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電管理制度

2021-06-10 21:14:44 字數 2121 閱讀 1271

1 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停送電的管控,避免觸電等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35kv 10kv 660v等線路的停、送電工作

3 對停送電工作人員的要求:

3.1停送電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非專職電工不得操作。

3.2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裝置。

3.3電氣裝置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

4 停送電程式

4.1停電程式

4.1.1停電前,由停電申請單位主管準確的填寫作業票「申請部分」並在申請人處簽字確認。

填寫內容包括:申請部門、檢修地點、檢修裝置、關聯裝置、檢修原因及內容,預計停電時間等。

4.1.2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是否需要停電、以及是否做好停電前準備(終止相關裝置生產等)進行許可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如下表:

4.1.3接到經過許可權部門、機電部負責人簽字確認的作業票後,電工應到生產區域檢視,在確認可以停電後,到裝置所在配電室關閉裝置主電源,並執行上鎖或作業掛牌或專人監護等安全措施,同時停電電工應在作業票停電欄,標明已落實的安全措施及停電時間,並在執行人處簽字確認;

4.1.4停電電工應先停負荷側,後停電源側,隨後進行放電、驗電,驗電合格後,通知現場檢修單位裝置已停電,可進行檢修。

檢修單位在操作按鈕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操作」警示牌後,按照檢修程式進行檢修。

4.1.5當因發生緊急施救、裝置故障等突發事件時,可以緊急停電,但待緊急事件處理結束應及時補辦停送電作業票,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後方可送電。

4.2送電程式

4.2.1在裝置檢修完畢,檢修人員撤離檢修裝置,清理好所有工具,清理現場,同時清點人數並確認無誤,具備送電條件時,檢修負責人通知儀電科電工送電;

4.2.2在接到送電申請後,原停電電工到檢修裝置所在配電室,對檢修裝置摘牌後送電,送電順序為先送電源側,再送負荷側,然後通知生產單位裝置已送電,同時在作業票電工留存聯「送電人簽字」欄內簽名確認;

4.2.3檢修人員在接到送電通知後,摘除鎖具或檢修牌,與現場電工、操作工共同進行試機。

5 作業原則

5.1檢修作業必須斷開電源,嚴禁採用以關閉操作開關代替斷開電源。

5.2電氣、檢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掛牌制度,誰停電掛牌,誰摘牌送電,同一臺裝置多部門同時要求停電時,每一單位都必須在同一裝置掛停電牌,嚴禁多單位共用乙個停電牌,哪個部門檢修結束摘哪個牌,必須做到最後乙個牌摘掉後,才能送電。

5.3裝置發生自動停電後,儀電科電工必須查明故障原因,並將故障原因記錄在檔並簽名。故障排除後,通知生產單位故障已排除可以恢復供電。

在裝置具備送電條件後,方可送電。故障原因查不清或故障不排除嚴禁送電。

5.4電氣人員在檢修時,應首先用驗電筆檢驗裝置是否帶電,嚴禁帶電作業。

5.5裝置已經停電,但因檢修時間過長當班無法送電時,電氣值班人員需將未送電裝置情況與**電氣值班人員交待清楚,雙方在停送電作業票上簽字確認進行工作交接。

5.6電氣人員在進行高壓停電和送電時,必須由兩人同時完成,一人負責操作,一人負責監護。

6停送電作業票管理:

6.1停送電作業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儀電科儲存,第二聯由生產單位在送電恢復生產後送至「特種作業票箱」,工環科存檔備查,儲存期為3個月。

6.2必須確保票證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嚴肅性。不得變更票據內容,票據內容應與實際相符,不得塗改、不得代簽。

7 考核規定:

有下列行為且未造成事故的,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

7.1以斷開操作開關代替關閉電源,給予責任人50元經濟處罰。

7.2未按規定辦理《停送電作業票》,給予屬地部門主管30元經濟處罰。

7.3未經許可權部門審核批准即送電的,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

7.3《停送電作業票》隨意塗改和偽造的,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

7.4《停送電作業票》內容與作業現場情況不符(時間、地點、專案等),按照塗改、偽造處理。

7.5未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給予相關人員每項20元處罰。

7.6作業票原始記錄未存檔或丟失的,給予相關人員10元/份處罰。

8服務承諾:本制度由工安環保科負責解釋說明。

9本制度由工安環保科負責起草/編制/修訂

附件1:作業票辦理流程圖

附件2:停送電作業票樣本

附件1:作業票辦理流程圖

附件2:停送電作業票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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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一般規定 第1條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裝置。第2條在停電的裝置或線路上進行作業,停送電操作必須由持證上崗的電工操作。第3條電氣裝置的檢查 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裝置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第4條單純的起停電氣裝置的操作,可以由專職值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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