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法中引渡制度新發展

2021-06-01 07:25:27 字數 922 閱讀 2499

所謂引渡制度,是指乙個國家把在該國境內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是國家間的司法協助行為。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除非又條約另有約定。

目前,國際法上引渡制度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如下:

一、 雙重犯罪原則有弱化趨勢

「雙重犯罪原則是指以相互尊重主權、互惠互利為基礎,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國際形式司法協助中的體現。即只有當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的法律均認為是犯罪行為且所受懲罰須達到一定期限以上,方可引渡。」[1]這在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中多又體現。

這一原則隨著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從單一到多樣化發展,也成為多種司法合作形式普遍適用的原則。然而,由於各國意識形態不同、法律制度、社會制度、文化風俗各異,在認定犯罪問題上各國標準不一。所以,雙重犯罪原則也很容易給國際刑事合作設定障礙。

為解決這個問題,在各國及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下,雙重犯罪原則本身出現了一些新的發展趨勢。[2]

(一) 產生了雙重犯罪原則的例外

雙重犯罪原則是決定引渡客體能否被引渡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為了達到請求國和被請求國之間互相諒解和積極協助的目的,更好地促進引渡制度合作,引渡的雙重犯罪原則出現了向緩和方向發展的趨勢,即產生了雙重犯罪的例外,亦即在特殊情況下,引渡客體的行為按照被請求國的法律不構成犯罪,也就是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時,也可被引渡。這種例外情況有3種表現:

1.雙重犯罪原則的立法例外

它又被稱為請求國與被請求國就罪行可罰性的要求不同。例如,瑞士2023年的引渡法第4條明文規定了雙重犯罪原則的例外,即根據請求國的法律認為是可罰的行為,而按照瑞士法是不可罰的,瑞士仍然可以允許引渡。《歐盟成員國間引渡公約》第2條規定」,應准予引渡。

」此規定擴大了可引渡罪行的範圍。2023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44條第2款也規定了雙重犯罪原則的例外情況,即」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但締約國本國法律允許的,可以就本公約所涵蓋但依照本國法律不予處罰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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