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2021-06-05 02:41:16 字數 639 閱讀 4295

1、單位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首要任務,高度重視,狠抓落實。「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按照分工歸口負責,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

2、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堅持依法調處、依法辦事的原則,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緊緊抓住重點,解決社會和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要最大限度地把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社會隱患排查出來,努力加以解決。

3、各單位要採取日常排查與定期集中排查相結合,重點排查與普遍排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事關交通運輸的各類矛盾糾紛進行深入細緻的排查,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4、實行零報告制度。不管單位有無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情況,各單位必須每月彙總一次,向局維穩辦報告,有事報情況,無事報平安。

5、實行要情報告制度。凡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苗頭或重大事件,責任單位必須向局維穩領導小組報告,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果斷處理,講處理動態情況及時上報,直到矛盾糾紛全部化解。

6、建立健全重大穩定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不穩定因素進行梳理,並按輕重緩急排序,明確化解具體責任人,對重大不穩定因素進行掛牌督辦。

7、各單位要及時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熱點、難點問題,不得把本單位應該解決、處理的矛盾和問題推向社會,推給上級。各單位要

堅持限期辦理制,不得推諉拖延辦理,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局維穩辦報告處理結果。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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