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2021-06-26 15:50:16 字數 4882 閱讀 7147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裝置、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乾淨,隔絕氣體**,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絡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著火和**的危險時方准動火,並應隨時分析記錄。

1)**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於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裝置、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後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乾淨後,或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後才能允許動火。

5、在裝置、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裝置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採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裝置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範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定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裝置管道的並應採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裝置(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公尺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公尺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乾淨,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並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餘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後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菸。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並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裝置(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裝置內作業許可證」。該裝置必須與其它裝置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其它方法代替),並清洗,置換。

2、進入裝置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裝置。若要繼續再進入裝置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裝置作業手續。

5、裝置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裝置內作業應根據裝置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裝置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裝置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裝置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裝置內。

10、作業完工後,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並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裝置內作業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裝置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

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 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

4)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訊號。挖土機迴旋範圍內不准進行其他作業。

5)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定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徵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應急措施。

6) 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於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於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 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採取防範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 在建築物、構築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後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後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裝置、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後,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乙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並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並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製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後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五、高處作業的管理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1、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執行,高處作業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hg23014)執行。

高處作業前,必須到公司安全主管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許可權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藍、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公升降機嚴禁載人。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隔離防範措施,否則不准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採取設腳踏板等安全措施。

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8、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並設專人監護.

9、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

六、吊裝作業的管理

1、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質量大於10t的物體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2)吊裝質量大於40t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主管審查,報技術負責人、廠長批准後方可實施。

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應遵守hg23014的規定。

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裝置、鋼絲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

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

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錨點。未經專業人員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執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裝置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公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公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hg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覆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處,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准吊裝:

指揮訊號不明;

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斜拉重物;

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重物下站人;

重物埋在地下;

重物堅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稜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重物越人頭;

安全裝置失靈。

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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