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06 04:43:01 字數 4908 閱讀 87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在檢修中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促進檢修工作安全有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

第三條檢修專案負責人對檢修專案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專案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專案安全全面負責。

第四條制定檢修專案總體計畫時應同時列出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專案,並有安全注意事項;檢修作業應制定安全組織網路體系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檢修專案涉及危險作業或動火作業的,作業前必須辦理相應級別的危險作業或動火作業審批手續;涉及停送電作業的必須辦理停送電手續後才能檢修作業。

第六條檢修單位及其相應職能部門應按照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要求做好相應安全工作。

第二章檢修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第七條檢修施工單位:

(一)檢修專案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專案、任務、檢修方案,並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二)根據檢修專案要求,制定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

(三)檢修專案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四)檢修專案涉及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大件吊裝或抬吊作業、封道作業、煤氣管道抽堵盲板、進入容器內作業等,應提前制訂專項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預防措施,並按危險作業審批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凡有二人以上參加的檢修專案,必須指定其中一人負責安全,較大檢修專案施工,應設立專門安全檢查員,及時協助領導發現和處理不安全因素。

第八條業主單位(生產單位):

(一)落實檢修裝置的清洗、置換安全,易燃易爆及中毒、窒息場所,裝置清洗、置換後應有分析報告。檢修的裝置,管道與生產的裝置有連通時,中間必須可靠隔絕(如堵上盲板)。

第九條各級領導必須在檢修前做好參加檢修人員的組織工作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檢修作業專案、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

第三章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十條參檢單位(包括業主單位)應認真做好檢修前各項準備工作的安全確認:

(一)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二)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器材裝置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並合理放置。

(三)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必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或隔離變壓器。

(四)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後方可使用。

(五)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杆、平台、鐵篦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六)對檢修裝置停電掛牌等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

(七)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檢查確認備有沖洗用水源。

(八)檢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定圍欄和警告標誌,並設夜間警示紅燈。

(九)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汙、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乾淨。

(十)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十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第四章檢修工作中的安全規定

第十一條生產單位必須給檢修單位創造好安全檢修的良好條件,必須向檢修單位進行安全交底。檢修單位在未得到生產單位的書面許可前,不得進入機器、裝置上工作,不得任意拆卸裝置。

第十二條高處作業安全基本規定:

(一)多層交叉作業必須設定防護棚、安全網等安全設施,並注意下層人員,物件嚴禁拋擲、掉落。

(二)登高二公尺及以上有可能發生墜落處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

(三)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昏暈、癲癇病、精神病者,不得安排高處作業。

(四)登高作業要注意避免觸及或過於接近帶電線路,與帶電體要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

(五)腳手架必須符合安全規定,跳板和斜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設立好圍欄,腳手架堆放物料和作業人員的總重量不得超過270公斤/每平方公尺。

(六)上屋面、石棉瓦面(玻璃鋼瓦)作業,要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事先要檢查屋面的安全情況。作業時,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屋面放置板或竹梯,作業人員要在板條或竹梯上作業,栓好安全帶,嚴禁直接踩在石棉瓦面(玻璃鋼瓦)上,以防墜落。

(七)超過五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檢修作業安全基本規定:

(一)準備好必要的防毒面具(器材)和防護用品。

(二)加強通風換氣和有毒氣體分析。不得在下風向作業。

(三)在塔、槽、罐等容器內檢修時,應設二人以上監護,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檢修人員必須熟悉防毒面具(器材)的效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四條電器裝置檢修安全基本規定:

(一)電器裝置、線路檢修,必須由電工進行,檢修前必須詳細檢查裝置有否帶電,確認無電後,方可作業。

(二)低壓檢修確需帶電作業時必須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並做好安全措施。

(三)檢修用的臨時電器裝置(低壓移動電器)必須採取可靠的接零保護。

(四)架設的臨時電線距地面不得低於2.5公尺,跨越公路不得低於5公尺。

(五)在雷雨時,潮濕地點,或身體受潮濕時禁止使用電動工具。

(六)電器裝置修理,應切斷電源,並在開關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示牌。

(七)外線作業電工在登高前應檢查工、器具,確認良好可用,要防止電線桿折斷和梯子滑倒等事故。

第十五條焊接作業安全基本規定:

(一)凡是在禁火區域動火,應事先辦好「動火證」。

(二)動火地點周圍易燃、易爆物質應清除乾淨,如附近有窨井、地溝、水封等可能漏出可燃氣體時,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乙炔瓶、氧氣瓶和動火點三者之間應保持5~10公尺的距離。在多層動火作業區乙炔瓶需加遮蓋。

