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2021-06-04 18:59:52 字數 1107 閱讀 3214

1、 目的: 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保證消費者用藥安全。

2、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制定本規定。

3、 範圍: 適用於本藥房藥品銷售和售後服務。

4、 內容:

4.1 企業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執業藥師註冊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

4.2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

4.3 營業場所中的所有本藥房人員,均著企業工裝、佩戴具有**、姓名、崗位、職務等內容胸卡(工作牌),藥學技術人員應標明職業資格或藥學專業技術職稱。

4.4 銷售處方藥須經執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生更正或重新簽字確認後,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後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並開具銷售票據。處方審核銷售需經計算機審批流完成,並自動上傳上級藥監部門。

4.5 銷售藥品時不得虛假誇大藥品的療效和**範圍誤導消費者;銷售近效期藥品時要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4.7 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儲存處方或其影印件,處方儲存5年。

4.8 認真執行物價政策,做到明碼標價,標籤齊全,填寫準確規範。

4.9 藥房需向顧客開具銷售憑證,內容包括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數量、**、批號、規格等內容。

4.10 拆零工具及檯面應保持清潔衛生,**拆零藥品時應在藥袋上註明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批號、有效期及藥店名稱等內容。並提供說明書原件或影印件。

拆零期間應當保留藥品原包裝和說明書。

4.11 銷售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4.12 藥品廣告宣傳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

4.13 非本企業在職人員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從事藥品銷售相關活動。

4.14 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銷售記錄》《處方藥銷售記錄》、《藥品拆零記錄》,電子存檔,留存5年。

4.15 本制度負責人:營業員、質量負責人、企業負責人。

4.16 本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強藥品銷售的質量管理,提高銷售服務水平。2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和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等有關法律 法規。3 適用範圍適用於本企業銷售藥品的質量管理。4 責任銷售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5 工作內容 5 1 企業應按照所批准的經營方式 經營範圍經營藥品,不得超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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