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

2021-06-06 14:46:43 字數 1439 閱讀 1310

第九條建立醫療技術分級管理制度和保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安全制度,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評估。

第十條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根據風險性和難易程度不同,手術分為四級:

一級手術是指風險較低、過程簡單、技術難度低的普通手術;

二級手術是指有一定風險、過程複雜程度一般、有一定技術難度的手術;

**手術是指風險較高、過程較複雜、難度較大的手術;

四級手術是指風險高、過程複雜、難度大的重大手術。

第十一條對具有不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展不同級別的手術進行限定,並對其專業能力進行審核後授予相應的手術許可權。

第十二條自准予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向批准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臨床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證掌握情況、臨床應用效果、併發症、合併症、不良反應、隨訪情況等。

必要時,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實。

第十三條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並向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裝置、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床應用;

(三)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後果;

(四)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五)該項醫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六)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出現第十三條第(一)、(二)款情形的,申請負責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登出診療科目下的相應醫療技術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出現第十三條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申請批准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組織專家對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複核。必要時,可以組織對醫療技術安全性、有效性進行論證。根據複核結果和論證結論,批准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做出繼續或者停止臨床應用該項醫療技術的決定,並對相應的醫療技術目錄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批准臨床應用該項醫療技術的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一)與該項醫療技術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裝置、設施、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帶來不確定後果的;

(二)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三)准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後1年內未在臨床應用的;

(四)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第十七條醫院准予醫務人員超出其專業能力開展醫療技術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未經醫療機構批准,醫務人員擅自臨床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執業醫師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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