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2022-03-11 02:38:16 字數 5211 閱讀 5567

百科名片

衛醫政發〔2009〕18號,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准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而制定。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六章六十一條。

目錄衛生部

第一章總則

1. 第一條

2. 第二條

3. 第三條

4. 第四條

5. 第五條

6. 第六條

第二章醫療技術分類分級管理

1. 第七條

2. 第八條

3. 第九條

4. 第十條

5. 第十一條

6. 第十二條

7. 第十三條

第三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審核

1. 第十四條

2. 第十五條

3. 第十七條

4. 第十八條

5. 第十九條

6. 第二十條

7. 第二十一條

8. 第二十二條

9. 第二十三條

10. 第二十四條

11. 第二十五條

12. 第二十六條

13. 第二十七條

14. 第二十八條

15. 第二十九條

16. 第三十條

17. 第三十一條

第四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

1. 第三十二條

2. 第三十三條

3. 第三十四條

4. 第三十五條

5. 第三十六條

6. 第三十七條

7. 第三十八條

8. 第三十九條

9. 第四十條

10. 第四十一條

11. 第四十二條

12. 第四十三條

13. 第四十四條

第五章監督管理

1. 第四十五條

2. 第四十六條

3. 第四十七條

4. 第四十八條

5. 第四十九條

6. 第五十條

7. 第五十一條

8. 第五十二條

9. 第五十四條

10. 第五十五條

11. 第五十六條

第六章附則

1. 第五十七條

2. 第五十八條

3. 第五十九條

4. 第六十條

5. 第六十一條

附件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

衛生部  關於印發《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醫政發〔2009〕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准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准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採取的診斷、**措施。

第三條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範、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具有符合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相應的裝置、設施和質量控制體系,並遵守技術管理規範。

第五條  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對醫療技術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醫療技術分類分級管理

第七條  醫療技術分為三類: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二)高風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範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第三類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由衛生部制定公布,並根據臨床應用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情況制定並公布,報衛生部備案。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將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列入本行政區醫療技術目錄。

第十條  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由醫療機構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准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開展的臨床檢驗專案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准予開展的臨床檢驗專案。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不得在臨床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

第三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審核

第十四條

屬於第三類的醫療技術首次應用於臨床前,必須經過衛生部組織的安全性、有效性臨床試驗研究、論證及倫理審查。

第十五條

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實行第三方技術審核制度。

對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能力技術審核,由醫療機構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衛生部指定或者組建的機構、組織(以下簡稱技術審核機構)負責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者組建的技術審核機構負責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

衛生部可以委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指定的第三類醫療技術進行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管理體系;

(二)在醫學專業領域具有權威性;

(三)學術作風科學、嚴謹、規範;

(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建立審核工作制度,制定並公布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程式,並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家庫。

審核工作制度、程式和專家庫名單報送指定其承擔技術審核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技術審核機構專家庫成員應當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管理學等方面的人員組成,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者法律服務機構,並擔任相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

(四)健康狀況能夠勝任評價工作;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技術審核機構聘請上述人員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第二十條

專家庫成員參加技術審核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或者第三類醫療技術前,應當向相應的技術審核機構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

(一)該項醫療技術符合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

(二)有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相應診療科目;

(三)有在本機構註冊的、能夠勝任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相適應的裝置、設施和其他輔助條件;

(五)該項醫療技術通過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

(六)完成相應的臨床試驗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結果;

(七)近3年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

(八)有與該項醫療技術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措施;

(九)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應當提交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定情況;

(二)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三)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四)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註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裝置、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

(一)申請的醫療技術是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請的醫療技術未列入相應目錄的;

(三)申請的醫療技術距上次同一醫療技術未通過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間未滿12個月的;

(四)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未通過審核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不得在12個月內向其他技術審核機構申請同一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再審核。

第二十五條

技術審核機構接到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後,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相關專業專家按照審核程式和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對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並出具技術審核報告。

第二十六條

技術審核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或者到現場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結論實行合議制。參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的人員數量應當為3人以上單數,每位審核人員獨立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並署名。

技術審核機構根據半數以上審核人員的意見形成技術審核結論。技術審核機構對審核過程應當做出完整記錄並留存備查,審核人員的審核意見與審核結論不同的應當予以註明。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確保技術審核工作的科學、客觀、公正,並對審核結論負責。

第二十八條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自做出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結論送達申請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九條

技術審核機構應當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申請材料、審核成員書面審核意見、審核成員資訊、審核結論等材料予以永久儲存。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於印發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的通知 衛醫政發 2009 18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准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准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 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於印發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的通知 衛醫政發 2009 18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准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