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電管理制度

2021-05-27 10:02:41 字數 4778 閱讀 3641

第一部分一般規定

第1條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裝置。

第2條在停電的裝置或線路上進行作業,停送電操作必須由持證上崗的電工操作。

第3條電氣裝置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裝置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4條單純的起停電氣裝置的操作,可以由專職值班人員進行停送電操作,但專職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悉本職範圍內的供電設施,經考試合格後上崗。如:主扇司機、膠帶機司機,水幫浦工等都屬於專職值班人員。

第5條開關送電前,送電操作人應檢查本開關是否有故障,若顯示短路或漏電嚴禁送電,若是因過載引起的跳閘,復位後可以復送電一次。

第6條所有的停送電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操作;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7條開關進行分閘後,不管在在井下任何地點,進行驗電、放電之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只有瓦斯濃度小於1%時,方可操作。

第8條所有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必須經礦主管領導批准,並以檔案的形式報在機電組,由負責供電的專人備案。

第9條負責停送電的電工,必須熟悉維護範圍內的供電系統,裝置運**況、結構效能、保護原理、電纜分布和觸電急救知識等。

第10條當發生人身觸電、電氣火災等危及安全事故時,當事人有權立即停電,斷開有關控制裝置的電源,避免事故擴大,但事後要迅速匯報給排程室。

第二部分變電所的停送電操作

第11條在6--10kv高壓電氣裝置及電纜上進行的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兩票」制度,憑票停送高壓開關。(詳細內容請參見本礦制訂的「停送電工作票制度」)

第12條停送電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監護人和工作票簽發人的資質規定:

1) 由工作負責人做操作員(巡檢員)的監護人。

2)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裝置情況,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主管機電領導,或經批准的機電科(隊)長、副科(隊)長擔任。

3)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由主管機電區隊隊長、副隊長、技術員、班長等擔任。

4) 工作許可人(巡查員):由礦資訊組值班人員擔任。

5) 礦排程員只能對高壓開關進行必要的遠方停、送電操作,(即:開關由執行狀態轉為熱備狀態);需要在停電的裝置或線路上進行檢修時,排程員負責給倒閘操作人員,下達退出斷路路手車的命令。

第13條高壓線路的停、送電工作票,必須提前1天辦理;凡是停電影響井下重要負荷的工作票,必須經排程室同意後簽發;需要到35kv變電站辦理的工作票,應提前2—3天辦理。

第14條變電所在無人操作或檢修時,前後門必須同時上鎖,防止閒雜人員進入,鑰匙由資訊組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部分井下高壓配電點的停送電操作

第15條井下高壓隔爆開關的停送電操作必須辦理停送電工作票,依照《停送電操作規程》執行。並向排程室說明停電影響範圍。

第16條高壓隔爆開關檢修維護由機電隊負責。對於只控制單個使用單位的負荷時,辦理停送電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經主管礦領導審核通過,可以由本隊的機電副隊長或機電技術員擔任,也可以到機電組辦理。可以由工作負責人進行倒閘操作,跟班隊長進行監護。

嚴格執行驗電、放電、閉鎖、上鎖、在負荷側接線腔掛接地線、掛牌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17條綜採隊拆除移變列車多餘的高壓電纜,或檢修移變的高壓饋電開關時,所停電的高壓隔爆開關,停電時執行第16條的規定。

第18條綜採隊拉移移變列車時,可以不辦理停送電工作票。停送電工作由運轉隊的電工完成,停送電操作時,及時與綜採隊負責人進行聯絡。綜採隊負責人確認停電後,才可進行移變列車拉移工作。

第19條若連採隊的移變或風機高壓電纜,由不在變電所的高壓防爆開關控制,檢修移變高饋頭時,必須到機電組辦理停送電工作票,機電組安排機電隊完成停送電操作事項。由機電隊專職電工操作,連採隊工作負責人監護,並按要求做好安全技術措施。

第20條連採隊倒移變時,機電隊負責延伸高壓電纜的拆接線,由機電隊到機電組辦理停送電工作票,機電隊在進行停送電操作前,必須經過連採隊現場負責人同意。停送電操作由機電隊的專職電工完成,由機電隊工作負責人進行監護。送電前連採隊移變高壓饋電開關必須處於停電閉鎖狀態,否則嚴禁送電。

第21條高壓隔爆開關斷路器分閘後的操作順序為:首先把斷路器手車退出,並把隔離開關把手閉鎖、上鎖。有觀察窗時,還必須觀察到隔離開關明顯的斷口。

之後再開啟負荷線接線腔驗電、放電、掛接地線。最後,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標示牌。

第三部分井下低壓配電點裝置的停送電操作

第22條在低壓配電點控制的線路或裝置上進行檢修時,必須嚴格遵守《神東分公司煤礦井下供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在停電操作前,應將停電原因和影響範圍匯報隊值班領導或排程室;在送電操作前,應匯報並徵得隊值班領導或值班排程員同意。

第三條在各配點的低壓電氣裝置和饋線上的作業,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停電、驗電、放電等程式,對隔離開關使用安全鎖具並上鎖,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誌牌,只有執行這項作業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標誌牌,解鎖後送電,必須做到「誰停電,誰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