(四)氧氣瓶內的氧氣不得用盡,應留有餘壓(應留0.05~0.1兆帕壓力)。

(五)氧氣瓶切勿靠近熱源、接觸油脂,夏季禁止日光爆曬。氧氣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良好,搬運時嚴禁碰撞。

(六)乙炔瓶嚴禁臥倒使用。臥倒後的乙炔瓶應直立靜止20分鐘後方可使用。

(七)當氣瓶閥凍結時,可用40℃以下的熱水解凍,嚴禁火烤。

(八)電焊作業要嚴格執行電器安全規程,裝置外殼必須可靠接零,工作零線及保護零線不得搭接在易燃易爆裝置及管道上。

(九)在多人作業場所電焊作業,應用屏風與其它區域隔離,以防電弧刺傷他人眼睛。

(十)在潮濕的地點和金屬容器內進行電焊作業時,要採取防止觸電的措施。

第十六條使用吊車和公升降機的安全基本規定:

(一)使用吊車或公升降機必須有專人指揮,操作和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者擔任。

(二)起吊前必須對所有安全裝置進行全面細緻檢查,確認齊全良好,方可作業。

(三)周圍應設圍欄,並掛上「禁止通行」標誌。嚴禁超負荷起吊,禁止任何人站在起吊重物上和垂直下方停留或通過,吊車和公升降機嚴禁乘人。

(四)吊運物料、裝置時,應注意周圍環境,勿碰壞裝置、管線和電線等。

第十七條使用運輸車輛的安全基本規定:

(一)若檢修施工需要用運輸車輛時,施工場地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證車輛往返通道暢通,行人安全。

(二)特殊情況需運載超重、超高、超寬、超長裝置時,必須先與主管部門取得聯絡,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派專人指揮,而且要做到限速、緩行,注意瞭望,仔細檢查。

第十八條土方施工的安全基本規定:

(一)動土前要與有關部門聯絡,查清動土點地下情況,採取安全措施。

(二)挖溝要上寬下窄,有一定坡度,較深的要有支撐,出土應堆在溝沿0.5公尺外,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廠道動土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挖土機旋臂旋轉範圍要注意障礙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通過,施工現場要設圍欄,並設有明顯標誌,夜間設紅燈警告。

(四)土方施工需爆破時,應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定。

第十九條檢修竣工安全基本規定:

(一)檢修單位細緻檢查,切勿將工具、材料等遺忘在機械裝置內,並做到工完料清場地清。

(二)生產單位對檢修前封堵的盲板和切斷的管線等,責成專人檢查處理。

(三)檢修竣工,生產和檢修雙方要執行交接驗收手續。雙方負責人當場檢查質量合格,安全裝置恢復齊全。

第五章危險作業專項審批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 「危險作業」特指在施工、檢修作業過程中,存在著威脅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危險因數(包括作業環境、裝置、作業方式、勞動條件等)的作業。

第二十一條 「危險作業」的等級劃分及範圍:

(一)一級危險作業:

1、煤氣裝置本體上帶煤氣施工、檢修、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拆除閥門、帶煤氣接管等)。

2、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指的**及以上高處作業。

3、設10公尺以上鋼結構把杆,搭設架子等作業。

4、一級動火作業。

(二)二級危險作業:

1、進入空氣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化工裝置、貯罐、窨井、地溝、燃燒室及煙道內部等,進行人工清掃或檢修作業。

2、放液氧、液氮、液空作業。

3、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指的二級高處作業。

4、二級動火作業。

5、由於受施工進度和檢修週期限制,需進行多層立體交叉作業的。

6、上行車進行大、中修作業。

(三)**危險作業:

1、上石棉瓦、玻璃鋼瓦、鐵皮瓦、油毛氈等易倒塌的屋頂、棚頂作業。

2、上行車進行小修作業。

3、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指的一級高處作業。

4、動火管理制度所指的二級動火作業。

5、非本崗位作業人員進入有毒、有害場所進行裝置維修、檢修作業。

6、低壓電氣裝置、線路帶電檢修作業。

第二十二條危險作業辦理申報、審批手續規定:

(一)一級危險作業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處審批;二級危險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部門審批;**危險作業由車間(科級)審批。

(二)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必須指定作業專案負責人,在作業前申報、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一級「危險作業」必須提前三天;二級「危險作業」必須提前二天;**「危險作業」必須提前一天,申報、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複雜、規模較大的「危險作業」,作業單位必須制訂詳細的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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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何檢修動火,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證。辦理動火證必須由動火執行者或工段長兼安全員事先在動火證上填寫動火詳細地點 部位 動火時間和動火等級,制訂好動火前需落實的安全措施。4 凡是在一般區域範圍內對裝置 管道的動火,由安環部在動火證上直接審批 在含有易燃 易爆氣體的管道 裝置 容器或重大裝置的檢修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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