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停復役制度

2021-06-10 21:12:34 字數 4446 閱讀 2884

發電廠裝置停復役管理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發電裝置停、復役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發電裝置停、復役的管理。

2 管理職能

裝置管理部是公司發電裝置停、復役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裝置停、復役的策劃。發電部、燃料部是裝置停、復役的執行部門。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總則

3.1.1 各級執行、檢修及工程技術人員應按本標準規定,負責裝置停、復役的計畫、技術和安全管理。

3.1.2 所有在電氣、熱力、機械裝置和系統上進行檢修、校驗、試驗或其它工作,需將裝置區域性或全部停役,以及上述工作全部結束後,需將裝置復役的,均需嚴格按本標準辦理停、復役申請手續。並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條款,認真執行工作票管理標準。

3.1.3 一台裝置或乙個系統只允許辦理一張停役申請單,但在停役裝置或系統上可根據工作的需要辦理不同工作內容的工作票。見資料性附錄a。

3.1.4 根據裝置和系統的管理歸屬,公司裝置分為省調管轄裝置和公司管裝置,公司管裝置又分為公司管主要裝置和公司管次要裝置。見規範性附錄b。

3.1.5 省調管轄的裝置停役申請由裝置管理部門填寫裝置停役申請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經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助理)批准後,發電部負責上報。但在事故或故障停機時可由當值值長直接向省調申請。

3.1.6 公司管轄重要裝置的停役申請單,由裝置管理部門各專業點檢員按裝置及系統的管轄範圍填寫,主點檢初審,部門負責人審核,裝置管理部組織會簽,值長批覆並辦理。若裝置停運影響機組出力,值長還應向排程提出申請。

3.1.7 涉及二個及以上專業共管的裝置及系統的停役,停役申請單由承擔主要工作的專業負責辦理,裝置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值長批覆並辦理。

3.1.8 機組計畫檢修時的停役申請單,由裝置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填寫,經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助理)批准後,由值長辦理申請手續。不隨機停役的裝置和系統(如閉式水系統、消防水系統、壓縮空氣系統、空調暖通系統、6kv系統、400v廠用電母線、ups、交流母線等)的檢修工作,必須按裝置分級管轄的範圍,辦理停役申請,由值長批准。

3.1.9 檢修協調工作由裝置管理部全面負責。檢修部門應建立有關裝置和系統停、復役的內部管理、聯絡、協調制度。

3.1.10 自值長發出可以開工通知單和辦理第一張工作票許可手續後,該裝置和系統歸檢修人員負責管理,檢修人員憑已經工作許可手續的工作票在該裝置和系統上工作,其他人員未經該裝置和系統檢修負責人的同意,不得擅自進行操作或進行其他工作。自檢修人員終結所有工作票、裝置管理人員提交復役申請單獲批准後,該裝置和系統即由執行人員負責管理,並盡快恢復裝置和系統的正常執行方式。檢修人員不得再進行檢修或其他工作。

3.1.11 停役申請單及工作票中要求的裝置及系統的隔離範圍和安全措施(檢修自理的除外)由執行人員實施。工作票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安全措施共同進行確認。許可工作的開始作為裝置狀態轉換的交接點。

3.1.12 外單位承包公司裝置及系統的檢修或其他工作需停用有關裝置和系統時,其停役申請按上述規定由公司人員提出並辦理。

3.2 停役申請及工作許可

3.2.1 申請停役到許可工作的程式

3.2.1.1 停役申請單由裝置管理部門的申請人提出並辦理審批手續後,交值長批准。屬於省調管轄的裝置經公司規定程式批准後,再向省調提出申請。

3.2.1.2 停役申請批准後,由值長通知停役申請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經辦理工作票的許可手續後,開始檢修工作。

3.2.1.3 執行人員在接到值長下達的某裝置或系統的停役命令後,按工作票要求做好相應的安全隔離措施。

3.2.1.4 檢修工作應嚴格執行公司工作票管理標準。

3.2.2 省調管轄的裝置及系統的停役申請,應在排程規程要求的時間內提出;公司管重要裝置及系統的停役申請應在檢修前三天提出。若檢修期限超過停役申請期限,應辦理延期停役手續。停役申請只允許延期一次,申請人必須說明理由。

3.2.3 下列情況之一可以不辦理停役申請手續

3.2.3.1 隨機停役的廠管裝置在排程批准停役時間內的檢修工作。

3.2.3.2 不影響機組安全和出力的廠管裝置經值長同意並在8小時內完成的檢修工作。

3.2.3.3 公司管重要裝置發生故障需搶修的。

3.2.3.4 廠管次要裝置及系統可以不辦理停役申請,但必需辦理工作票。

3.2.4 遇到下列情況,值長在接到停役申請單後必須向發電部負責人、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助理)匯報,並向省調提出說明。

3.2.4.1 停役申請一旦被批准和執行後,可能影響到系統的穩定執行。

3.2.4.2 停役申請一旦被批准和執行後,需降低公司有功、無功出力。

3.2.4.3 非計畫的批准搶修、臨修。

3.2.4.4 因裝置或系統的停役需改變執行方式,或影響機組的安全性、經濟性,或需制訂特定的安全措施時。

3.2.4.5 省調管轄的裝置檢修需延期時。

3.3 工作終結和裝置復役

3.3.1 工作終結和裝置復役的程式

3.3.1.1 檢修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按公司工作票管理標準的規定,及時辦理工作票的終結手續。

