條定律

(1)以必然真實性判斷為前提的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大於以或然真實性判斷為前提的間接證據的證明力。(2)在以或然真實性判斷為前提的間接證據中,前提為真的概率與證據的證明力成正比。這裡的難題是人們根據什麼來估算某前提為真的概率?

或然真實性前提一般是在人們生活經驗和知識的基礎上形成的,因此人們自然會根據自己的生活經驗和知識來估算某前提為真的概率,而且不同的人很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一般來說,人們在使用這種前提進行推理時經常會犯兩種錯誤:第一種錯誤是過分依賴個人的片面性經驗;第二種錯誤是過分重視人的一般行為特徵而忽視具體情境對人的行為的影響。

司法人員在分析間接證據的推理前提時應盡量避免出現上述錯誤。

3.分析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

在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時候往往需要多個證據,而這多個間接證據應該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司法人員審查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應把握以下標準:(1)每乙個間接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對證明案件事實具有實質意義。(3)間接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應該具有基本方向的一致性,不應存在無法合理解釋的矛盾。(4)間接證據之間應該能夠互相銜接或結合,應該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鏈條。

(5)全部間接證據組成的證明體系所得出的結論應該具有唯一陛或排他性。

(三)審查認定證據之路徑和方法的原理分析

毫無疑問,我們在研究審查認定證據的路徑和方法時也要遵循認識論原理,但是更重要的是各種方**原理。所謂方**,又稱方法學,是關於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論與學說。它包括哲學科學方**、一般科學方**、具體科學方**。

[21]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是一項極為複雜的認識活動,當然離不開方**的指導,而這個方**體系也包括哲學科學方**、一般科學方**和證據學的專門方**。下面,筆者便做一些簡要的介紹。[22]

1.唯物辯證法原理

唯物辯證法是建立在唯物主義基礎上的辯證法。其內容非常豐富,其中對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具有方**指導意義的主要是矛盾分析的方法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矛盾分析的方法即運用對立統一的觀點去觀察、分析和處理問題的方法。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的統一體。辯證法的一系列範疇,如原因與結果、偶然性與必然性、現象與本質、形式與內容、可能性與現實性等,也都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司法人員在審查認定證據的時候,要善於運用矛盾分析的方法,發現並解析證據自身和證據之間的矛盾,從而對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和證明價值做出恰當合理的認定。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是唯物辯證法的靈魂。案件都是具體的,證據也都是具體的,司法人員在審查認定證據的過程中,必須從案件和證據的具體情況出發,必須努力去把握具體案件矛盾的特殊性。司法實踐經驗表明,準確把握案件矛盾的特殊性是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

2.資訊理論原理

資訊理論是關於資訊的概念及其執行規律、模式和方法的理論與學說。資訊理論產生於通訊技術領域,後來逐漸被運用到許多科學認識的領域,成為一種跨學科的科學方**。對於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而言,資訊理論原理的指導意義首先在於它揭示了證據的本質是資訊。

具體來說,證據具有資訊的基本特徵:第一,證據具有知識性。證據的證明價值就體現在證據中蘊含的與案件事實或者待證事實有關的知識即資訊。

第二,證據具有不守恆性。證據中蘊含的資訊是客觀存在的,但又是不守恆的。資訊的傳遞是在能量消耗中實現的。

在此過程中,能量是守恆的,但是資訊卻是不守恆的。在司法過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蘊含在各種證據之中的案件資訊總會發生量和質的變化。這是司法人員在審查認定證據時必須注意的乙個問題。

第三,證據是量與質的統一。資訊既有量的規定性,也有質的規定性,是量與質的有機統一。證據的價值也取決於其資訊的量和質。

司法人員在審查認定證據的時候既要注意其蘊含的資訊量,也要注意其蘊含的資訊質。其次,資訊理論的指導意義還表現在它為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路徑。根據資訊理論的原理,案件發生的經過就是乙個資訊轉移的過程。

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條件下發生的,都會破壞事物原有的狀態並引發資訊的轉移。研究並掌握這種資訊轉移的路徑、方式和規律,對於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來說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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