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院課程考核制度

2021-06-03 06:26:54 字數 2855 閱讀 32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際學院的課程考核管理工作,維護考核工作秩序,樹立良好的考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課程考核是國際學院教學管理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學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環節,是檢查教師執行教學大綱情況和學生對本門課程掌握、理解程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評定學生學習成績是否達到規定標準的主要依據。凡教學計畫中規定的課程,都須進行考核,考核的方式有多種,其中課堂考試是最普遍的考核形式。

第三條考試的形式依據課程的性質和特點而定。如英語可採用筆試、口試或兩種兼用的考試形式,其他的課程考核方式可以是課堂筆試、口試,或課外書寫報告和**等,其中課堂筆試又分開卷考試和閉卷考試兩種。考核方式應在擬訂開課計畫時確定。

變更考試形式,應提前報教學部門,經同意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章考試命題

第四條考核命題工作由學院教務辦組織。

第五條認真命題,注重考試的內容、題量和難度是否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試題要反映本門課程的基本教學要求,並兼顧理論知識、概念、綜合分析、應用等方面的內容。考題分量應以中等程度的學生在兩小時內答完為度,難易程度應以檢驗學生學習水平高低,學生成績應呈正態分佈為宜。

第六條命題完成後應試做,再三審核,避免考題錯誤出現無解或一題多解。每門課應同時準備二套難度、題量相當的考題,並附有標準(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

第七條考前應指導學生進行系統複習,但嚴禁劃分考試範圍,暗示考試內容,更不得洩露考題內容。

第三章考試組織

第八條加強學生考紀考風教育,正確對待課程考試,自覺地遵守考場紀律。

第九條認真安排考務工作,做好考前準備。考試時間、地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並提前通知到學生。試題提交前送交學校考試中心安排印刷。

第十條試卷按考場人數分裝成袋並密封,袋內有《中南林業科技大學考場紀律》、《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監考守則》、《考場記錄表》各乙份,袋上標明「密級」字樣,所有印刷過程、分裝過程,保管過程須按《保密法》和學校有關規定落實保密措施,嚴防考題洩密。

第十一條監考人員應在考前指定的時間內領取考卷和答題紙,並不得隨意傳遞,如果不能避免,則在傳遞的過程中所有環節都須有嚴密的交接手續和記錄,嚴防考前丟失試卷,或考題洩漏。

第十二條如發現考題遺失或有洩密現象發生,應立即報學院主管領導,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考試開始時,試卷應當眾驗封和啟封。

第十三條考試應安排在照明條件好、桌椅齊備無損、桌面平整,且能保證隔位就座的教室進行。一般,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場,應安排兩名監考人員;61人至100人的考場應安排三名監考人員,101人以上的考場應安排四名監考人員監考。

第十四條主監考人員在執行監考任務時應佩帶主監考證,遵守《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監考守則》,執行《中南林業科技大學考場紀律》,對本考場的考試工作負責,認真控制好考試的時間、嚴格考場紀律以及對突發事件的管理協調工作工作,全面維護好考場內外秩序。

第十五條考生進入考場須攜帶中南林業科技大學頒發的的學生證、一**或本人身份證,並接受監考人員的檢查。考場內考生應服從監考人員指揮,遵守考場紀律,樹立良好考風。考生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行為,將依據《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學生手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受到處分的,處分決定歸入其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考核結束時,監考入員應及時按學號順序清點考卷及答卷,並將有監考人員簽字的考場記錄一起裝入試卷袋內,及時交回學院教務辦。

第四章考試工作人員職責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包括主監考人員、考試組織工作人員及相關教師。教務辦應選派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敢於堅持原則的教師主持考務工作和擔任主監考任務,巡考人員由學院主管領導擔任。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或以考謀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1) 監考中未履行《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監考守則》;

(2) 評卷中責任心不強,造成錯評、漏評、計分錯誤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3) 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考核內容洩密,造成嚴重後果的;

(4) 丟失考卷、答卷的;

(5) 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提供舞弊條件的;

(6) 故意損壞考生答卷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7) 包庇、掩蓋、縱容舞弊行為的;

(8) 以考試工作之便,索賄、**、以權謀私的;

(9) 打擊、誣陷、報復考生的;

(10) 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考場紀律混亂、舞弊、抄襲嚴重的;

(11) 因考點、考場工作秩序混亂而造成的重大損失負有領導責任的;

(12) 有其它違紀行為的。

第十九條在考試前和考試過程中發生的一切違反考試組織的行為都屬於教學事故。處理考試中的教學事故,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因違紀受到處分的,處分決定存入工作或人事檔案,在崗位聘任或年度考核時予以體現。

非本學院工作人員違紀給予行政處分的可由學院教務辦提出意見交由所在相關學院處理。

第五章成績評定與分析

第二十條學院教務辦收到監考人員交回的答卷後應立即組織教師閱卷。閱卷工作一般應在一周內完成。課程主講教師因故不能完成閱卷工作的,要由學院教務辦安排其他教師閱卷。

考試人數較多的課程要組織多個教師在統一評分標準後集中流水式閱卷。

第二十一條閱卷教師必須嚴格掌握評分標準,實事求是,公正客觀地評定學生成績,不得隨意改變評分標準,更不得任意提分、送分。

第二十二條閱卷結束後,教師應在學生成績一覽表上簽字確認,交學院教務辦。成績一經評定,即不能隨意改動。如因閱卷評分確有誤必須改動的,須由閱卷教師提出申請學院教務辦批准方可進行。

第二十三條學生成績先由任課教師登記在《國際學院學生成績單》上,分班級統一上交至教務辦,再由教務辦專人登入在「國際學院學生成績系統」上,通過網路供學生查詢。

第二十四條閱卷工作結束後,主講教師應對考核成績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包括考試成績分布、試題難度是否恰當、題量是否合適、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學生學習狀況、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今後重點改進的方面等,書面分析總結報告送學院教務辦。教務辦應認真分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從中找出改進教學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經批准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國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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