第四條井下電氣裝置在檢查、修理、搬遷時應由兩人協同工作,相互監護。

第五條電氣裝置正常停電順序必須從負荷側至電源側逐級停電,送電順序必須從電源側至負荷側逐級送電。每次停、送電操作後,必須檢查確認開關的分、合狀態。

第七條要避免在同一電纜線路或同一移變負荷側同時出現兩點及以上多點作業,如果無法避免則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同一饋電開關控制的系統中,有兩個以上多點同時作業時,則必須在移變或總饋開關上由各組作業人員分別停電上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誌牌,並應有一名總負責人負責聯絡協調工作,待各項工作全部結束,派專人巡點檢查無誤後,摘牌、解鎖、送電。

2、 在同一配電電源線路中,存在兩個及以上多點同時作業,又可以通過不同饋電開關控制的工作,當控制開關無明顯斷口時,需要閉鎖各自的饋電開關,還需閉鎖上級電源,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誌牌牌並上鎖。

第八條對停電操作前已經停電的裝置或電纜線路上檢修作業,仍需嚴格按照規程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停電、驗電、放電、上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對已經停電的饋電開關必須操作機械脫扣按鈕來停止執行,並開蓋檢查開關確已斷開。

第九條漏電保護跳閘後,應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質,及時排除故障後才能送電,禁止甩掉漏電保護強行送電。」

第23條膠帶機配電點、重要水倉配電點等,有專職崗位工看守時,由於上一級高壓開關跳閘,至使配電點失電,重新來電後,遵照本制度第4條規定執行。但送電前必須保證無裝置檢修人員在工作,要送電的裝置本身無故障,送電後必須把情況如實匯報給跟班隊長。

第24條移動變電站帶有不同走向或不同性質的負荷時,必須加裝分支饋電開關。在磁力起動器的負荷側,進行接線或檢修作業時,應將上級分支饋電開關和磁力起動器同時停電,並分別將隔離開關閉鎖、上鎖、掛牌。

第25條維修電工在移變低饋頭、或其它低壓裝置、電纜線路上進行維修作業時,需要斷開移變高饋頭斷路器,可以不辦理停電工作票,但必須認真落實停送電技術措施。

附註:本制度沒有述及的情況,停送電操作全部依照《神東分公司煤礦井下供電管理制度》執行,下附 《神東煤炭分公司煤礦井下供電管理制度》

《神東分公司煤礦井下供電管理制度》(修訂版)

2008.07.01

第一部分神東分公司煤礦井下供電管理制度

第一條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採用分列執行方式,一回路執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第二條對井下各水平**變(配)電所、主排水幫浦房和下山開採的採區排水幫浦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迴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第三條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並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第四條供電處必須每年測量一次礦井高壓電網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並採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測試結果必須及時反饋各礦。

第五條地面變電所和井下**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井下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對具有試驗功能的高壓接地選線裝置,每月必須對高壓保護裝置的運**況進行一次跳閘試驗。供電處要對礦井各型別的高壓接地選線功能進行定期試驗。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況進行一次跳閘試驗,並填寫試驗情況記錄備查。

第六條變電所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變電所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變電所內有高壓電氣裝置時,入口處和變電所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井下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必須關門加鎖,並每天有值班人員巡迴檢查一次。

變電所內的裝置,必須編號(每個高、低壓櫃的編號必須前後一致),標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誌。

第七條變電所的操作及檢修人員必須熟悉《電業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必須持證上崗。

第八條計畫性停電檢修工作必須在工作的前一天按照「兩票管理制度」辦理工作票。

第九條礦井高壓停送電方式可分為三種型別如下:

第一類屬於計畫性停電工作,工作過程中將觸及帶電導體,或帶電裝置外殼上工作可能觸及帶電導體的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必須在現場就地執行停電工作,嚴禁通過工控系統在排程室遙控停電後實施工作。

第二類不在帶電導體上工作,不會觸及帶電導體,如拉移變列車和吊掛整理電纜等,可以不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向排程室申請,講清楚工作內容和停電範圍,值班排程員核實正確後記錄並**錄音,通過上位機遙控操作,工作負責人必須在現場核實停送電是否正確。

第三類事故搶修可以不辦理工作票,但必須完成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停電、拉手車、驗電和懸掛接地線等措施,在事故搶修結束後,補辦完善全部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續。

工作票和操作票必須保留在變電所內備查,儲存期限為3個月,排程室內必須有排程指令記錄和**錄音。

第十條在井下任何乙個工作地點需要進行驗電、放電、掛接地線之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只有瓦斯濃度小於1%時,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井下所有變電所高壓開關櫃的繼電保護整定由供電處統一進行。各礦井至少每年對井下供電網路進行一次保護整定計算,校驗其靈敏度。

停送電管理制度

4 井下10kv線路倒閘,由機運隊提前一天填寫 倒閘操作票 經機電部 安監部 機電副總 生產副總 安全副總 總工程師批准後交排程室,由電力排程統一指揮,排程室下達執行命令,並做好記錄後方可執行。5 地面低壓開關 線路 的停送電 使用單位請示排程室,由排程室批准停送電。6 井下高 低壓開關的停送電 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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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條嚴格按 煤礦安全規程 及停送電規定執行。第二條井上 下不准帶電檢修 搬遷電氣裝置 包括電纜,機組電纜 裝煤機 綜掘機的拖拽電纜除外 檢修或搬遷時必須切斷電源。第三條在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到所屬配電室或分路總開關辦理停電手續。嚴禁趁別人停電機會,進行任何檢修工作。第四條執行停送電工...

停送電管理制度

1.6kv配電室高壓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2.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裝置。3.工作前飲酒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精神不振者不得令其參加停送電的有關工作。4.停送電工作必須堅持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在同一時段對相同裝置 線路進行停送電工作的班組必須各自辦理停送電手續,任何班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