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考試終極版

2022-10-15 11:45:09 字數 4904 閱讀 2123

總論前六章

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答:(一)早期學說:1.

一元論:(1)國內法優先說:源於黑格爾的「國家至上」觀念,有濃厚的強權思想。

國內法有先說,不僅在理論上非常片面,而且和現實的法律經驗也很不相符,經過第一次世界大戰,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一學說已經逐漸衰落。(2)國際法優先說:較系統的理論是在進入20世紀後才逐步形成的。

這種理論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乙個法律體系,在此體系中,國際法應處於金字塔的最高位,各國的國內法從屬於國際法,處於低位。但是,這一學說卻始終無法證實這個原始規範自身的效力依據,最後只能勉強把他歸結到「法律良知」等一些抽象的概念中去。2.

二元論: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關係,不是一種從屬關係,而是一種平行關係。他們基礎不同,性質不同,各有自己的效力範圍,分別形成兩種完全獨立的法律體系。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絡,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的作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係應是協調一致的。

1.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係:(1)國際法上有原則規定,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2)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3)國際法也不能干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法。

2.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係:(1)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一部分,因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2)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3)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衝突時,有的國家採取國際法是本國法一部分,或在憲法上作規定,或高於國內法;一般而言,條約較為複雜,有些條約在國內具有執行效力;有些條約則需通過國內法才有效力,有些國家規定,條約和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國家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

二、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答:《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規定:「法院對於陳述各項事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1.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2.

國際習慣,作為判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4.在第59條規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材料者。」

三、國際法主要淵源型別

答:1.國際條約;2.國際習慣;3.一般法律原則;4. 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5.「公允及善良」原則;6.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決議。

四、國際法的概念及其特徵。

答:1.概念: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是為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確定國家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他們是通過國際程式而形成的。

2.特徵:(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2)國際法的制定主要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來實現的,國際社會沒有專門的立法機關;(3)國際法調整的物件是國際關係,主要是主權國家之間的關係;(4)在強制實施方面,國際法也與國內法不同,沒有超國家的強制機關凌駕於主權國家之上,主要靠國家的自身行為自覺遵守。

五、強行法(jus cojens):亦稱為絕對法、強制法或強制規律,指必須絕對執行的法律規範,是與任意法相對應的乙個概念。2023年,《維也納公約法公約》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國際強行法概念。

六、國際法基本原則

答;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2.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3.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4.不干涉內政原則;5.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6.

國際合作原則;7.民族自決原則;8.尊重基本人權原則。

七、國際法主體的概念

答: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的國際法律關係的獨立參加者。作為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1.有獨立參加國際法律關係的能力;2.有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3.

有直接享受國際法上權力的能力。

八、為什麼國家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答:1.國家是構成現代國際關係的基本要素;2.國家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3.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4.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家。

九、國家的要素

答: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政權組織、主權

十、國家的四大基本權利

答:(1)獨立權:是指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其對內和對外的事務而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命令或強制,不受外來干涉的權利;

(2)平等權:是指國家主權平等,國家不論大小強弱或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如何,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僅指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實質上的平等;

(3)自衛權:是指國家在遭到外來武裝攻擊時可以採取相應的武力措施進行反擊的權利;

(4)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及國民行使主權的具體體現。

十一、自衛行使的基本條件

答:1.自衛的前提是遭受他國武力攻擊;

2.自衛的行使時間是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前;3.聯合國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的辦法,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

4.採取自衛之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安理會按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十二、管轄的基本型別及相互關係

答:國家的管轄是國家對其領土及其國民行使主權的具體體現。具體有以下

1.屬地管轄: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轄權。外國人一旦進入一國領土就立即處於該國管轄之下,享有國家主權豁免和外交特權與豁免者除外;

2.屬人管轄: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不論其身居何處。國家只能在自己的領土內而不能在他國領土上行使屬人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國家以保護本國重大利益為基礎對外國人在外國的犯罪進行管轄,且只能在本國主權和管轄範圍內進行。

