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 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2023-01-03 22:51:02 字數 1168 閱讀 1479

1目的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 內容與要求

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28℃的液體;

b **下限<10%的氣體;

c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的物質;

d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的物質;

e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的強氧化劑;

f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的物質;

g 在密閉裝置內操作溫度等於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28℃至閃點 60℃的液體;

b **下限≥10%的氣體;

c 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d 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e 助燃氣體;

f 能與空氣形成**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60℃的液體;

b 可燃固體。

4.2 公司動火管理範圍

4.2.1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 動火專案

a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b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c 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後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部長簽字,分管經理批准並備案。

4.3.2 臨時動火區:

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辦理動火證,非經批准的施工專案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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