3.3.1.2 復役申請人(點檢員)在確認停役裝置或系統上的檢修等所有工作結束,終結工作票後,及時辦理裝置復役申請手續。機組計畫檢修後,按復役程式規定申請復役。

3.3.1.3 裝置復役申請單上應由復役申請人寫明檢修內容、尚存在的問題及執行注意事項,並由部門負責人審核。若裝置有異動時,應同時送交裝置異動報告,並附上有關的圖紙及文字說明。見資料性附錄c。

3.3.2 值長發布裝置或系統的復役命令後,有關執行人員按規定進行復役操作。

3.3.3 執行人員在接到值長的裝置或系統的復役命令後,應確認該裝置或系統上的所有工作已結束、工作票已終結,檢查現場已符合復役條件後,即可解除檢修時所做的安全措施,恢復裝置或系統的執行方式。操作結束並經單元長確認無誤後,由單元長或主值向值長匯報。

3.3.4 執行人員在復役操作過程中發現還需由檢修人員處理缺陷後,才可繼續組織復役操作時,則立即暫停操作,使裝置恢復到安全狀態並通知裝置管理部門進行處理。缺陷消除後,若已辦過停役申請的,則重新辦理復役申請手續。若按以上條款規定可以不辦停役申請或不是重大缺陷及緊急情況,可由值長批准不辦理停役手續,但執行人員必須進行詳細記錄。

若是超越原申請期限的省調管轄裝置,由值長向省調提出申請,並匯報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助理)。

3.4 試運轉(試驗)

3.4.1 凡需在未復役的檢修裝置和系統上進行試運轉、頂壓試驗時,若要改變安全措施,則必須填寫試運轉(試驗)聯絡單,並提前一天提交值長、單元長或班長。見資料性附錄d。

3.4.1.1 試運轉(試驗)聯絡單上必須寫明試運轉(試驗)裝置的全稱、試運轉(試驗)負責人、要求試運轉(試驗)的時間安排。

3.4.1.2 凡靠背輪脫開的且試自潤滑的馬達,單獨試運轉(試驗)時可以不辦理專業會簽手續,但必須確保幫浦(風機)上無人作業,馬達的所有保護必須投入。其他方式的試運轉(試驗)均需辦理專業會簽手續。試運轉(試驗)聯絡單由檢修負責人提出,公司相關專業會簽(外委工程專案由裝置管理部門專業主點檢組織會簽),本專業主點檢簽發生效。

3.4.1.3 試運轉(試驗)負責人一般應由裝置檢修負責人擔任。試運轉(試驗)負責人在向執行提交試運轉(試驗)聯絡單時,同時送交與此試運轉(試驗)有關的要改變安全措施的所有工作票並暫停檢修工作。若馬達單獨試運轉(試驗),只需收回與該馬達試運轉時直接有關的工作票並暫停工作。

3.4.1.4 裝置試運轉(試驗)前,應由試運轉(試驗)負責人檢查試運轉(試驗)裝置的條件是否具備,其現場的安全由試運轉(試驗)負責人負責。執行人員應按執行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和確認,然後匯報單元長或值長(班長)。在得到值長或單元長(班長)可以試運轉(試驗)的命令後,才可進行試運轉(試驗)工作。

3.4.1.5 馬達的試運轉(試驗)由執行操作,檢修配合。在特殊情況下,需採取臨時措施的試運轉(試驗)工作,點檢員應編寫書面方案,經值長或單元長(班長)、主值審核認可後,由值長或單元長(班長)、主值組織雙方人員共同執行。

3.4.1.6 裝置檢修後若有異動或系統方式改變,應在試運轉(試驗)的前一天,向執行部門提交裝置異動報告,由執行專職工程師確認並編寫操作方案和制訂安全措施後,才准試運轉(試驗)。特別重大的試運轉(試驗)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應由裝置管理部編寫(執行部門配合),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

3.4.1.7 所有的試運轉(試驗)的方案必須寫清檢修與執行之間的分工,明確責任及裝置管轄的分界點。其操作的分工按執行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執行。試運轉(試驗)的安全措施由執行人員實施並對其操作的正確性負責。

3.4.1.8 執行人員在接到裝置試運轉(試驗)聯絡單後,應確認試運轉(試驗)申請單填寫內容完整、正確,確認按規定應交回的工作票已交回或已終結,確認現場已具備試運轉(試驗)條件。

3.4.1.9 執行人員參加試運轉(試驗),應重點檢查:裝置技術狀況和運**況(例如振動、溫度、聲音等),調節是否靈活,裝置有無洩漏;標誌、指示燈、訊號、自動裝置、保護裝置、表計、照明是否正確齊全;核對裝置及系統的變動情況;必要的保溫和電纜封堵是否結束;是否工完場清,妨礙安全及操作的腳手架已全部拆除。

4 檢查與考核

4.1 本標準的執**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裝置管理部組織檢查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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