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 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2021-06-09 16:24:28 字數 2629 閱讀 3361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司人員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安裝、維修等工作的需要,經生技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二條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定在非易燃、易爆區域。

(二)距易燃、易爆、罐區、裝置等不應少於30公尺。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牆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通道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條在禁火區內,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均須辦「動火證」,動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過乙個月。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

第四條動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動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動火證一律由安全部門簽發,動火時要將動火證懸掛在動火點附近備查。

第五條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六條動火作業分**管理:

(一)特殊危險動火,指在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冰機房、有機熱載體爐、配電房)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危化品倉庫、鍋爐房、罐區、精餾、蒸餾、合成、中和崗位)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危險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乙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區域性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公升級管理,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第七條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證》。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辦理其他相關票證。

第八條 《動火證》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乙份「動火證」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員在「動火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證》上簽字。

第九條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一級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第十條 「動火證」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部門、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措施,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十一條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動火方案,並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現場必須採取齊全的安全應急措施,直至動火作業結束。

第十二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事故。

第十三條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如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第十四條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

第十六條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火災隱患,方可離開。

第十七條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代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安全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三)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熟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動火作業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四)做好現場生產人員與動火作業人員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動火作業人員停止動火作業。

(五)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第十八條動火分級終審許可權規定如下:

特殊危險動火由公司安全部門複查後報主管經理終審批准。

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安全部門終審批准。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准。

第十九條動火還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線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檢查合格後,方可動火。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裝置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足夠和適用的消防器材,採取有效的滅火措施。

南京神柏遠東化工****

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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