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河清學區教師考勤制度 原文

2021-06-09 19:59:44 字數 3112 閱讀 9897

為了加強教師工作紀律,保證學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嚴格教職工考勤管理,進一步提高教職工敬業、愛崗、守紀的自覺性。根據《肅州區教職工請銷假制度》,結合我學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手續

1、教師凡需請假者,均需填寫請假條,連同有關證明材料,按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批。假期滿到崗後必須履行銷假手續。

2、病假需鄉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需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化驗等有關檢查憑據。請長期病假的,要按規定填寫《肅州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3、如遇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或委託他人代為請假,也可先**請假,事後必須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為有效,否則按曠工對待。

4、請病假者不得弄虛作假,對有異議者,學校有權到有關醫療機構進行複查確認,如屬弄虛作假,取消病假,所請病假按曠工論處。

二、請假類別及期限

1、病假: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可以請病假。

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請病假3天以內不必提供任何證明;請病假3天以上7天以內,必須附鄉級以上(含鄉級)醫院的診斷證明;請病假7天以上30天以內,必須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有兩名主治醫生簽字的診斷證明;30天以上者,除附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供門診或住院病歷及檢查、檢驗報告單等相關材料。

2、事假:一般性事假每個教職工每學期累計不得超過7天。

3、公假:教職工經學區(校)或教育局同意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術講座(交流)、理論學習或業務培訓以及出國、出境學習、考察等公務活動,可憑檔案或通知請公假;教職工參加自學考試、函授等需集中面授、**答辯、考試等,可憑檔案或通知請公假,但報考時必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學校研究同意,否則不予批准公假。

4婚假:教職工結婚一般安排在假期,因特殊原因需請假結婚的,憑結婚證請婚假,婚假3天;夫妻雙方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婚假可延長到30天;夫妻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5、產假:產假為90天,晚婚(女23周歲,男25周歲)晚育(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24周歲以上生育第乙個子女)的為105天,其中產前假15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在產假期滿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女方增加產假50天,並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學校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對懷孕不滿四個月的,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給予42天產假;七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

教職工因計畫生育而做了結紮手術的,可休假21天。

6、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給予7天喪假,赴外地奔喪,酌情給路程假,因故延長須請事假。

7、探親假:教職工需要探親,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有特殊情況需請假探親的,按事假對待。

8、教師子女或父母看病(住院)一學期可享受7天護理假,若情況特殊可享受10天,超時按事假論處。

上述假期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三、審批許可權

1、教職工請假: 請假半天以上1天以內由校長或主管主任審批;1天以上3天以內的由主管教學的校長(副校長)審批;3天以上由學區主任審批;病假7天以內的由主管教學的校長(副校長)審批;7天以上15天以內由學區主任審批;15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寫《肅州區教職工請假審批表》,學區負責人簽字後連同證明材料,報教育局審批。

2、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公假,均由各學區主任審批。

3、教職工因病喪失工作能力或長期患病不能堅持工作,需連續請假6個月以上的,按《肅州區教職工請銷假制度》相關規定辦理病假手續。享受病假期間的相關工資待遇。**後,經本人申請,按程式報批,恢復工作及工資待遇。

4、各小學校(園)長事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公假由學區主任審批;學區主任、中心小學校長、副校長事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公假按個人申請——學校審核——教育局批准——期滿到崗銷假(遇特殊情況可先口頭請假,事後補假)的程式履行請銷假手續。

四、臨時請假、遲到、早退

1、上班期間請假2小時以上,需填寫請假條,累計4小時記事假半天,兩個半天合為1天。

2、超過上班時間半小時以內算遲到,遲到累計4次,記半天曠工。遲到超過半小時以上,記曠工一次,曠工累計2次,記曠工半天。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遲到,經調查確定後,可酌情處理。

3、提前下班時間半小時以內離崗算早退,早退累計4次,記半天曠工。早退超過半小時以上,記曠工一次,曠工累計2次,記曠工半天。

4、對於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無故不到或超假不歸者,均按曠工論處。

五、假期工資待遇

1、凡履行請假手續,經過批准的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護理假在規定的天數內發給原工資。

2、長期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標準工資的90%,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標準工資的70%,滿10年及以上的,發本人標準工資的80%)。

3、重病患者和特殊事假,待遇酌情對待。

因公傷殘、精神病患者、癌症等重症病人確係無法正常上班者,可按照勞保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程式申請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六、處罰

1、一學期累計病假超過乙個月、事假累計超過10天者,年終專業技術職務考核不得定為優秀。

2、一學期事假、病假累計均不超過7天,不扣考核分;超過7天以上每天按一定標準從學期考核總分中扣減考核分,實行績效工資後按新的規定執行。

3、凡曠工1天以上3天以內者,每天扣發100元崗位工資,並在各類考核中均不得評為優秀;曠工在3天以上15天以內者,扣發當月全部工資,年終專業技術職務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

2、教職工擅自離崗、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學校應書面報告教育局,教育局分別上報組織、人社部門按辭退處理。

3、已簽定聘用合同、實行合同管理的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要及時將情況上報教育局,根據有關規定解聘。

3、無病裝病,欺騙組織,請假後從事其它工作或搞第二職業者,一經發現,扣回全部工資,並根據情節上報上級部門處理。

臨時聘用人員參照以上辦法執行

七、滿勤獎

1、一學期無事假、病假、遲到、早退記錄者,視為滿勤。

2、滿勤獎根據本學期教師出勤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100元。

八、處罰資金的使用

1、用於滿勤獎。

2、用於病、事假,曠工期間代課教師的補貼。

以上制度經教代會討論通過,於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下河清學區教師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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