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2021-06-06 22:52:23 字數 4763 閱讀 4550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式,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2、 範圍:適用於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 程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裝置、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准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餘氣)的裝置、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塗以黃油,或採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裝置、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非燃燒的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裝置、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准在高溫裝置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櫃。

主配電裝置、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裝置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定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如與電氣裝置共用,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於0.

3歐姆。

4.1.11 廠區內未經批准,不准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 所有裝置、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並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裝置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複驗,並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 一切裝置、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裝置管道的保溫規範」(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塗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定必要的事故訊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並且應設定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築物、構築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裝置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定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

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准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裝置、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裝置、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洩壓。

4.2.1.1 定期對裝置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裝置,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洩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並高出廠房建築物、構築物2公尺以上。若設在露天裝置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裝置2公尺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定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危險物料的裝置,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裝置,必須洩壓降溫後方可開啟。(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裝置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准超過規定。

4.2.3.2 管道系統和裝置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乾淨;檢修後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後,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裝置的進出口管道應設定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裝置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定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裝置,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裝置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裝置、管道;

4.2.5.1.2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裝置管道;

4.2.5.1.3 用空氣乾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裝置及管道;

4.2.5.1.4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後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台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

2 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於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裝置,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汙水必須經過**或處理後,方可通過水封並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於250公釐。

4.2.7.2.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災或**危險的汙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汙水應設定隔油池或汙油**設施。

4.2.7.4. 嚴格裝置計畫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裝置檢修質量,保證裝置、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洩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專案對電氣裝置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裝置,應有計畫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裝置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裝置)應按「**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性環境用電氣裝置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定,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公尺;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於15公尺的要求。

油罐區、裝卸區站台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公尺。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定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定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

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於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乾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並列為交**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於良好,有效的狀態。

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於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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