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2021-06-10 09:34:46 字數 1656 閱讀 2968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准施工。

「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

「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a、安全隔離。

b、清洗和轉換。

c、通風。

d、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e、防護用具和照明。

f、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

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訊號不明不准吊;斜牽斜掛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准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設物不准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准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准吊;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准吊;六級以上強風不准吊。

(3)「高處作業」:凡在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准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公尺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准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公尺。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准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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