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審核與審批制度

2021-06-06 02:37:04 字數 1657 閱讀 8743

青海省公路路政執法總隊

公路路政處罰案件審核與審批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路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公路路政執法辦案

責任,嚴肅路政執法紀律,提高路政執法質量,規範路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青海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路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路路政執法辦案責任是指案件承辦人員在路政執法中

應履行的法律職責。

公路路政案件審核制度是指路政處罰前,案件審核人員對路政案件的案由、證據、處罰依據等進行核實,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路政處罰案件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公路路政案件審查與審核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合法、適當、準確的原則,以事實為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五條省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全省路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所屬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並履行路政執法監督的職責。

第六條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自身監督機制,通過自我約束,保障路政處罰準確、合法、高效,防止、減少、糾正不當的路政執法行為。

第七條審查、審核的內容:

(一) 重大路政案件的處罰是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

(二) 使用的路政處罰每一句是否正確;

(三) 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四) 交通行政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五) 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齊全;

(六) 路政處罰是否符合《青海省公路路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規定,處罰幅度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七) 是否告知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案件審查、審核完畢後,按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需經過聽證程式的,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

(二)應當組織聽證的,必須組織聽證。

(三)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不予路政處罰的,不予處罰;

(四)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路政處罰;

(五)案件還需作出進一步調查的,責令案件調查人員補充調查;

(六)案情複雜或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對公路路政違法行為處罰超出本級公路路政管理機

構許可權,路政案件承辦單位應及時將路政案件移送上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辦理。

第一十條對當事人的同意路政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的路政處罰。

第十一條公路路政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在給予路政處罰(路政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路政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算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公路路政案件調查、審核、審批實行分工負責、各負其責、責任到人。

第十三條公路路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路政處罰決定,必須在

15日內報所屬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備案,處罰機構負責人必須審核、審查、簽字。

第十四條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適用一般程式,應當由處罰機構領導審核、集體研究決定,並在15日內報上級備案。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據《青海省公路路政執法錯案和過錯責任醉酒制度》的規定,醉酒審核、審批人員責任:

(一)審批人員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二)審批人員不採納和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的;

(三)採納承辦人的正確意見,但審批人不採納和改變

承辦人、審核人意見的。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青海省公路路政執法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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