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大學研究生《國際法》思考題

2022-10-16 18:24:37 字數 3842 閱讀 4433

目錄專題一:國際法的基本認識 2

一評述有關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觀點 2

二評述有關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實踐 3

專題二: 5

三評述近代國際法的發展 5

四評述當代國際法的發展 6

專題三:國際法的淵源 7

五評述國際法上有關強行法的國際法律實踐 7

六評述國際法的多樣化發展所帶來的困難及其解決 8

專題四:國際法上的國家 10

七評述國際法上承認的性質及其效果 10

八評述國家的保護責任對國際法的影響 11

專題五:國際豁免問題研究 12

九評述國家豁免的基本理論及其演變 12

十評述歐美主要國家的國家豁免立法 14

專題六: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 16

十一評述國際法院有關聯合國國際法律人格的分析 16

十二評述**間國際組織的國際責任 16

專題七:國際法上的私人 18

十三評述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 18

十四評述引渡的一般原則 19

專題八:國際條約法 19

十五評述國際法院關於對《滅種罪公約》提出保留的諮詢意見 19

十六評述條約的相對性(效力)原則 20

專題九:國家責任 21

十七評述一國國際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21

十八評述解除國家行為不法性的特殊情形 22

專題十:國家領土空間法 23

十九評述國際法院解決領土爭端的侷限性 23

二十評述外層空間法的主要原則 23

專題十一:海洋法 24

二十一評述國際海洋法中沿海漁業管轄權的擴充套件 24

二十二評述海洋爭端的型別劃分及其對海洋爭端解決的意義 25

專題十二:國際人道法 26

二十三評述國際人道法的區分原則 26

二十四評述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例外 26

專題十三:國際刑法外交和領事關係法 27

二十五評述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 27

二十六評述逮捕令案中外交刑事管轄豁免權與他國法院普遍管轄權之間的問題 28

專題十四: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 29

二十七評述國際環境法中國家的主要義務 29

二十八評述人權國際保護的發展 30

專題十五:國際爭端解決法律實踐 31

二十九評述國際法院判決的執行問題 31

三十評述icsid對國際投資爭端的管轄 32

國際法與國內法,理論上存在多種學說。早期的學說主要有二元論和一元論,20世紀50年代出現了突破「一元論」和「兩元論」的協調論。我國關於國際法和國內法關係的學說有相互聯絡論、法律規範協調論、利益協調論。

1、二元論

二元論,代表人物主要有特里佩爾、安齊洛蒂、奧本海等。他們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構成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二者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主體、法律淵源、法律實質都不相同。

具體內容包括:一是規範的社會關係不同。國際法所調整是國與國間的關係,國內法調整的則是個人與個人間以及個人與國家間的關係。

二是拘束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後者的主體是作為公民的個人。三是法律淵源不同。

國內法是國家本身的意志。雖然國際法也是國家的意志體現,但這種意志是許多國家的共同意志的產物。因為國際間條約約束的是多個國家的行為,所以只有國家間達成共識時才能制定出國際法。

二元論的本質缺陷就在於片面的強調了國際法和國內法不同的地方,而忽略了二者的聯絡。而實際上,國際法和國內法相互補充、相互依賴,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絡。

2、一元論

一元論,即國際法和國內法屬於乙個法律體系。一元論的堅持的觀點是兩者屬於乙個法律體系,而在效力等級上又分為兩種理論:一是國內法優先說,二是國際法優先說。

(1)國內法優先說

國內法優先說代表人物有耶利內克、佐恩、溫澤爾、伯格霍姆。他們認為,國際法的效力**於國內法,國際法是國內法的一部分,適用於國家的對外關係。由於國際法的效力**於國內法,因此國內法要優於國際法。

該該學說包含了兩種說法:一種是國際法從屬說,即國際法的效力**於國內法,後者的效力高於前者,前者是後者的一部分,它僅僅適用於一國的對外關係當中。另一種說法則是國際法是國家主權意志的「自我限制」的表現。

國內法優先說的弊端在於,著重強調國家意志絕對化,主權絕對化,從根本上否定了國際法存在真實意義。將國際法看作是一國對外交流的工具,每乙個國家都能為解除自身在國際上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而隨心所欲地修改國際法,那麼國際法的存在便毫無價值。

(2)國際優先說

國際優先說代表人物有美國的凱爾森,該學說認為國際法優於國內法,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見解是一元論的主要代表。該學說的主要觀點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秩序共同構成統一規範體系。在這個統一體系中,國際法秩序高於國內法秩序,國際法中的一般國際習慣法處於這個法律體系的第一位階,然後依次排除第二位階、第三位階。

3、協調輪

為了克服一元論和二元論存在的本質缺陷,國際法學界興起了一種協調論。該理論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在不同領域內運作,在各自領域內都享有最高地位,二者不會發生衝突。如果存在有矛盾的地方,二者亦能夠自然地協調。

該學說主要代表人物有菲茨莫里斯、盧梭、布朗利、奧康奈爾等。

4、我國關於國際法和國內法關係的學說

我國著名的國際法學家梁西先生在其主編的《國際法》一書中提出了「相互聯絡論」。該學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區別,但是又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聯絡。

我國學者李龍、汪習根兩位教授共同提出了「法律規範協調論」。該學說認為,法律規範的和諧一致是準確把握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理論起點,法的內在特質的普遍性與形式特徵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會對法律體系融合協調的基本要求,決定了國際法與國內法必須且只能在法律規範的統領下和諧共生、協調一致。

我國著名國際法學者萬鄂湘教授在其主編的《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研究》一書中提出了「利益協調論」。該學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不是誰主導誰和誰取代誰的關係,而是和諧共處和互濟共贏的關係;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係在本質上也應該是利益關係,二者之間的協調從本質上來衡量也應歸屬於利益上的協;促成國際法與國內法協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最基本的因素是人類對利益的追求。

在國際合作日益深入的今天,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問題不再僅僅是法學家們關注的問題,而是各國在現實中必須關注和解決的實際問題。

(一)國際法在國內法體系的實踐

國家主要是採用「轉化」和「採納」這兩種方式使國際法在國家內部得以適用。其中,「轉化」是指國際法的原則、規則與法律制度由於國內法律行為而納入到國內法律體系中,成為國內法律,或者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採納」是指條約或其他國際法規則經一國批准後就可以直接在該國國內適用,其國際法規則的形式和內容沒有改變。

國際法在國內法律秩序中的適用特別關係到以下三個問題:國際法有關國際規則的在國內法律秩序中適用的規則;國內法有關國際法在國內法效力的規定;國內法院適用國際法規則的實踐。

1.習慣法的適用

(1)國際法規則

即使在現代社會,習慣仍然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一些強行法規則就包含在國際習慣法中。作為包含在國際習慣法中的公認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對國際社會的所有成員都具有約束力。根據2023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為有效履行包含通過國際習慣法中的法律義務,各國有責任通過自己的國內立法或國內司法等國內法手段,在其國內法律程式中適用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2)國內法規定

「國際習慣法是國內法的一部分」很早就成為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原則,並且在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憲法中得到體現。例如英國,所有被普遍承認或成為英國所接受的國際習慣法規則本身,就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這意味著,國際習慣法規則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將為英國法院所承認並給予效力,而不需要任何特殊行為將這些規則納入英國法。對於國際習慣法,美國採取的原則是,得到普遍承認的或至少得到美國同意的國際習慣法,這對於美國法院是具有拘束力的,並為他們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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