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 防爆管理制度

2021-06-08 13:47:05 字數 2368 閱讀 9626

一、基本原則

貯罐區、生產廠區為禁火區,禁火區內生產車間、部門、外來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制度,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按動火**管理要求申請辦理動火證。

二、動火作業分**管理

1、特殊動火:指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槽車、電解槽、冷凍機房、貯罐等)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過銨車間、倉庫及車間周圍)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區域性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公升級管理。

三、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

一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車間主任、部門負責人複查後,報公司

安全生產辦公室終審批准;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車間、部門負責人終審批准;特殊動火,由公司安辦複查後,報總經理終審批准。

四、動火作業等級劃分

1、公司原料庫區:主要原料丙烯腈,屬易燃液體化工原料,火災危險性大,其儲罐、物料管路、裝置等動火作業為特殊動火,其它部位為一級動火。

2、生產部:生產裝置處於執行狀態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裝置的動火作業為特殊動火,其它部位及生產裝置以外區域內動火為一級動火。

3、公用設施:廠區內公用設施需要動火作業,根據其動火部位火災危險性大小,為一級動火或二級動火。

4、各生產車間、部門動火作業使用氣焊、氣割作業時,嚴禁使用氣體打火機作為引火工具。

五、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證在動火環境無異常時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並重新**。

2、動火證應填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和意見。

3、在對易燃易爆物質的裝置、管道及場所動火作業時,要進行氣體分析。可燃氣體在空氣中的濃度不大於0.2%(體積比)時方可動火。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取樣與動火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0分種,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種,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氣體分析儀由安辦保管,由安辦人員負責進行氣體分析,需要做氣體分析的動火作業基本上都屬於特殊或一級動火,其火災危險性較大,因此節假日、夜間原則上不允許做此項工作,若遇特殊情況需作氣體分析時,通知安辦人員取樣分析。

4、動火作業時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互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線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進入裝置內動火時要辦「裝置內作業許可證」。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每次動火前30分種(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生產崗位班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現場崗位班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手認同。

6、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新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備,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節假日、夜間需辦理動火證時,其動火安全措施檢查落實,動火證的審批由公司值班人員具體負責。

7、公用設施動火辦理動火證時,距動火部位30公尺之內的車間負責人必須在動火證上簽字,並安排專人負責檢查,監護工作,確保動火作業不危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距動火部位30公尺範圍內有兩個或多個車間時,以火災危險大的車間為主,若周圍車間火災危險性相同,則以上風向車間為主。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的方針,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因素,消除火災隱患,做到防患於未 燃 杜絕火災 的發生確保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了以下防火 防爆制度。1 易燃易爆燃料 油料 物品,按照精細化管理要求統一存放 正確歸位 專人管理,否則一次罰款20元,並在a卡扣分。2 領導小組每天進性一次巡查每...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做好防火 防爆工作,加強對防火 防爆管理,杜絕火災 事故,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 職責 1 生產安全科負責防火 防爆管理。2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內的防火 防爆工作。三 內容 1 廠房布置 建築結構 電氣裝置的選用 安裝及相關安全設施,必須符合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

防火 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條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 事故的發生。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各部門 車間。第三條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 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部門 各部門 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第四條內容與要求 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