4.普遍管轄:國家根據國際法對於某些特定的極其嚴重的國際罪行實行刑事管轄,無論罪犯的國籍如何,也不論其犯罪地於何處。

相互關係:國家管轄權的行使取決於被管轄的人、物、事與主張行使管轄的國家之間的「真實聯絡」。只有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屬於國家的基本權利,其中屬地管轄權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權利。

十三、國家主權豁免

答:國家主權豁免是指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平等原則而享有的不受他國管轄的特權。除非一國採取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自願地放棄豁免權,否則外國法院就不能對享有豁免權的國家代表、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行使管轄。

國家元首、外交官在東道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這是一項公認的國際法規則。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也享有豁免權。

十四、國際法上的承認

答:1.概念:

承認是既存國家以一定方式對新國家或新**出現這一事實的確認,並表明願意與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行為。2.特徵:

(1)承認是既存國家對新國家或新**所做的單方行為;(2)承認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承認過對新國家或新**出現這一事實的確認,二是指承認國表明它願意與新國家或者新**建立正式外交關係。3.

承認的方式: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4.

承認的效果:(1)兩國關係正常化,雙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和領事關係;(2)雙方可以締結政治、經濟

文化等方面的條約或協定:(3)承認被承認國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轄權;(4)承認被承認國的國家及其財產的司法豁免權。

十五、國家責任免除情形

答1.同意,一國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國實行某個與其所負國際義務不符的特定行為,但該行為不得逾越該項同意的範圍。此外,同意必須明示、合法、有效,不得違背國際法基本原則或強行法規則或者國家真實意志;

2.國際不法行為的對抗措施,是指受害國針對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而採取的對抗行為。這種行為即使不符合原先對他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但由於該行為是由於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所引起的,因此該行為的不法性應予排除;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國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於該國武力控制和無法預料的外界偶然事件而在實際上無法履行該國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或在事實上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如果有關意外情況是由於行為國本身造成或引起的,這個例外則不適用;

4.危難和緊急狀態,危難指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機關或個人,在遭受極端危難的情況下,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監護的人的生命,作為唯一的選擇,不得已而作出違反本國國際義務的行為。緊急狀態指一國在本身遭遇嚴重危及本國的國家生存或根本利益的緊急情況下,為了應付或消除這種嚴重緊急狀態二採取必要行為。

第七章領土法

一、國家領土和領土主權

答:1.領土的概念:領土是指處於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陸地、水域及陸地和水域的上空與地下層。領土是國家的物質基礎,是國家權力自由活動的天地。

2.領土主權:是指國家國家對其領土行使的最高和排他的權力。他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領土所有權、領土管轄權、領土主權不容侵犯。

二、國家領土主要取得和變更方式

答:1.傳統的領土變更方式:

(1)先佔,是一國有意識的取得當時不再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一種佔取行為;(2)添附,土地由於自然作用或人為作用發生增加而擴大了原由的領土,包括自然原因和人為原因;(3)時效,一國對他國領土進行長期占有之後,在很長時間內他國對此並不提出**和反對,或雖然有過**和反對,但已經停止此種**和反對,從而使該國對他國領土的占有不再受干擾,占有現狀逐漸符合國際秩序的一種領土取得的行為,而不論當初取得他國領土的行為是否合法或善意;(4)割讓,是指一國將其對國家領土的主權移轉於另一國,分為強制性割讓和非強制性割讓;(5)征服,使用武力占領他國領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戰爭結束後將該領土加以兼併的一種領土取得方式。

2.現代領土變更的新方式:(1)民族自決,一般是指殖民地人民因獨立而取得領土;(2)公民投票,是指由居民以投票方式決定領土的歸屬問題;(3)收復失地,是指收復過去被外國占領的領土;(4)交換領土,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調整或交換其部分領土。

三、簡述南極的法律地位。

答:2023年簽訂、並於2023年生效的《南極條約》對南極的法律地位做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有:

1.南極只能用於和平之目的;2.在科學調查方面進行國際合作;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4.實行國際監督;5.定期舉行南極協商會議。

第八章海洋法

一、領海的概念和基線

答:1.概念:領海是領接沿海國陸地領土或內水以外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一定寬度(12海浬)的海水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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