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 內容與要求
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28℃的液體;
b **下限<10%的氣體;
c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的物質;
d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的物質;
e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的強氧化劑;
f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的物質;
g 在密閉裝置內操作溫度等於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28℃至閃點 60℃的液體;
b **下限≥10%的氣體;
c 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d 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e 助燃氣體;
f 能與空氣形成**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 閃點≥60℃的液體;
b 可燃固體。
4.2 公司動火管理範圍
4.2.1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 動火專案
a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b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c 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後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部長簽字,分管經理批准並備案。
4.3.2 臨時動火區:
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範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辦理動火證,非經批准的施工專案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防火 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司人員和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條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安裝 維修等工作的需要,經生技部登記審批,劃定 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第二條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 固定動火區應設定在非易燃 易爆區域。二 距易燃 ...
焊接及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發電機房 生活駐地 工地臨時工棚等要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滅火器要定期進行檢驗,失效的要及時進行更換。2.在火災危險區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3.嚴禁在辦公室 休息室 宿舍等房間內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4.在易燃 易爆環境中,嚴禁吸菸,嚴禁採用明火作業,嚴禁進行火花加工和帶電作業。5.易燃 易爆物品...
作業場所防火 防毒 防爆管理制度
一 明確適用於生產執行過程防火 防爆 防毒的管理範圍。二 明確主管領導 主管部門 具體主管負責人的安全職責。三 明確防火 防爆 防毒的管理組織機構 化學事故應救援指揮機構,安全消防部門日常管理工作等 四 明確作業場所防火 防爆 防毒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包括 廠房設定 建築結構 電子裝置的選用 安裝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