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12 08:15:28 字數 2883 閱讀 1706

1 目的與範圍

1.1 為加強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保障正常的生產程式,保障工廠財產安全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廠區內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重點部位的消防要點。

1.3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

2 總則

2.1 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是經安委會調查後確定的,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本制度規定。凡在此作業區域員工均應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演習與培訓,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2 進入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施工、安裝的外來人員,由業務介面部門和施工、安裝單位共同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實安全管理人員,並與安環處簽訂安全協議,需要動火的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

2.3 凡在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從事有可能發生火災、**的作業,作業前要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定防火措施,確認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後,才能進行作業,作業中要進行監護,作業後要清理現場,確認無火種產生才能離開現場。

3 職責

3.1 安環處是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的主管單位,負責區域內消防安全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劃分工廠重點防火區域,對重點防火區域進行管控。

3.2 公安處負責對該區域內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實行歸口管理,負責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維護和更新;負責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防火防爆安全宣傳;組織專(兼)職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員等學習消防知識和消防訓練。

3.3 各工段(部門)負責本單位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區域內消防安全日常檢查及其消防設施的日常檢查;負責督促該區域內員工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4 公司內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劃定及安全要求

重要防火防爆場所及安全要求

5 包裝工段消防管理規定

5.1 管理要求

1)工段內實行全工段禁菸制度,工段任何部位都不得吸菸。

2)噴漆工作場地、調漆間應掛上明顯防火標誌,消防器材要配備齊全、充足。

3)作業區內,通風裝置保持完好,所有電氣裝置必須是防爆型。

4)調漆房、噴漆房現場儲放各類漆料、溶劑用量須嚴格控制,一般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如當班用量較大超過現場儲量規定應採取多次領用的原則。

5)工段應有緊急疏散通道示意圖和應急照明燈具,各類通道要保持暢通,安全門應方便有效,防火隔離門下方不得堆積雜物。工段要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演習。

6)工段不准動用明火,確須動用明火的,必須按公司動火審批要求進行。

7)工段要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檢查工段內的消防工作情況。

5.2 操作要求

1)噴漆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區,確保通風裝置完好,電氣裝置無故障,開啟通風裝置10分鐘後,再進行噴漆作業。通風裝置出現故障時,不得進行作業。

2)調漆房、噴漆房現場作業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製、合金制或其它工具。不得攜帶火種和手機,禁止使用手機,其它人員嚴禁入內。嚴格按勞保用品配備著裝,不得穿著化纖製品以防產生靜電。

3)調漆房、噴漆作業場所嚴禁堆放其它雜物,作業完後及時清除地面油漆、排風管道上的油膜,油漆、溶劑用完要加蓋。

4)作業人員應清楚現場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工段所有人員應清楚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和掌握應急疏散通道路線圖。

6)遇節假日放假前將所有的油漆、溶劑等退回庫房,統一保管。

7)工段汽油、制動液存放量要嚴格按要求限制,汽油加註周圍6m以內嚴禁動用明火或使用手機,加油要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

8)工段內現場裝配使用過的紙皮、膠袋、包裝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時清理。

6 車停放場消防管理規定

6.1 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障礙物、雜物等,場內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6.2 停車場區內設有安全警示標誌和禁止煙火標誌。

6.3 車輛停放按車型和區域停放整齊,要切斷電源總閘,拉上手剎,關好門窗,鎖好汽油箱蓋。

6.4 場區內消防器材配備齊全有效。

7 焊接作業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7.1 氣焊、氣割工末經國家技術考核,無操作證者,不准進行焊、割作業。

7.2 乙炔氣瓶、氧氣瓶與明火及各種熱源的距離不准小於10公尺。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的距離不准小於5公尺。

乙炔氣軟管與氧氣軟管不准繞在一起。在室內作業,乙炔氣瓶、氧氣瓶和焊把應分別放置。

7.3 氧氣瓶要安裝高、低壓氣壓表,乙炔氣瓶要安裝控制回火裝置,要經常檢查管線以及各種連線部位是否漏氣。檢查時應使用肥皂水,嚴禁明火試漏。

7.4 要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在公司確定的**動火區作業必須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後,方能作業。

7.5 進行焊、割作業前,要清除現場的易燃、可燃物,確保安全後方可作業。在高空焊、割時,乙炔氣瓶、氧氣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並須保持一定水平距離,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盤。

7.6 盛裝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和裝置,未經徹底清洗乾淨,不得進行焊割。有壓力的管道、高壓瓶和帶氣鍋爐不得進行焊割。

7.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業,焊割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及導管接觸。

7.8 焊割結束或離開工作場地時,必須切斷氣源,並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確保無誤後方能離開。

7.9 夏季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嚴禁滾動、撞擊。

7.10 對本部位設定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8 其他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8.1 作業場所內消防器材配備要充足、完好,防火標誌醒目。動用明火需嚴格按公司動火作業審批程式進行。

8.2 作業場所內須指定專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庫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檢查。

8.3 作業場所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和臨時線,燈具應符合要求,配電線路應穿管。

8.4 對於初**災時,現場員工應及時組織撲救,並按應急響應流程執行。

8.5 下班時應仔細檢查場所內物品、設施,確定正常後,關閉電氣、門窗。

9 考核

對不執行本制度,按考核規定執行。導致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者加倍處罰,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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