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酸管理制度

2021-06-11 10:13:18 字數 1538 閱讀 9545

一、 目的

本公司使用的鹽酸為易制毒化學品,為了安全、正確的使用,所以特制定購買、儲存、使用管理制度。

二、 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生產用鹽酸的購買、儲存、使用全過程管理。

三、 責任者:

安全科、採購部、使用單位。

四、 程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和《山東省禁毒條列》的有關規定,防止鹽酸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製的本制度。

4.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鹽酸此類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鹽酸(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出主要領導任組長,並確定1-2名專兼職鹽酸(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4.2定期對鹽酸(易制毒化學品)使用過程中的相關人員,如聯絡員、倉管員、直接使用人員進行過程檢查,定期對上述人員進行相關知識教育和崗位職責培訓。

4.3每次購買鹽酸(易制毒化學品),均由聯絡員攜帶市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上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有效期為乙個月,每證僅限購買一次。

在購用證明辦理後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後7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登出作廢。

4.4購買鹽酸(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證明上所限定的數額。

4.5購用證明僅限證明上所註明的購用單位使用,應由購買單位派人員前往銷售單位購買,不得將購買證明以任何形式交給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4.6所購買的鹽酸(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與轉讓,轉借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為辦理購用證明。

4.7鹽酸(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後,必須有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後,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鹽酸出入庫登記證賬簿)上簽字。

4.8鹽酸(易制毒化學品)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台賬登記要清楚、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鹽酸化學品倉庫,倉管員和聯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後,及時將盤點情況寄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

4.9使用部門(車間)須開具(鹽酸使用申請單),有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向倉庫領用鹽酸(易制毒化學品)。出庫時聯絡員陪同領用人將鹽酸(易制毒化學品)送到使用部門(車間)。

鹽酸(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位應建立台賬,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鹽酸,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及抽離槽罐)即視為出庫,做出庫登記。

4.10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畫,合理領用鹽酸(易制毒化學品)。原則上誰使用有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鹽酸(易制毒化學品)還有剩餘即視為不能使用完。

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應安排二人將多餘的鹽酸(易制毒化學品)送回倉庫,有倉庫管理人員應對送回的鹽酸(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稱量後作為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倉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名。不得將領用原料在存在倉庫中,使用部門(車間)不得私自存放鹽酸(易制毒化學品)在本部門(車間)。使用部門(車間)再次領用已送回的鹽酸(易制毒化學品)應按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4.11使用鹽酸(易制毒化學品),應注意鹽酸(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後殘液的**和處理,不得將含有鹽酸(易制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出廠外,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鹽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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